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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智能化手段推进政法系统顽瘴痼疾常治长效在地方检察机关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23-09-27 09:50:20   来源:樊志平

[法安导读]    摘 要:顽瘴痼疾整治作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四项任务之一,是削弱执法司法公信力的痛点,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是制约政法队伍四化...

  摘 要:顽瘴痼疾整治作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四项任务”之一,是削弱执法司法公信力的痛点,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是制约政法队伍“四化”建设的堵点,是推进政法展现自我革命的难点,其成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运用智能化手段推进政法系统顽瘴痼疾常治长效是新时代政法机关的一个课题,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智能化手段与检察工作融合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存在理念意识、司法数据、应用需求等制约因素。随着科技手段的发展,在深化数字检察建设应用中应加强顶层设计,推进数据共享,做深数据挖掘,推进检察机关顽瘴痼疾常治长效。

  关键词:顽瘴痼疾;智能化;大数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2021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为期一年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主要任务是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顽瘴痼疾整治作为“四项任务”之一,其成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推动顽瘴痼疾整治走深走实,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充分运用智能化手段推进政法系统顽瘴痼疾常治长效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强调,要以“不断深化、永远在路上”为出发点,推动教育整顿抓深抓实抓出成效。笔者以内蒙古检察机关在运用智能化手段推进顽瘴痼疾整治的具体实践为例,通过总结地方检察机关的经验做法,反思存在问题并展望应用前景,以期推进检察机关顽瘴痼疾常治长效。

   一、顽瘴痼疾整治对智能化手段的需求

   随着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的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与智能化手段的结合改变了当前的司法运行模式,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新需求,智能化手段融入司法改革的新流程,为检察机关在运用智能化手段开展办案、管理、为民服务方面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特别是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要解决的主要任务之一——顽瘴痼疾的整治,运用智能化手段是推进其常治长效的必由之路。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影响严格公正执法司法的突出问题。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这项制度的建立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防火墙”,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执法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但在执行过程中很多干警存在填报有顾虑、不如实填报、有侥幸心理、不重视等现象。这就需要借助智能化手段,通过从办案系统中自动抓取数据、与有关部门移送的相关违纪违法线索、案件当事人信访举报等信息进行大数据比对分析,从中发现过问案件的线索,让不填报者暴露在“大数据”下。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是涉法涉诉信访数量最多,群众意见最大的执法司法问题。2021年内蒙古检察机关坚决纠正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督促立案324件,监督撤案514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231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监督线索来源少、信息渠道不畅通、监督手段弱等问题,这就需要运用智能化手段,打通政法机关网络堵点、数据壁垒,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网上监督,用无情的电脑管住有情的人脑。

   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变更执行环节典型的司法腐败问题。近年来各地接连曝出在押人员“纸面服刑”、“提前出狱”等违规事件,计分、立功、专利、疾病都成为可以造假的对象,大墙内的腐败严重侵蚀了公平正义的法治底线,其背后是大面积、塌方式的司法渎职和腐败。存在这些问题的背后是办理减假暂案件时监督机制不顺畅、协作不紧密、数据不共享,2017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共同开展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建设的通知》,司法部也在大力推进监狱系统信息化办案,通过智能化规范减假暂案件办理是有效手段。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行业、充当司法掮客,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影响司法公正;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客观上存在界定难、排查难、处置难等问题;违规参股借贷,隐蔽性较强,监管存在漏洞,彻底治理整治难度较大。这些顽瘴痼疾整治的难点、痛点都需要借助智能化手段来破解,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智能筛查、对比分析,发现异常线索,实现精准监督,形成常治长效机制。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内蒙古检察机关全面排查整治顽瘴痼疾问题3905个,建章立制794项。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顽瘴痼疾常治长效需要借助智能化手段加以不断巩固深化。

   二、运用智能化手段在检察机关顽瘴痼疾整治中的实践

   (一)打通堵点,推进与外部门的数据互通共享

   过去检察机关无法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实现全程使用电子文件办案,通过打通“网络堵点”建设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打破“数据壁垒”建设数据共享的政法协同办案平台,实现了业务网上协同办理,卷宗网上流转,信息一次录入可循环使用,并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全过程网上监督。比如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牵头建设的协同办案平台,一期确定了刑事案件批捕、公诉、换押及电子卷宗流转等82个业务条线的网上协同流程,平台的上线运行将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又如,自治区检察院通过检察业务系统2.0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身份核验平台实现了对接和共享,开展律师互联网阅卷,律师阅卷从“最多跑一次”变成了“一次不用跑”。

  (二)唤醒数据,把大数据挖掘应用融入检察工作

   经验告诉我们,任何违法违规活动都有一个信息链条,孤立地看链条上的的每个信息点都很难发现异常,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筛查、比对、碰撞,信息点之间就有了交集、串联,问题线索就能显露出来。[ 刘品新 翁跃强 李小东:检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三人谈[J].人民检察,2022(05).]

  为了推进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整治,内蒙古检察机关全面应用 “三个规定”强制填报系统,嵌入到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要求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填报执行“三个规定”情况,同时利用该系统,将检察官是否如实填报情况与有关部门移送的相关违纪违法线索、案件当事人信访举报、系统自动识别推送违规办案信息等进行大数据综合分析比对,精准锁定需追究司法责任的检察官,让填报数据“活”起来。2021年全区检察机关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4660件。

  为了推进减假暂案件的顽瘴痼疾整治,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建设了“减假暂智能审查辅助办案系统”,通过智能化手段,融合智能OCR识别、图像识别、信息抽取等技术,能够批量智能受理,批量上传案件电子卷宗,实现了批量案件审查、生成监督线索。又如,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在派驻检察室建设的监管场所视频审查系统,可以对多个AB门、提审室、监室、劳动场所等视频监控进行实时智能巡查,通过与监管干警和在押人员的面部画像采集数据库对比,定制离岗检测、超时逗留检测、单人谈话检测、异常接触检测、传递物品检测、人员聚集检测等违规规则和算法模型,当发现重要事件或者违规行为时,系统会自动记录、录像并提醒检察官。

  为了切实遏制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行业、充当司法掮客,内蒙古检察机关上线应用律师代理检察案件动态分析监测软件,在检察官平均办理案件数量及支持律师代理检察案件诉求比率基础上,设置动态分析监测标准,从一定期限内同一律师代理同一检察官办理案件数量及检察官对律师代理检察案件支持率两个维度,动态分析监测律师代理检察案件情况,超过标准的要予以重点关注,有效防控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降低检察官司法办案廉政风险。

  (三)提升质效,把人工智能引入司法办案

  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严重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损害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待一方面体现在司法结果的处理上能够公平公正,同时也是司法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体现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能够得到高效的处理,司法效率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比如虚假诉讼、套路贷、同案异判等司法案件极大的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权益,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检察院研发应用民事裁判文书监督系统,以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为数据源,构建虚假诉讼、套路贷、同案异判等筛查模型,通过数据碰撞和机器学习,辅以人工判读,从中发现监督线索,平台上线以来已审查民事案件17万余件,形成案件线索470多件。又如,检察机关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如何在效率和质量上兼顾,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自治区检察院借助智能化手段研发了刑事案件智能辅助阅卷、智能辅助出庭、量刑建议自动生成、文书自动纠错等智能化辅助工具,实现了案件信息的自动录入、法律文书的自动纠错和编排,辅助检察人员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规范计算出刑期或刑期范围,同时利用大数据提供历史上同类案件的量刑情况,辅助检察官提出精准化的量刑建议,极大提升了办案质效。

   三、智能化手段在检察机关实践中的现实掣肘及发展前景

   顽瘴痼疾体现在检察机关办案、管理等具体的检察业务中,虽然智能化手段与检察机关多个业务领域进行了融合,但现阶段仍存在多方面的制约,主要表现在:思想理念方面,广大干警还没有完全适应智能化浪潮下社会变革带来的司法变革,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没有深入人心;司法数据方面,公、检、法、司各自有系统,数据孤岛、数据烟囱现象严重,无法做到关联和聚合,有些共享数据质量不高无法利用,还存在对现有数据没有充分挖掘存在的价值,导致变成闲置数据;应用智能化手段的需求不够明确,与业务融合深度还不够。

  智能化时代已经到来,必将推动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应用智能化手段推进司法流程再造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2021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加强智能化建设。中央政法委多次召开会议指出,智能化建设已成为全国政法机关继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后的第四大建设任务。检察机关在数字检察建设应用中将大有作为:一要深化检察工作与智能化手段的深度融合,转变检察人员的传统办案思维,引导检察人员运用整个社会的信息网络和数据来破解司法中的瓶颈,来开拓司法的疆界,来参与社会的治理;二要做好顶层设计,推动检察大数据整合自上而下,既要从纵向上做好内部数据的整合,也要从横向上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还要推动检务数据与政务数据、公安数据、法院数据、司法行政数据的对接和共享,实现法律监督全面数据化。三要在推进数据应用上下功夫,在加强数据整合的同时,深度挖掘司法数据背后蕴含的价值,要将数据活起来,通过一个事件、一个案件发现背后存在的管理、制度、机制漏洞或者部门之间衔接不畅、信息壁垒等问题,从中认识新规律、发现新问题、获取新知识,从而不断完善机制体制。

   四、结语

  人工智能时代是一个已然到来的伟大时代,是人类文明史上跨越最大的时代,将对人类生产生活造成颠覆的影响,我们对其的理解、认识甚至突破传统观点都将是漫长而艰难的。司法改革的进程也必将要适应这个时代,《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也将政法智能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司法智能化在数字检察的建设应用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这对检察机关带来的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诚然,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还受制于数据、模型、算法等方面的现实掣肘,但只要充分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在数字检察中的定位,以理性客观的态度结合工作实际,精准施策,推动执法司法办案登记填报、流程监督、数据比对等基础应用,逐步向风险感知、模型分析、智能预警等深度应用探索,从而通过智能化手段不断提升完善执法司法内部监督、制约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机制,加快推动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有效根治长期影响制约公正执法司法的顽瘴痼疾。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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