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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检察机关量刑辅助系统的功能拓展与优化”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检察机关量刑辅助系统的功能拓展与优化”》

  

  检察机关量刑辅助系统的功能拓展与优化

  董佳星 王远钊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人工智能量刑辅助系统的司法应用,对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现阶段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中的量刑辅助功能,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智能化量刑不精准、量刑情节证明标准模糊等诸多局限和不足,有必要对量刑辅助系统进行功能拓展与优化升级,提高量刑建议质量,助力量刑规范化,实现刑事指控的精准、全面、高效。

  【关键词】检察机关 量刑辅助 拓展优化

  2020年1月2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2.0版增加了量刑辅助系统等智能辅助办案工具,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量刑不统一、不适度的问题,同时对没有规范性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罪名具有高度参考价值,一定程度上对规范检察权依法行使,避免有罪不罚、起诉随意,自由裁量权滥用等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从2019年和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来看,2023年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90%以上[],同比2019年(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次年)增加41.7%[];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占量刑建议提出数的97.2%,同比2019年增加60.4%。可见,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确立以及对量刑建议更加精准化、规范化的要求,检察机关智能化量刑需求日益迫切,有必要对目前量刑辅助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审视,发现存在的不足以期解决实际运行和操作中的问题。

  一、量刑辅助系统实践中存在的局限与不足

  (一)量刑计算精准度不够

  勾选量刑情节是整个量刑环节的重要步骤,笔者通过日常办案中在量刑辅助系统进行量刑操作,发现量刑情节设置不够完善,某些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没有设定在内,而是设置在其他酌定情节中,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未遵守相关规定,故意实施新的犯罪、串供,犯罪嫌疑人身份系在校学生等,故这些酌定情节的从宽幅度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具有多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个案,量刑辅助系统很难通过综合数据分析给出具体的从宽幅度,致使量刑计算的精准度不足,亦不能满足不同案件量刑的差异化需求。

  (二)量刑情节证明标准模糊

  准确认定量刑情节是计算生成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核心和关键点,法律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而量刑事实的认定根据其发生的不同阶段、不同的证明责任而有所区分。量刑系统目前没有针对量刑事实的前端证明模块,而是直接进入量刑,比如,犯罪嫌疑人是自动投案还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自动前往,犯罪嫌疑人是否认定为初犯,被害人是否是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上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需要达到什么程度,系统中并无明确规定,证明标准模糊。

  (三)阶段性量刑与终局性量刑存在偏差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各行各业的转型升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也迭代更新,一些新型犯罪在量刑系统的参考判决中很难找到相似案例,且量刑系统的文书库久未更新,以盗窃罪为例,相关的参考判决最近年份为2021年,而在检察工作实际中,随着刑事政策的调整、犯罪态势的总体变化,量刑工作也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一定的微调,这样滞后的数据难以保证量刑参考的精准性、完整性以及时效性,也不利于检察机关阶段性量刑与法院终局性量刑保持一致。

  二、量刑辅助系统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量刑情节及幅度设置智能化不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而量刑的精准度受量刑情节的认定、从宽幅度的把握等多个因素影响。因量刑指导意见仅是规定了幅度范围,具体的从宽或从重幅度需要检察官自行确定,而在量刑系统中,量刑情节设置不完善导致从宽幅度或从重幅度不明确,在调整量刑幅度时系统也并未给出类案的参考范围,比如,具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需要从重多少幅度,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需要从宽多少等,有碍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

  (二)量刑情节证明标准体系建设缺位

  法律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所有属于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的事实和量刑情节的事实,都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立法并未将定罪事实证明标准与量刑事实证明标准予以区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证明标准作出补充规定以及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第5条,两者均强调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从重处罚的量刑事实,证明标准等同于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其证明标准法律并无明确要求,量刑系统也并未明确。

  (三)量刑系统后台数据更新不及时

  量刑系统中的参考数据为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裁判文书网中的上网文书,总量固然庞大,但大量都是基层法院审理的简易程序案件,且常见、多发案件数量畸多,新型、疑难案件数量畸少,规则意义、参考价值相对有限[]。且裁判文书网文书上传更新迟缓,可参考的相关判决具有滞后性。其次,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以及司法解释的修改,较多罪名刑期出现变化,如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刑期修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有期徒刑,然而量刑系统未更新相关数据,仍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是影响量刑精准性的重要因素。

  三、量刑辅助系统的功能拓展与优化建设

  (一)完善量刑情节调整参考模块

  一是细化量刑情节,增强系统学习能力,通过对判决书进行数据分析,结合检察官在其他量刑情节中的输入内容,对重要的量刑情节进行统计,完善各罪名中的量刑情节。二是强化量刑系统的记忆能力,进行数据留痕与展示。系统中应对每次量刑数据进行保留,检察官在同类案件量刑时,可以看到该类案件的个案中量刑情节勾选及量刑建议,可清晰看到选择某个量刑幅度的案件数量、是否被采纳以及正在操作的量刑建议在同类案件中的偏离度,增加可参考性。

  (二)增设量刑事实前端证明模块

  从重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法律已有明确规定,而从轻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在理论中存在多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从轻量刑的事实,其证明标准要求往往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如,辩护人主张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等,只要没有被告人具有累犯或前科的证据,裁判中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辩护观点均成立。再如,关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定,只要当庭认罪悔罪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时都予以了认定,不必达到确实、充分。因此在增加量刑情节前端证明模块时,量刑的证明标准可按照有利于被告情节和不利于被告从重处罚情节的标准进行区分。但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有应当从轻减轻、可以从轻减轻等多个量刑幅度,在区分有利于被告人和从重处罚的情节同时,仍需对具体的量刑情节按照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进行不同的证明标准规定[]。设置量刑证明标准后,增加作证材料上传模块,系统可对上传的证据进行分析,以明确量刑情节并为后续量刑做铺垫。

  (三)建立辅助系统双预测核验体系

  一是定期更新量刑系统中的过时数据。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建议及时更新量刑系统数据库,对依据已经作废的法律或与上位法冲突的规定做出的相关判例及时整理,避免出现系统计算依据的数据有误的情况。二是加强数据之间的互通建设。随着轻罪治理时代的到来,裁判文书网中的数据不断简单累加,并未经过筛选,其参考价值有限,及时打通与“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司法资源的衔接共享,不断丰富参考案例[],建立量刑辅助理论预测与数据预测核验体系,通过理论量刑刑期与大数据核算的量刑刑期作核验比对,提高量刑的准确性和裁判的统一性。

  四、结语

  检察机关量刑辅助系统上线运行以来,为智能化量刑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也为检察工作现代化、数字化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随着轻罪治理体系、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高质效办理案件等新命题的提出,量刑智能化工作也应与时俱进,对案件事实中量刑情节的认定、认定的标准、量刑的幅度等都应有科学、准确、系统的判断标准和指导规范。

  责任编辑: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