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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14 13:45:42 来源:连晶晶 刘婧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法安导读]【摘 要】:随着大数据法律监督的理念引领,刑事执行检察领域的信息化与智能化建设正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信...
【摘 要】:随着大数据法律监督的理念引领,刑事执行检察领域的信息化与智能化建设正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信息建设的核心在于优化监测和案件处理的质量与效率,进而实现案件处理流程的优化。最高检检察长应勇明确指出,要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为响应数字检察改革,提升刑事检察的职能,我们必须强化大数据思维,增强刑事检察协同履职的能力。在此过程中,数据资源的充分利用成为关键,需构建数据化办案模型,加速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数据库的构建,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办案流程控制规则的统一化,从而推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与监督办案的深度融合,确保刑事检察工作的高效、精准和公正。
【关键词】:脱管;数字检察;大数据分析;刑事执行检察
一、刑事执行检察的概念
刑事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其拥有的检察权范围内,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制度和活动,同时对社区矫正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的合法性进行的专项监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刑罚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从而促进刑罚执行的合法性,最终保障刑事诉讼法目的和任务的有效实现。刑事执行监督作为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是法律监督体系的关键一环,被称为刑事检察监督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刑事判决或裁定得到科学、规范、全面的执行,其重要性不容忽视,为法律实施的终结性和实现性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在诉讼的活动中,刑事执行检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同时承载着行政管理的职能。从诉讼的视角来看,刑事执行检察是实现判决或裁定公平公正执行的关键;而从行政管理的维度出发,监狱作为刑罚执行的主要机构,不仅承担了对服刑犯人的监管职责,更在劳动、奖惩、生活、学习等各个环节上实施了对犯人的教育与改造,这种全面的管理,正是刑事执行中行政管理属性的具体展现。基于上述角度,刑事执行检察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在案件事实查明、法律适用以及判决、裁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监督,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确保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公诉、诉讼监督等职权得到依法履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
(一)促进刑事执行公正
检察机关应确立并坚定贯彻公正监督的核心原则,并在刑事执行的每一阶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从而有助于检察机关塑造积极的公共形象,并坚定维护国家法治权威。在坚守公正监督的核心原则下,对于任何类型的案件,我们都应秉持无差别对待的原则,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正如所言,“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能因案件或人员的不同而有所偏倚,不仅会导致案件久悬不决,甚至可能引发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权益和国家的利益。不公正的执行监督既藐视司法公正,又侵犯当事人的人权,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因此,刑事执行必须遵守公正原则,以保证刑罚的正确实施,促进刑法的高效执行,实现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
(二)防止刑事执行腐败
腐败是指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滥用职权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执行过程中腐败有多种体现,例如:“权钱交易”、索贿受贿、违法减刑或假释,以及以金钱换取刑罚减免等不正当手段。上述这些行为对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同时对我国刑事执行制度的实施带来不良影响。在我国当前的刑事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以金钱换取减刑、假释机会的现象,导致应受监禁刑的罪犯逃避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更令人震惊的是,出现了诸如“周末休假”、“周末监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三、刑事执行检察的发展
(一)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整体要求
在检察机关的工作中,刑事执行检察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业务,我们必须注意到,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出台,该领域正经历着由传统向规范化、专业化升级的重要转型阶段。在当前数字化浪潮下,数字赋能法律监督与侦查工作成为提升检察机关监督效能、确保监督质量的关键动力。针对这一背景,《意见》着重指出了检察机关数字专业化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特别强调了利用大数据手段进行监督的重要性。为了实现此目标,我们不仅需要培养具备高度专业素养的刑事检察人员,以提升办案能力,还需着重加强他们在证据搜集、固定及运用方面的实践能力。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强化刑事检察人员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引导办案的科技能力,通过检察大数据思维的引领,实现人的智慧与数据资源的深度融合,从而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全面升级。
(二)刑事执行检察发展新契机
在2021年10月,为积极响应和推进科技强检的战略布局,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制 定 了《“ 十 四 五 ”时 期 检 务 保 障 工 作 发 展 规 划 》,着重强调以数字化、信息化建设为核心驱动力,构建服务“四大检察”与“十大业务”的科技装备体系,全面提升检察生产力。该规划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方面也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利用新契机,通过司法局全面调取了所有在矫人员的基本信息,并依托公安机关的警综平台,对所有在矫人员的外出乘车、乘机以及异地住宿等数据进行逐一的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在矫人员存在未经请假擅自外出或异地住宿的情况。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借助运用公安机关警综平台的大数据系统,为社区矫正工作注入智能化元素,进一步推动了检察工作的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四、大数据赋能社区矫正执行检察实践运用
(一)日常巡查发现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管漏洞
2023年3月,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签到情况和轨迹信息进行日常巡查时,通过现场随机核验矫正对象的签到及行动轨迹时,发现杨公司法所一名刚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向司法所请假未获得批准后,不假外出脱离监管。针对该核查结果,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向谢家集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对此,谢家集区司法局迅速作出了回应,接受检察院的该项建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对该不假外出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训诫处理。通过日常监管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在对矫正对象监督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差距,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不假外出,造成脱管情况时有发生。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行踪,社区矫正机构主要依靠对在矫人员实施日常实时定位抽查以及要求人员主动报备等间接手段。同样,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也仅能通过审查监管单位提供的台账记录、卷宗资料及业务登记等寻找、发现问题,这种分散的信息获取方式,犹如在茫茫大海中寻针,效率低下。双方单位都缺乏直接有效的监管手段来实时掌握在矫人员的实际外出情况,使得某些违规外出行径难以得到及时觉察和纠正,难以达到社区矫正的监管效能和效果。
(二)通过大数据筛查比对深挖线索
上述巡查发现检察机关与司法局的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利用数字化建设向刑事执行更深的层面探索。通过个案脱管情况,检察机关决定对全区110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面核查看是否存在类案情况。在与公安机关情报中心联系后,利用公安机关大数据平台对矫正对象外出轨迹进行查验,对社区矫正对象通讯号码、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进行详细采集,核查社区矫正对象交通出行、住宿等行动轨迹数据,共发现外出对象有鲍某、蔡某、陈某等27人次。通过与社区矫正对象谈话,核实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地的行为,通过与司法局请假名单进行分析、比对、碰撞,在大数据的助力下,我们精准地锁定了许某、刘某、蔡某、庞某某四人存在违规外出的情形。其中,许某因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缓刑,许某在缓刑矫正期间因多次不服从管理,拒绝签署矫正材料,已受到一次警告。此次未经许可擅自外出旅游七日,更是未被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发现,对社会治安稳定构成了一定威胁。针对此次核查结果,检察机关向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加强电话抽查和轨迹分析,常态化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三)类案监督助推溯源治理
通过本次监督,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充分贯彻数字检察赋能理念,对此次平台数据融合、碰撞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常态化推进开辟了新途径。综合利用社区矫正监督平台、公安机关情报中心,两法衔接平台等多方数据资源的整合,详细地检索了在矫人员的外出乘车、乘机及异地住宿等详细记录,并将这些数据与请假记录进行细致比对,识别出潜在的脱管风险。实现了数据的深度碰撞和对在矫人员异常情况的精准捕捉。通过数据分析,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不仅挖掘了个案信息和类案线索,还从类案问题中发现了管理衔接、制度机制等方面的系统性漏洞。为此,积极探索构建了一个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全链条监督流程,及时消除了社区矫正监管中的盲区与漏洞,促进社会治理深层次问题的有效解决,显著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效率和治理水平。
(四)“回头看”助力大数据监督效能
为巩固社区矫正检察成效,继三月大数据比对分析矫正人员外出情况后,同年八月底,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再一次利用大数据排查矫正人员外出情况,通过对113名矫正对象的矫正开始时间、请假名单、请假时间、住宿日期、出行日期排查分析,排查出12名矫正人员外出名单,在与司法局进行最终核查后未发现不假外出人员,这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及监管力度,下一步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深化大数据运用,继续探索大数据赋能社区矫正检察的广度、深度,打造全时空、全覆盖的同步监督体系,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全面提升检察监督质效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五、大数据赋能分析
(一)数据来源
向司法局调取: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名单、社区矫正对象行程轨迹数据、社区矫正对象请假信息。借助公安机关大数据平台,从公安机关调取:社区矫正对象出入境记录、机动车违章、民航离港及订票信息、铁路售票信息、旅客住宿信息等。
(二)类案特征要素
以“重点矫正对象”“警告训诫名册”,“请假名单”“销假手续”作为类案特征要素,排查出异常信息,
(三)关键词及逻辑规则
向司法局调取矫正对象矫正开始时间、请假名单、请假时间、定位时间、位置信息、外出起止日、住宿日期、出行日期排查出异常信息,发现疑似不假外出人员。
(四)数据分析步骤
第一步,将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内外出人员名单筛选出来;第二步,通过向司法局调取的请假名单进行对比,初步筛查出未请假人员名单;第三步,检察机关对上述线索与司法局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最终核查情况依法向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或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六、创新大数据运用 完善刑事执行检察
在推动“融合型”数字检察履职模式的过程中,实现各单位大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此举在打破数据孤岛,为数字化检察奠定坚实基础。
(一)构建全面覆盖的执行监督数据体系。
为有效利用大数据,首要任务是构建集公检法及行政机关数据于一体的执行监督数据信息库。这一信息库将为数字化检察履职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以政法一体化为理念,实现数据信息的实时共享,从碎片化、割裂式、无反馈的监督向全方位、全流程、全周期监督的转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无死角和及时反馈。同时,推动各地区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判决文书的互联互通,利用信息自动比对为监督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从而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力度,提升法院执行案件的公正性与及时性,增强司法执法的公信力。
(二)强化案件数据的安全保障措施。
案鉴于案件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我们在推进数据共享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数据安全性。我们将加强保密意识,确保案件数据信息的正确使用,严格限定查询范围,坚决避免无关信息的泄露。所有查询行为都将以检察监督为目的,确保数据使用的规范性和审慎性。
(三)利用数据提升监督效能。
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主动与公安、司法局等部门沟通协调,打破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信息壁垒。我们进一步加大信息化核查力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与大数据深度融合,创新监督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工作质效。这一举措将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提质增效注入新的动力。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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