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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语境下虚假诉讼数字化检察监督机制之探析

时间:2026-01-05 10:32:20   来源:张涛 顾豪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法安导读]进入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应当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诉源治理语境...

       进入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应当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诉源治理语境下,构建虚假诉讼数字化检察监督机制,既能创新监督方式,有效防范化解民事纠纷;又能延伸监督效果,融入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推动诉源治理实质化。

一、诉源治理语境下虚假诉讼数字化检察监督机制之困境解构

(一)监督案件来源不畅

1.当事人申请监督不畅。

一是合谋型虚假诉讼中当事人不会申请监督。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借助法院诉讼程序牟取非法利益,其追求的诉讼利益高度一致,一般不会申请检察监督。二是单方型虚假诉讼中当事人难以举证证明。 “团队化”“专业化”特征突出,案件诉讼形式要件和实体证据都具有高度合法性的表象,受欺诈方的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三是再审作为前置程序导致当事人不易申请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申请监督的前置程序,如此大量分流监督案源,也给受欺诈方带来较大救济难度。

2.当事人以外控告不畅。

一是案外人员提出控告时机滞后。虚假诉讼表象高度合法,案外人难以及时发现利益受损情形;即使发现利益受损而提出控告,很有可能已经超过申请再审期限。二是控告数量有限导致监督困难。虚假诉讼中利益受损的案外人蒙在鼓里,一般很少提出控告;利益未受损的案外人存在“事不关己”思想,一般不会提出控告。

3.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不畅。

一是虚假诉讼行为隐蔽。虚假诉讼隐藏较深、迷惑性强,对于检察人员梳理事实证据、提炼监督线索、及时合法监督提出很高素能要求,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案源困难重重。二是监督线索较为模糊。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往往精心策划并构造完整的证据链,甚至寻求专业人士帮助,导致诉讼表面无懈可击、监督线索相对模糊,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案源渠道不畅。

(二)监督方式相对落后

1.监督精度不够到位。

虚假诉讼监督程序面临数字化程度不高、智能化水平偏低等困境。在虚假诉讼案件的受理、审查、监督、执行等主要监督环节,诸多检察人员满足于传统监督、人工监督、被动监督,监督程序效率不高,监督方式较为落后,监督效果事倍功半,监督精度普遍不高。

2.监督方式相对陈旧。

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思想观念落后,惯于就案办案、就监督而监督,监督手段数字化属性不强,主要体现在监督技术落后、监督应用不畅、监督思维老套。此外,虚假诉讼监督的监督场景相对陈旧,数字化、沉浸化、互动化、高效化的大数据监督场景尚未真正形成。

二、诉源治理语境下虚假诉讼数字化检察监督机制之路径建构

(一)数字赋能挖掘线索,整合诉源治理资源

1.数字赋能挖掘检察监督线索。

一是当事人申请监督层面。重点归集虚假诉讼中受欺诈方的监督申请信息,自动提取申请人、被申请人、诉讼标的、诉讼案由、诉讼经过等核心数据,与公安侦查数据、法院裁判数据、相关银行流水等关键数据进行碰撞,开展数字化研判,分析判断监督线索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二是当事人以外控告层面。充分发挥网上信访平台作用,将案外人关于虚假诉讼的控告信息及时录入网上信访系统2.0,进行数字化处理;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网上信访大厅认真筛查相关虚假诉讼的控告数据信息。将案外人虚假诉讼控告数据与当事人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监督数据等进行认真比对,判断案外人控告线索的监督价值。三是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层面。构建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探索虚假诉讼数字化监督模型。智慧系统的研发和运行,首先由检察官归纳裁判文书的结构要素,再由系统按照模板对于裁判文书进行要素化处理,使之可以进行检索及大数据分析;其次由检察官分类提炼检察监督点,再由系统根据监督点对裁判文书进行电脑筛选,降低文书数量量级;最后由检察官进一步深入进行人工审查研判。

2.内外联动整合诉源治理资源。

一是构建监督线索内部移送机制。树立数字检察理念,打通监督数据孤岛,促进数据内部共享。着力构建虚假诉讼民事、行政、刑事检察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从民事、行政案件中审查发现刑事检察监督线索,从刑事案件中审查发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线索的双向移送、反馈机制。二是构建监督线索外部共享机制。充分整合各项诉源治理资源,强化外部协作,实现对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的互排互用。探索建立虚假诉讼信息互通平台和裁判文书信息共享机制,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掘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线索,实现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信息、数据共享。

(二)数字助力精准监督,发挥诉源治理作用

1.开发数字监督平台。

第一是受理环节。一是发挥民事智能辅助监督平台作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方式自动筛查申请监督数据,数字赋能挖掘当事人申请、当事人以外控告、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三大层面的监督线索,自动采集、分析研判监督信息。二是开发类案智能推送平台功能,对于虚假诉讼高发领域开展重点甄别,运用大数据、智能检索手段,从海量法院裁判文书中搜索、比对、分析、研判、推送相关案例,结合检察案例库资源的相关类比、检索等功能,丰富监督数据。第二是审查环节。一是数字阅卷分析监督数据,探索开展正卷、副卷一并调阅,以数字化在线远程阅卷为主,辅之以传统线下阅卷,发挥卷宗作用,提升监督精度。二是数字听证运用监督数据,极搭建数字化听证平台,运用语音智能甄别算法等数据,搭配智能中控终端、公开听证一体机等硬件产品,将听证一体联动、系统数据汇聚、互利网直播扩展、远程视频接入等功能集于一体,发挥公开听证作用。第三是监督环节。一是借助智能化平台,自动发现虚假诉讼情形,主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及时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使得虚假诉讼无处遁形。二是构建智能化纠正违法平台,自动排查虚假诉讼监督线索来源,深入细致比对监督数据,主动发现违法情形,及时提出纠违通知,打击虚假诉讼行为。三是构建民事抗诉数字化场景,围绕数字化场景之形塑,开发抗诉智能辅助平台,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知识图谱、OCR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虚假诉讼抗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第四是执行环节。一是开发数字预警平台,针对重点案件的虚假诉讼风险进行科学测算,设置不同预警级别,把好执行入口,强化执行监督,防止虚假诉讼进入法院执行环节。二是运用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发挥政法协同平台作用,打通数据壁垒,强化数字赋能,实现集成作战,及时发现、适时纠正进入执行环节的虚假诉讼案件。

2.发挥诉源治理作用。一是摆脱诉源治理碎片化低效化。建设市域社会治理智能化综合平台,契合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有力抓手。应当依托智能化社会综治平台,综合施策,运用大数据赋能开展虚假诉讼类案监督工作,将类案监督打造成“治理场景”,通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一个、治理一片”,避免诉源治理碎片化低效化。二是推动诉源治理参与化协同化。一方面,构建参与化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制度优势,综合运用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提出和监督落实、司法规范化审查等多种监督方式,打造参与化监督模式,推动参与化诉源治理。另一方面,打造协同化监督机制。强化内部协同,运用数字检察优势,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控申、民事、案管等部门的智能化协同机制,发挥内部监督优势;强化内外协同,依托数字监督平台,邀请外部人员参与公开听证,形成内外监督合力;强化上下协同,发挥智慧检察功能、检察一体优势,通过统一备案、共同研判、个案指导等方式,凝聚上下监督力量。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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