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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25 14:14:09 来源:
[法安导读]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法院篇 | 创新经验之“泰州地区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数字化互动平台建设之初探”》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法院篇 | 创新经验之“泰州地区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数字化互动平台建设之初探”》

泰州地区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数字化互动平台建设之初探
朱宏杰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摘 要】:数字技术是目前正火热发展的技术,法院审判模式的数字化也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在张军院长多次强调能动司法的背景下,针对泰州地区施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以来,与行政执法部门缺少沟通、司法能动性发挥不足的问题,借鉴数字技术,构想出了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的互动平台,并且针对该平台运行配套了相关制度,以期加强集中管辖法院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发挥司法能动性,为泰州地区的政府及其各部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数字化互动平台;司法能动性;功能模块;数据收集
一、现状与背景分析
泰州地区自从施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以来,集中管辖法院在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类型化行政审判、出庭负责人评价机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是,笔者在工作中发现集中管辖法院与泰州地区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存在欠缺,对行政行为作出未能发挥司法指导功能,未能实质性参与行政纠纷中,司法能动性发挥不足。在数字技术飞速发展今天,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极大拓展了海量数据的巨大商业或社会价值,为数字经济发展、社会转型提供了历史机遇[] 。建立以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数字化互动平台,能够为集中管辖法院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败诉案件的原因,促进法官实质性的参与行政执法环节和未进入法院的行政纠纷的化解工作提供便利。
二、法律背景分析
自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颁布以来,我国网络安全立法开启了体系化发展进程,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上述法律的颁布实施为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数字化互动平台建立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数字化互动平台构建
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数字化互动平台的建设必须以集中管辖法院为主导,泰州地区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参与。同时建立集中管辖法院和各执法部门专人保管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数字化互动平台的账号和密码的机制,提高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和数据上传的效率性。
(一) 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数字化互动平台的功能模块
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数字化互动平台主要的功能模块包括行政案件审判模块、行政执法机关模块、纠纷诉前化解与预防模块。行政案件审判模块包括行政案件的调解、行政败诉案件的反馈、行政生效法律文书的隐名上传等子模块。行政案件审判模块主要功能在于方便与涉案行政执法机关沟通、确认调解方案,向涉案行政执法机关通报败诉案件的原因。对于符合公开条件的行政案件,法院在隐名公开的同时也上传至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数字化互动平台,使得行政执法机关对同类型的案件能够预估到判决结果,从而更好的开展调解工作。行政执法机关模块包括执法事实认定、执法法律适用和行政协议咨询等子模块。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未涉诉的容易引起争议行政行为,简述拟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告知案件的处理结果及相关法律依据,邀请法官主动介入,以法官的专业性来评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拟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并提出修改的意见。有人会认为这些功能行政执法机关的内设部门即可以完成,但笔者认为虽然有些行政机关拥有类似法治审核办公室,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也需要法治审核办公室的依法审核,但是该审核就是作出行政行为之前所要履行的程序,对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和结果处理影响不大。至于行政协议的咨询,由于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协议性,呈现出公法和私法交融的复杂法律形态[] 。对于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等问题需要法官审核认定。纠纷的诉前调解与预防模块分为纠纷的诉前调解、纠纷的预防等子模块。行政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未涉诉行政纠纷可以邀请法官提前介入,并可以赋予当事人临时的帐号、密码,平台可以向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推送相关案例,提高行政调解的成功率,以实现纠纷的前端化解,努力达到“治未病”的效果。对于遇到搬迁、征收等重大项目,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邀请函,邀请法官现场参与拆迁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征收决议的作出。法官对于协议或决议中认定当事人建筑面积、补偿项目、补偿款及其支付方式等问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供行政执法机关的参考,最大限度的预防纠纷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二)数据的收集
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数字化互动平台建设的核心内容是行政案件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和行政纠纷信息的采集。行政案件信息的采集包括败诉行政案件信息录入、通报部门及情况、行政生效判决隐名后的上传。确保对于每个行政败诉案件能够准确的通报的各个部门,如果各行政部门有相关反馈信息也应当及时录入,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作用。生效裁判文书的隐名上传其实是司法公开中的要求,其要求法院将符合条件的生效法律文书隐名后上传至网络。笔者认为在将符合条件的行政生效法律文书隐名公开的同时也可将隐名后的生效法律文书同时上传至平台,并按照案由等标准进行统一分类处理。在行政执法机关上传未涉诉的行政纠纷时,法院可根据纠纷的类型、具体的案件情况向当事人推送同类型、案件情况大致相同的生效法律文书,既便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相对人预测纠纷涉诉后的后果,更有利于双方的调解工作。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包括可能有争议的执法事实认定及证据录入、执法结果及法律依据录入。事实认定及相关证据录入和执法结果及法律依据录入便于法官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正确、充分,适用法律是否精准,结果是否正确,充分的发挥平台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指导的及时性。行政纠纷的信息采集包括未涉诉纠纷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的录入、案件的基本情况录入。案件基本情况的录入确保法官能够更好的掌握案件的全貌,整理调解的思路。行政相对人信息的录入能够使平台更好的向相对人推送相关典型的案例,充分发挥平台解决纠纷的便捷性、高效性。
四、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
(一)合理法官平台值班制度
法官的主动参与是数字互动平台发挥作用的关键。建立行政审判法官合理的平台值班制度,确保每天最起码有一名法官在线,负责解答各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和行政协议疑问,努力提高泰州地区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面对行政机关反映的纠纷问题,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纠纷处理的日期,并由属地法官和集中管辖法院的法官参与处理。遇到搬迁、征收等重大事项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的邀请,每天安排最起码一名法官在现场,对有争议的协议提出指导意见,尽最大的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考核制度
集中管辖法院要建议将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数字化管理平台纳入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团队年底考核中,并建议各地市委市政府将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数字化管理平台工作纳入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年底考核当中。对法官反映行政执法机关败诉问题后,行政机关如果再次犯同样的错误,应当对行政机关予以扣分。对于法官参与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行为涉复议或者涉诉的,如果仍然败诉,则行政执法机关和集中管辖法院都需要扣分。对于未进入行政诉讼的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则采取赋分制,对于法官参与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法院获得加分,增加集中管辖法院参与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的积极性。
五、结语
在国家和公共行政的演化进程中,技术应用及其相关设施和设备的支持作用一直是醒目的[] ,数字技术的运用对于制度变革的作用更加深刻和广泛。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传统的法院审判、调解模式会受到很大的冲击。在当前数字技术的支撑下,笔者针对泰州地区行政执法部门和集中管辖法院缺少沟通的问题针对性的构想出了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的数字化平台,旨在加强执法部门与集中管辖法院沟通协商,在行政案件的处理、行政纠纷的解决和预防方面都能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希望通过该平台激发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能动性,为实现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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