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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09 15:09:33 来源:潘玉茹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法安导读]【摘 要】:在大力推进数字检察的进程中,进一步提升刑事检察人员能动履职能力,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
【摘 要】:在大力推进数字检察的进程中,进一步提升刑事检察人员能动履职能力,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同时统一检察官的逮捕决定的标准,给予检察官明确的评价规范,检察机关亟需一套量化的规范准则。鄂温克旗检察院用好用活自主研发的“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形成切实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机制,推进“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助力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提速换挡、提质增效。
【关键词】:数字检察;危险性评估;轻罪治理;繁简分流
党的二十大报告鲜明提出,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数字技术的创新发展和迭代升级助力司法工作实现数字化转型。在数字化浪潮下,牢固树立“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理念,以“数字革命”助推检察工作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开创新局面、迈上新台阶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时代课题。我国近几年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然而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现象非常普遍。社会危险性评估虚置、以押代侦代罚、羁押必要性审查形式化等问题突 出。随着刑事司法理念的进步和刑法社会管理功能不断强化,刑法已经是一个多方位的体系,不再是单一手段的处置机制,刑罚目的逐渐以修复性为主,而非惩罚为中心。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同时统一检察官的逮捕决定的标准,给予检察官明确的评价规范,检察机关亟需一套量化的规范准则。
一、背景意义
(一)明确社会危险性的判定标准
统一检察官的判断共识,避免在逮捕决定、起诉决定等判断过程中的纯经验化决 策。科学化的量化判定要件有助于“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进一步推进。以数字手段助力轻罪治理和案件繁简分流的顺利开展。
(二)替代社会调查手段的缺失
由于我国当前阶段的社会管理现状,以及配套的专业机构缺乏,让检察官在对嫌疑人综合认知难以全面。但当今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个人的大数据留痕为这项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紧贴大数据法律监督要求,用科技强化检察力量。利用现代化的建模分析和计算机技术,结合办案数据分析,通过归纳和统筹与逮捕必要性相关的各项因素,并借助数学建模理论,将各项因素按照一定的数量关系组建成一种科学规范化的评估模型,实现对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的定性与定量结合,使逮捕措施的适用更加公正、客观、科学,并尽可能减少适用逮捕措施,从而有效降低逮捕率,扩大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避免逮捕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现象,防范刑事冤假错案件的发生,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二、解决的问题
解决“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的落实。经过对办理羁押案件的检察官进行调研发现,检察官们对更新司法理念、减少不必要的羁押的认识是趋向一致的,但是相当一部分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对于如何降低羁押的方法不清晰,在无 所适从的情况下,只能按照以前的经验套路来处理案件,有强烈的路径依赖。要打破这种路径依赖,必须要有强而有力的工具,而社会危险性量化就顺理成章成为工具之一。因此,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是“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落地生根的抓手,帮助该理念植入办案人员的头脑,以适用新时期法治思想的要求。
解决羁押标准不统一问题。社会危险性作为羁押的条件长期被虚置,导致负责审查羁押案件的检察官们对标准的掌握尺度千差万别。在调研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基本同样的案情、同样的因素,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先行羁押的刑期会在最后判决时予以抵扣,但是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心理上都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同时,社会危险性的标准在检察官与侦查人员之间也是存在巨大的差异。侦查人员为了侦查的利,追求的是一押到底,自主或者不自主的忽略社会危险性条件。因此,社会危险性因素以数字直观的方式划定精准的标准,为检察官和侦查人员判断提供了依据,也明晰了界限。
解决羁押说理的问题。在司法公开性、透明性与日俱增的环境下,羁押决定不说明羁押理由被很多国内学者所诟病。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都会说明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但是对于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在内部的审查文书和对外的说明文书,相当大的部分都没有详细说明或者模糊笼统带过,使得羁押决定不够透明。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为检察官羁押说理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能够在每一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的时候,或者依职权告知的时候都能非常详细具体的告知羁押的理由。
三 、适用范围、研判规则及数据要素
(一)该系统适用范围
基层院受理范围的刑事案件,即非严重情节的刑事类案件。针对职务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考虑其案件的特殊性,不在本系统适用范围,该系统倾向于轻罪治理。尤其未成年人犯罪考量原则以帮扶为主,其案件的办理思路等方面与成年人犯罪不同。
(二)研判规则
在近两年密集的全国检察机关调研中发现,很多单位出 现了仍然以案件情节轻重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量量化要 素。但实际上在嫌疑人阶段的考量应聚焦于嫌疑人自身的风 险分析。因此,在本次发布的基础模型构建是围绕着嫌疑人 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三个阶段来综合评估。评估要素虽 涉及大量案情信息,但仅作为对嫌疑人状态的侧面反馈,如: 是否过失犯罪,是考量其犯罪的动机以及嫌疑人自身的犯罪 意愿,侧面反映嫌疑人的自身状态;婚姻状况,是考量嫌疑 人在社会中的关系,侧面反映嫌疑人在社会生活中是否有依 托、在社会活动中行为稳定程度。检察机关对同样社会危险 性因素作出判断不一致,同类案件没有同种处理。办案检察 官将案件信息输入,模型根据案件信息里面风险因素经过智 能评估,比对数据库里面检察机关的数据,最终得出意见建 议。办案检察官在得到意见建议后,在系统中采纳意见或者不采纳意见,其中不采纳的给出相应的理由。
(三)数据要素
刑事案件名称、涉案人员身份号码、住址、受教育程度、 固定工作、坦白、在校生、固定住所、精神障碍、身体残疾级别三级以上、失信被执行人、自首、立功、坦白、得到被害人谅解、他人过错、防卫避险过当等。
四、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的效果
(一)细化司法责任,完善量化评估配套机制。
为确保量化 评估机制在审查逮捕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环节得到正确适 用,鄂温克旗检察院制定了相关的制度体系,进一步细化了司法审查责任体系。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提供了方向和前期制度保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公安机关创新探索替代型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犯罪数额+罚金” 的保证金提存制度、弃保潜逃后追逃工作衔接等工作,保障在适用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判断后,控制各种诉讼风险,完善羁押替代措施,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通过该系统精准认定社会危险性,切实降低了诉前羁押率。
在犯罪形势、社会治理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的同时,畸高的羁押率显然是不符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要求,也不利于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而以大数据为基础建立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可以以社会危险性判断为基点撬动了羁押率高居不下的“老、大、难”。通过构建社会危险性评估,2023以来,鄂温克旗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率为55.07%,比2022年的24.29%增加了30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为12.89%,比2022年的19.92%减少7个百分点,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统一社会危险性标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构搭建社会危险性量化系统后,鄂温克旗检察院将该系统与公安机关共享,使得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能够快速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为延长拘留、提请批准逮捕等情况的决定提供方便快捷工具。在长期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等法律法规对社会危险性判断提供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导致社会危险性无法真正落实,特别是公安机关在强制措施的适用方面更加形同虚设。鄂温克旗检察院将该系统推广到公安机关后,双方适用同一套标准,统一了双方对社会危险性方面的认识和认定,使得社会危险性切实的成为了适用羁押强制措施必备要件,从源头上进行了分流,很多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处进行了取保候审,没有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一方面缓解了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一方面减少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也减轻了作为疫情防控重点场所的看守所人员管理压力。2023年,鄂温克旗检察院受理的取保直诉案件为139件,同比增长超过20%。
四是鄂温克旗检察院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认可和推广,为检察机关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多次被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报道推广,2023年9月,该院被最高检确定为内蒙古自治区唯一一家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系统试点单位。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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