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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普遍性案件质量评查体系的构建”

时间:2025-04-08 17:27:15   来源:

[法安导读]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普遍性案件质量评查体系的构建”》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普遍性案件质量评查体系的构建”》

  

  普遍性案件质量评查体系的构建

  马骏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坚持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并重,把案件管理与办理摆到同等重要位置。《意见》基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深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并提出探索对所办案件进行普遍性评查,为案件质量评查发展明确方向。应当立足推进检察业务微观管理现代化,将案件质量评查作为落实“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并重”理念的突破口,探索构建普遍性案件质量评查的规范体系。

  一、普遍性案件质量评查的时代背景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案件化”评查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新型办案组织的办案属性突出,管案属性淡化,办案流程本身缺少明确的外在“审核”环节,办案本身难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全过程把控,导致了案件管理与案件办理的体系性失衡。沿用将案件评查工作定位为办案之外的综合性业务工作的做法,将导致其工作属性与办案属性不相匹配。“在案件质量评查中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工作方式主要为沟通协调,满足于走流程,重程序性问题,轻实体性监督,内部监督权的行使容易受到干扰,从而导致监管效果大打折扣。”“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巩固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案件质量评查的职能定位、评查模式、结果运用必须导入到司法责任制的轨道。

  (二)新时代检察业务微观管理需要“办案中”管控

  《意见》专门强调,坚持业务管理与指导衔接,强化“在业务管理中抓业务指导、在业务指导中加强业务管理”的意识。案件质量评查必须立足发现问题,着眼破解问题,最终导向是管理中指导办案进而提升办案质效。如果仅仅着眼于办案后的评定等次、奖惩罚劣,可能错失及时纠正问题有利时机,难以实现指导的目的。案件质量评查作为个案监督的制度化手段,通过“办案中”的案件质量评有助于对检察权进行常态化监督管理,实现业务管理与业务指导统筹兼顾。

  (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呼唤“全覆盖”评查

  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强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重在“高质效”,难在“每一个”。办好“每一个”案件需要切实可行的制度化依托,不能脱离每一个个案而评价“每一个”高质效。目前,有两个主要的检察业务监督管理体系,案件流程监控和案件质量评查,“流程监控与案件评查是事前、事后的两个监管环节,要双向衔接、相互促进。”传统的案件质量评查只对部分案件强制评查,大多是抽样评查,无法评价每一个案件的真实质效,并非“全覆盖”。只有通过检察业务系统开展的“全覆盖”“强制性”的案件质量评查,才能够与“全流程”的案件流程监控实现线上对接,共同发挥作用,形成检察业务微观管理的闭环。

  二、普遍性案件质量评查路径的构建

  普遍性案件质量评查,与传统案件质量评查相反,强调“案件化”“办案中”“全覆盖”,把案件质量评查“案件化”进行办理,通过检察业务系统,开展“办案中”过程质量控制,办结后“全覆盖”强制评查,制度化衔接办案与评案,实现“高质效评查每一个案件”。

  (一)“案件化”评查:明确“寓管案于办案”的办案属性

  《意见》专门强调,检察业务管理要以“办案部门自我管理为基础”,应该进一步突出办案部门的“管案”权限,充分发挥办案部门“自我管理”“主动评查”的重要作用,普遍性案件质量评查就是有效切入点。要充分运用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制度化成果,以提升评案工作的质效。如适用新型办案组织评查、调用人员评查案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会商评查、重要案件评查提请检委会审议等,通过适用统一的办案规范,打通办案与评案的壁垒,协同推进“案件化”办案与评案。基于检察一体化原则,上级院要加强对下级院评查的监督、管理、指导,以指导办案的标准开展评查案件的督导检查,实现“寓管理与办案”。正因如此,案件质量评查作为办案,同样接受评查鉴定,以提升评查质效。“上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参与评查数量、质量作出鉴定评价,会同政工部门纳入对下级检察机关业务工作评价和评查人员业绩考核。”

  (二)“办案中”评查:开展检察业务数据质量评查辅助提升办案质效

  《意见》明确,办案部门负责人要加强检察业务数据质量管理,检察官承担指导、审核责任和最终责任。“办案中”的案件质量评查要立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贯通、实时更新的特点,着眼办案全生命周期,依托检察业务系统开展“数据巡检”,进行“办案中”的数据核查、提醒纠错、预警管理等,并在此基础上对业务数据质量进行智能化评价。落实“评查业务数据就是评查案件质量”的理念。检察业务数据质量是案件质量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展“办案中”的检察业务数据质量评查是普遍性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组成。所有的司法办案均在检察业务系统内开展,包括案卡、法律文书、流程节点在内的检察业务数据是办案历程的客观反映,能够真切反映案件办理规范化程度,而卷宗仅仅是案件办理的最终表现形式。要摆脱“评查案件就是评查卷宗”的传统思维,引导确立“填录案卡就是办案”“评查业务数据就是评查案件”的理念。数据核查中设置纠错提醒功能,发现相应问题实时预警提醒,避免不必要的数据瑕疵,同时也为数字检察监督模型提供思路。“对数据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提醒、预警处置,发现案卡信息填录不实的,及时要求业务部门修正;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建立重点数据交换比对机制,比对筛选出异常数据后进行个案核查,确保重点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

  (三)“全覆盖”评查:检察业务系统内闭环规范运转

  依托检察业务系统开展,设计“办案—评案”自动衔接转化程序,将需要评查的办结案件作为生成的新案件(评查案件)自动受理并进行分案评查。“从评查案件的建立、评查报告的制作、评查意见的反馈确认等,均用案件化办理的思路设计布局。”

  1.设定评查案件启动规则。系统要根据法律法规、办案程序、处理结果等因素设置案件办结自动启动评查的规则,改变传统的单纯以系统案件审结日期作为启动评查的时间节点,确保评查案件全覆盖。

  2.统一受理流转。原案业务数据锁定、电子卷宗形成后,评查模块提取案件信息、案件卷宗和法律文书等,形成“待评查”案件电子卷宗,自动导入评查模块,形成新的待分配案件。“案件办结后,承办人点击‘归档’按钮,案件及电子卷宗就自动打包进入网上评查系统。”每个评查案件设立统一的与原案号对应的评查案号,该案号适用于评查案件的所有流程,对该案号加注电子标签也是案件经过评查检验的标志。在评查案件受理完成后,根据轮案规则分配案件。案件分配包括“承办案件回避”“设定区域范围交叉评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等,评查案件在轮案范围内自动分配,必要时可以手动分案。

  3.整合评查规范。评案应当在办案基础上进一步延伸标准体系,在兼容办案实体、程序等强制规范基础上,增加案件质量评查具体规范,彻底破除办案与评案标准分立的格局。同时,制定评查法律文书样本,上传至系统标准库,相关法律文书作为检察业务管理环节的法律文书,具有厘清司法责任、评价检察权运行规范程度的效力。

  通过探索建立与办案体系相匹配的评案体系,真正把“案件化”“办案中”“全覆盖”普遍性案件质量评查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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