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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

时间:2019-04-17 09:51:44   来源:

[法安导读]  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的建设及推广是深圳两级法院贯彻落实王沪宁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周强院长等最高法...

  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的建设及推广是深圳两级法院贯彻落实王沪宁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周强院长等最高法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深圳法院为 “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实践打造的多功能一站式应用平台。该平台,是对深圳中院在全国首创的鹰眼查控网、和执行速控平台和、极光集约平台 “一网两平台”的深度融合和优化升级。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集合执行网络查控、事务节约办理、速执速控管理多项功能于一体,通过运用多任务驱动、繁简分析模型等技术,实现执行案件批量查控财产、全要素生成程序性文书、一键识别繁案简案、自动推送节点通知、智能管理外勤事务,为执行整体工作实现全网络办理、全流程公开、全方位智能提供重要支撑,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发挥巨大作用。

  1.建设背景

  1.1问题背景

  一是执行查控资源紧缺。“案多人少”矛盾在法院系统是一个常态。在人力资源、辅助配套、硬件设施均不能依据执行案件数量增长而增加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执行办案人员的高负荷工作来完成越来越多的执行任务。以深圳法院为例,2010~2012年深圳市法院执行案件5万余件,占深圳法院总案件数20万余件的四分之一,占广东省执行案件总数20万余件的六分之一,执行法官人均办案数超过200件。如不能在更宏观的执行方式和管理方式上取得突破,“执行难”的问题只能随着执行案件的增多而日益突出。

   二是执行财产难查。“执行难”的核心之一是“被执行人财产难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财产权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丰富,被执行人的财产范围不断扩大,相应的财产权利登记机构也走向多元化。传统的查控方式对财产信息资源掌控不全面,对一些新的财产权类型,如支付宝余额等互联网金融资产无法采取查控措施;一些被执行人的财产具有隐秘性、分散性,如保险、公积金等,处于法院查控范围的盲区,无法覆盖;甚至有些被执行人利用离岸金融产品等财务手段,达到财产转移的目的。以上种种原因,造成了当前执行财产难查的局面,在客观上对人民法院查询、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传统方式形成了全新的挑战。

   三是执行查控手段落后。按传统派人派车奔波于各执行协助联动单位的工作方式,工作的效率、广度和深度等方面均存在严重不足。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全国模范法官曹林曾办理一个异地执行的案件,出动了9位干警,派出3台车,花了5天时间,耗费了巨大的司法资源,靠着执行干警的责任心和坚持不懈,在最后关头才查控到被执行人800余万元的执行款。这种低效率高耗费工作状态的根源,在于传统执行查询和控制方式的落后。

   四是协助执行人难求。法院执行过程中,需要其他协助执行义务人甚至到期债务次债务人的配合。由于法院执行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协助执行人的利益,他们消极对待甚至妨碍执行的行为也时常发生。实务当中,法院一线干警反应:银行等协助执行义务人往往以内部规定为依据,用种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协助执行,执行法官只能依法留置送达,甚至有时候还要采用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措施,才能促使协助执行义务人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

  1.2政策背景

  一是高层重视。“执行难”问题自90年代起即成为中央重点关注和努力解决的难题。。1999年中共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2005年中央政法委下发《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2007年中央政法委又下发《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政法[2007]37号)。执行难,究竟难在什么地方?现在司法界和理论界都普遍认可的说法是中央1999年的11号文件将“执行难”概括为“四难”: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被执行财产难处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3日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中,针对执行难问题,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解决时间表。他表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坚持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向执行难全面宣战”。

  二是联动合力。“执行难”问题是社会性的共同问题,需要多方配合,共同解决。为此,2008年,中央在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时强调,建设“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这个执行工作格局就是新时期的执行联动机制,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必然选择。2010年9月,中央19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推动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深化。

  三是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核心工作,是查询和控制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和房地产。涉及这些财产的主管部门是法院以外的独立行政体系,其内部的信息和资源虽早已形成了完整的信息库,但这些部门的资源因为“条块分割”无法跟法院共享,只能成为执行工作的“外援”。每执行一个案件,人民法院只能分别请求这些部门给予协助。法院需要打破这些部门条块分割占据和掌握当事人财产信息资源的局面,建立一个以人民法院为核心掌控、调度和运用执行协助联动单位资源的一种全新管理模式,即人民法院通过与执行协助联动单位建立一个执行查控平台,执行部门即可以共享、利用这些部门的信息,查询控制相关财产,这样就把“外援”变成“自助”。这个执行查控平台就是“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具体化,让执行联动具有可操作性,从而有效解决执行“四难”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三个主要难题。执行查控平台也是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2.建设内容

  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主要包括网络查控、案件办理、事项集约三部门内容。

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主要包括网络查控、案件办理、事项集约三部门

  2.1网络查控

  对原有网络查控功能进行了升级及扩展,简化了查控流程、重构了业务数据、优化了操作界面,增加了任务批量提请、审批流程配置、一键文书下载、查控日志生成等智能化工具。

  2.2案件办理

  平台结合深圳执行案件特点及繁简分流工作机制,与全国四级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无缝对接,执行案件文书随案自动生成,查无财产案件等简单案件自动结案。

  2.3事项集约

  平台将全市两级法院的执行事务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根据外勤事务的时间、地点等要求集约外勤出差、用车、用警。

  3.项目特点

  3.1系统操作批量化

  网络查询、网络控制、文书下载、任务接收、任务反馈、文书送达等主要功能,在规定节点均可实现批量化操作,一键完成。

系统操作批量化

  3.2案件分流智能化

  智能识别繁案、简案,根据财产查控结果等规则条件自动区分并进行案件分流。

案件分流智能化

  3.3文书生成自动化

  法律文书根据案件类型、流程节点等条件随案自动生成,自动盖章。

文书生成自动化

  3.4文书送达网络化

  经过法官确认的文书,系统自动通过网络发送邮政EMS系统,一键送达执行文书。

文书送达网络化

  3.5外勤事务集约化

  两级法院外勤查控任务汇总中院,统一调度实施,集约警力。 使用人工智能算法,以最短交通距离为调度依据,最大程度上复用警力,集约资源。

外勤事务集约化

  3.6流程节点公开化

  办案过程全流程依法公开,系统将根据案件节点自动推送短信、微信通知。让每一位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联系到办案法官,感受到司法公开、执法公正。

流程节点公开化

  4.实施效果

  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是深圳建设智慧法院的产物,是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的有力保障。平台上线后,执行整体工作基本实现全网络办理、全流程公开、全方位智能,约70%左右的执行案件能够在三个月内结案,显著提高了执行案件的办案效率,减轻执行法官的工作强度,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在深圳两级法院深化司法改革、提升执行质效的工作中发挥巨大作用。

编辑:广翰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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