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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25 15:04:20 来源:赵鑫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法安导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数字中国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等要求。根据“十四五”规划部署和最高检数字检察...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数字中国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等要求。根据“十四五”规划部署和最高检数字检察战略要求,2022年以来,数字检察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数据赋能检察,检察促进治理已然成为共识,数字检察时代迎面而来。应勇检察长指出,数字检察工作的重心是树立起数字检察的“四梁八柱”,形成“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数字检察工作机制的建设需要基层数字检察工作的实践和创新,本文将结合C市T区检察院的实践经验,对基层数字检察工作推进常见问题提出解放思想理念、优化工作方法、强化机制保障的破解路径。
一、基层数字检察工作深入推进问题现象
数字检察作为一项创新工作,先是以浙江等地检察机关先行“自下而上”的探索积累出首批实践经验,初步搭建出数字检察的体系、概念、价值、实践做法等,后最高检又“自上而下”进行系统部署,明确提出坚持数字检察战略,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增质提效。在总体部署之下,基层检察机关承担着探索数字检察实践运用的重要作用,如数字检察落地于实践中,如何构建法律监督模型、如何转化为案件办理、如何提升社会治理成效等等。“数字检察”落地后的具体内涵、目标追求、方法路径、人才培养等问题需要实践去不断丰富和支撑。
当前,基层数字检察工作的开展,有上级院的部署谋划,也有一些地方成功经验能够借鉴和学习,数字检察“起步”不再艰难,但是随着数字检察工作的继续深入,出现了一些常见问题现象,引起工作瓶颈或者工作目标的偏移。
(一)“没有数据不能干”
数据是数字检察工作的基本前提。在“万物互联”的今天,各类政府行为、市场行为、社会主体行为等都可能以数据留痕,数据成为了发现违法犯罪隐患、执法司法不足、社会治理漏洞的突破点,这也是检察办案从被动转向主动的有效的抓手。在数字检察工作开展中,解决数据来源问题通常是第一步。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在在数字检察工作起步阶段,可以参考借鉴已有法律模型,确定需要什么数据、如何用数据这两个基本问题,但是由于各地执法司法现实情况存在差异,数据的顺利获取可能是第一道障碍,“没有数据不能干”是基层数字检察工作开展的常见现象。
具体而言,“没有数据”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缺少对应数据。各地数字化建设进程存在差异,各地执法司法数据、行政审批数据库的规范性、完整性存在差异,在借鉴相关数字监督模型时,可能存在对应的行政执法数据等缺失或者质量不高,从而无法运作模型。二是难以获取数据。由于涉及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平台互通等问题,在数据共享中,可能存在数据平台不互通、数据无法有效传输、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对于提供数据存在思想顾虑等现象,检察机关难以获取所需数据。如有地方建设政法协同平台时发现,前期政法各机关信息化办案系统建设由各机关分别开展,跨领域之间业务系统缺少互通接口,且各类数据标准不尽一致,各机关业务系统在人员类型、性别、文化程度等数据编码上的不一致,直接影响了数据对接工作的开展。三是数据需求大而全。基层检察工作人员在推进数字检察工作中,常见思维误区在于先夯牢数据基础,即先尽可能获取更多、更全的数据,再基于数据掌握情况进行模型开发和运用,没有应用场景的基本设想,先行追求海量数据,可能导致数据获取、数据处理、数据储存和数据安全保障的难度和成本大幅提升,亦难以转化为有效案件。
(二)“有了数据不会干”
数字监督模型是对数据运的基本工具,数字监督模型对数据按照既定规则进行智能处理,形成检察履职所需要的线索。在获取数据后,另一个常见问题是基层检察工作人员“有了数据不会干”,即检察业务人员不掌握数字思维和数字方法,难以运用已有数据形成检察履职需要的线索。
法律监督模型并非单纯技术建模,法律监督模型的构建和运用需要检察业务人员掌握数字思维和方法从而深度参与和主导。一个法律监督模型包括应用场景、数据来源、数据分析规则三个基本要素,应用场景明确了监督模型的应用方向,数据分析规则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内在逻辑和规则,实现“技术视角下的数据对法律监督视角下的案发规律特征的准确‘表达’,从而实现对诸多问题风险的精准识别”。数据分析规则可能单独或综合运用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为基础的数据核验方法,以关键词出现频次为标准的频次筛查方法,以分布规律为要素的比例分析法。法律监督模型是数据应用的工具宝库,其既在规范意义上提示了监督的法律依据,也在实践意义上提示了常见问题漏洞、问题数据表征等,如何分析数据,需要检察业务人员根据检察履职的需要进行设计、调整、规划,最终导向案件办理。基层检察工作人员的可能思维误区在于,将数字检察、法律监督模型归为技术工作,即检察技术人员设计模型在前,业务人员根据线索办理案件在后,不参与模型开发设计的全过程,难以真正实现数字监督模型对司法办案实务的作用。如C市T区检察院在推进数字检察工作初期发现,部分检察业务人员和检察技术人员各自提出方案或者机械对照已有模型制定方案,面对数据无法获取、数据质量不佳等实际问题时,业务和技术人员难以有效沟通调整需求,形成数字监督模型推进缓慢的局面。
(三)“脱离职责随意干”
在数字检察工作推进中,提升社会治理成效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目标导向,基层检察工作人员在探索和创新过程中,一个可能的陷阱是关注了“治理”但忽略了“本职”,能动履职超越必要限度,形成了“脱离职责随意干”,即有超越职权的风险,也可能让数字检察成为缺乏真正生命力的“盆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是指“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时,心怀‘国之大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全面提升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及时回应大局需求、人民关切和法治需要,以更好地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以检察履职促进社会治理,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能动履职的体现,但是根本立足点仍在于法律监督的本职,即围绕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履职。如C市T区检察院探索数字检察初期,有检察人员提出初步设想,全面共享侦查机关办案数据从而实现侦查监督,或者通过全面收集12345投诉举报数据形成分析报告助力社会治理,该院数字检察领导组及时指出,在没有发现相关治理漏洞或者监管盲区的情况下,采用全面收集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的方法,可能介入了侦查机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偏离了法律监督的本职,超出了检察履职的必要限度。
二、问题成因:思维理念转换不足
认识论上的不足限制了实践的发展,上述常见问题现象的更深层次原因在于“对数字检察怎么看”这一问题理解不到位,基层检察人员在思维理念上转换不到位牵制数字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1.工具思维局限。
基层检察人员可能的思维误区是将数字检察理解为办案工具的迭代,或将其理解为信息化工程、法律监督应用模型,认定为属于技术部门的工作。将数字检察理解为辅助办案的新平台、新工具,则无法理解数字检察对于法律监督工作的新机遇、新要求。“数字化不仅是‘器’,更是‘道’,是技术理性向制度理性的新跨越。”传统法律监督的方法是从个案办理深挖治理漏洞,法律监督效果取决于办案人员能动履职水平、类案线索发现等因素,监督具有被动性。数字检察则将赋予检察监督主动性,在初步明确监督方向、监督领域、监督问题的前提下,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开展数据收集、模型设计,通过数据平台智能分析推送类案线索,再进行线索分析、调查核实、案件办理,继而推动社会治理等,法律监督的重点从被动找类案转向了主动找重点,充分开展调查研究,为促进社会治理提供支持。这是一种由点到面、由浅表到深层、由事后到预防的跨越,是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大作用上释放检察生产力的系统性变革。
2.协同思维缺乏。
随着2018年以来的“两反转隶”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检察机关立足宪法和法律规定,形成“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格局。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要求。但四大检察齐头并进的同时,专业化分工也在不同业务条线之间竖起了信息壁垒,制约了法律监督效果的发挥。数字检察改革中多跨场景的构建,则取要打破、职能壁垒,开展协同履职、融合履职。如C市T区检察院在开发刑民交叉法律监督模型中,组织刑事、民事检察部门人员在模型开发阶段融入刑民证据分析审查要点,融合运用调查手段,共享办案信息和进度,多维度审查拓展法律监督的深度。
3.治理思维不足。
社会治理的内涵是什么,检察机关服务社会治理的可为领域是什么,是基层检察工作人员在数字检察时代更应当探索和明确的问题。实践中,基层检察工作人员可能结合个案办理、类案办理的经验,将社会治理理解为同类犯罪问题的打击、风险问题的预警等,但是数字检察给予了检察机关在案件之外的更大监督数据库,这对基层检察工作人员治理思维提出了更大挑战。如对于“风险”的防治,不可漫天撒网,而应从国之大者的角度,在服务大局的热点焦点、执法司法的突出问题、社会治理的薄弱地带、公共利益的弱项短板上,主动开展大量调研、协调工作,争取获得党委政府支持、凝聚各方合力,助推依法形成,促进社会高效能治理。“这既是一项法律工作,也是一项政治工作,且政治工作的属性更重,同时对社会治理的效益也更大、更深远。”
三、问题破解路径:以C市T区检察院实践为例
2022年以来,C市T区检察院紧紧抓住数字政府转型契机,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协同”为抓手,部署开展检察数字工作。出台数字检察建设实施意见,制定数字检察建设三年规划,实施检察数据专员制度,搭建起数字检察制度框架体系。在探索实践过程中,对“没有数据不能干”“有了数据不会干”“脱离职责随意干”等陷阱问题,从解放思想理念、优化工作方法、完善机制保障三方面构建出有效破解路径。
(一)思想理念解放
1.坚定数字道路,强化数字思维。
数字检察工作是需要基层检察人员开拓探索的创新工作,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必须充分理解数字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坚定不移走数字道理,培育转换数字思维。C市T区检察院坚持党组牵头揽总,成立数字检察建设领导小组,制定数字检察建设三年规划,全面把握数字检察建设方向定位。加强数字思维培树,召开各类会议深入学习解读数字检察工作,传导数字检察的理念、意识和方法。组织数字化转型培训,举办“数字沙龙”、“青年说”头脑风暴会,分享交流经验,推动思想破冰。制定数字检察办案指引,开展模型试点、理论调研,形成“人人参与、全域覆盖”的数字检察工作氛围。
2.大方向统筹,小切口推动。
大方向上谋定数字检察工作长期规划格局,同时从小切口上推动模型建设,以务实管用为导向。C市T区检察院采用“平台+应用”的建设思路,构建“2+4+N”数字检察体系。“2”是建成“检察大数据应用中心”和大数据深度智能研判分析平台,作为全院数据管理、监督模型统筹研发,推送线索研判流转、数字综合指挥及法律监督多跨场景建设的主要载体。“4”是以此为双轴心,建立完善数据赋能、业务协同、检务支撑、服务供给四大应用体系。“N”是指在现有应用基础上逐步丰富拓展数字检察工作的N种场景应用,服务高质量发展。围绕检察监督的难点堵点,建立和完善个案分析研判—类案分析模型构建—数据归集—人工核实—检察履职的数字法律监督路径。从附加刑判处不当、刑事立案未移诉、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漏缴利息所得税等“小切口”入手,研究梳理监督逻辑规则,提出建模业务需求,探索构建刑事审判、涉刑民事经济纠纷等14个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类案线索300余件,成案40余件,全力推动“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从个案监督向场景式类案监督转化。
3.做好迭代升级,在应用中优化完善。
认识到数字检察工作推进应是螺旋式上升,基层检察工作人员对于数字检察的理解和掌握在模型开发、运用等实践之中深化,模型的开发和应用也应当随着检察工作人员理解和认知的深化而不断完善升级。如C市T区检察院首先建立民间借贷案件债权人漏缴利息所得税法律监督模型,通过个案办理推动建立法院、检察院、税务机关三方税款线索移交征收监管协作机制,可为全区追回税款上千万元。在此成功基础上,C市T区检察院围绕国有财产保护,继续开发医保基金监管、低保账户资金监管新模型,模型底层逻辑具有一致性,且均采取构建模型推送线索、个案办理打造模板、建立机制常态协作三个工作步骤,形成国有财产公益诉讼保护的智慧路径。同时,依托案件成功办理,C市T区检察院加深了与法院、行政机关等多方的共识,有利推动了初代模型的数据更新、算法完善,二代模型根据实践需求增添了数据筛选要求,形成更加高质量的线索。
(二)工作方法升级
基层检察工作人员既需要掌握数字思维,也需要掌握数字工作方法。数字检察时代,海量数据是丰富的线索库,发现监督角度和有效线索需要有效的工作方法。C市T区检察院在数字检察工作推进中,培养干警形成“设问+建模+调研+办案+治理”五步工作法,让法律监督工作从被动找类案转向了主动找重点,充分开展调查研究,为促进社会治理提供支持。
1.设问。
设问即寻找监督场景,确定法律监督工作开展所针对的领域和具体问题,即要求检察人员在建立模型、办理案件之前先行确定意图通过找到的普遍性问题、制度性漏洞等,以及通过检察履职可以达到何种治理效果。当前,基层检察人员可以通过深挖个案背后存在的问题、研究规范中存在的衔接漏洞、借鉴已有的数字监督模型等确定监督场景。如C市T区检察院检察人员通过医保诈骗个案办理发现医保基金被不当使用问题,从而确定医保基金使用和追偿的监督场景。
2.建模。
明确应用场景后,通过建模确定解决数据来源和数据分析规则,基层检察工作人员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数据获取情况对数据分析规则进行调整,以最小成本获取数据、最大程度运有已有数据。C市T区检察院在数据来源方面,借助区域数字经济发展、数字政府转型契机,融入“一网统管”建设,和区大数据局等单位对接,利用统一平台获取政务数据、公共数据。如C市T区检察院在开发模型过程中,多次要求检察工作人员对统一平台的数据类别、数据归类、数据分析方法等进行实地学习查看,运用既有平台上可完成筛选、清洗的数据,调整模型数据分析规则,避免重复处理大量原始数据。
3.调研。
建模主要关注模型开发应用的可行性,在正式投入开发应用前必须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性问题。C市T区检察院借助数字专班,由全院数字检察工作干警对模型必要性问题进行充分评估,如在公积金监督模型开发中,干警前往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调研,发现通过法院执行套取公积金的漏洞,已被不再执行公积金的新规填补,利用该漏洞套取公积金的情况将只留存量无增量,缺乏建模监督必要性,该院数字专班评估认定该模型无继续开发和应用的必要性。
4.办案。
通过数字检察工作的开展,形成检察办案线索是基本立足点。C市T区检察院在模型开发和应用全过程中,均强调要形成案件,以此作为检察能动履职的限度和边界。如对模型推送的线索和问题,要求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进行调查核实,可以督促相关主体依法履职等。同时,在模型开发和运用中,C市T区检察院采取分步走策略,不要求模型数据实时更新推送新线索,要求分批次处理,在一代模型推送线索后先行办理一批案件,得到案件成效后再对模型进行更新迭代。
5.治理。
模型推送大量线索,提供了类案前提,从办案走向治理具有扎实基础。C市T区检察院除进行小切口数字监督模型建设,创新探索以社会治理为目标的模型,围绕服务社会安全领域,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等社会治理要求,与12345、市污染防治攻坚等平台签订数据共享协议,对民生关注较高的噪声污染、物业管理等投诉举报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创新建立“轻罪地图”,以类案监督为切入点,围绕多发易发轻罪领域,把数据转化为区域空间地理信息基础上的视觉化呈现,运用时间梯度的历史沉淀,对一定区域内问题反复情况,自动筛查、预警提示,为公益线索发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供有力支撑。
(三)完善机制保障
基层检察机关推进数字检察建设,组织领导、人才培养、数据开发运用等问题是关键,优化机制保障对数字检察工作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
1.做好组织领导、人才培育制度保障。
C市T区检察院组建数字检察建设工作专班,在数字检察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体制机制建立、业务流程重塑、进度效果统筹。跨部门调配骨干人员,组成数字化办案团队,承担线索研判、数据调集、监督建模、线下调查、综合协调职责。采取集中协调推进、分散建设管理方式,设立若干专业小组,明确各专业小组专项职责,形成“专班+专组+专项”组织架构模式,不断提升各部门各业务条线协同发力、融合履职水平。
2.做好数据安全和模型开发制度保障。
C市T区检察院实施检察数据专员制度,统一开展检察数据的收集、归集、共享、利用与安全保障等工作,提升数据应用的质量和效能。完善数据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出台《数据资源归集规范》《数据处理与应用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全面提升数据应用和安全保障一体化水平。加强应用场景研发合规审查,研判应用场景所需数据的获取途径,分析来源部门提供的数据样本质量,确保所建应用场景的可行性。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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