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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共治”大格局下三维现场勘验的 应用实践与思考——以桐乡实践为样本

时间:2023-09-25 10:43:57   来源: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法安导读]    摘 要:作为刑事诉讼中重要证据类型的现场勘验记录,如何实现司法办案场景应用的重塑性,以满足新时代刑事诉讼的需要是值得思考的课题...

  摘 要:作为刑事诉讼中重要证据类型的现场勘验记录,如何实现司法办案场景应用的“重塑性”,以满足新时代刑事诉讼的需要是值得思考的课题。本文以桐乡市“行刑共治”三维现场勘验应用为实践样本,从行政执法涉刑事案件中现场勘验存在问题出发,讨论三维现场勘验的证据资格,探索应用模式,通过其实践价值,不断提升“行刑共治”办案质效。

  关键词:行刑共治 三维现场勘验 数字化应用

  案件现场是获取痕迹、物证的重要场所,对各执法行政部门涉刑事犯罪案件的查处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质证都具有极其重要的证据学意义。如行政执法涉刑事犯罪案件中危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能否通过现场勘验记录使犯罪现场达到构成犯罪中危害公共、人身安全的构成要件?犯罪现场物证、痕迹能否一图明晰?需要积极开展行刑联动,通过探索由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涉刑事案件的方式,尝试以三维现场勘验对犯罪现场进行及时采集、流转、审查,从而实现此类案件信息、证据的有效衔接与流转。

  一、行政执法涉刑事案件中现场勘验存在的问题

  (一)及时性影响关键要素易灭失。行政执法机关处置涉刑事案件,其现场勘验要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但在实际办案中,若发现存在危险物品,如售卖“土作坊”汽油、高浓度酸碱溶液池泄露、易燃易爆危化品未按要求存放等情况,负责处置的行政执法部门会立即对犯罪现场的危险物品进行保护性转移、处理。这极易导致在检察机关审查刑事案件时,无法获取犯罪现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否明确是在危害人身安全的公共场所实施犯罪等关键的痕迹要素。

  (二)犯罪现场全面性体现不到位。目前,现场勘验模式根据现有现场勘验工作操作规范,主要通过方位图、相机采集现场图片和手绘位置图等方式呈现,对犯罪现场原始状态的采集往往只是局部片段式而不是整体链接呈现的,易造成现场勘验全体与局部信息不完整的问题。在办案实践中,由于案件现场周边环境因素较为复杂,需要检察官对传统勘验的照片、视频花费大量时间进行人工梳理,还会涉及需要到现场实地验证勘验情况的时间损耗。

  (三)勘查记录的制作流程繁琐。根据公安机关勘验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反馈,现场勘查记录由方位图、勘验笔录、照片卷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对涉及现场痕迹、物证痕迹等主要反映案发现场客观信息的照片卷的采集、固定、制作、整合的操作较为繁琐,同时现场勘验记录中是通过“A位于B的偏南方向”“在朝南方向的床头柜左侧有C印记”等文字表述方式来展示犯罪现场方位,这极大的耗费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审查时间,也没有起到好的审查、示证效果。

  二、“行刑共治”三维现场勘验的基本功能、证据资格

  (一)“行刑共治”三维现场勘验的基本功能

  “行刑共治”三维现场勘验是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三维激光技术,对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急需对涉及刑事犯罪的现场,通过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由检察机关专人对犯罪现场进行三维原景扫描、捕捉,1:1采集、提取所有现场大数据,包括现场位置、距离、物证痕迹、大小等,第一时间进行提取固定。实时生成犯罪现场等各项电子图像数据、坐标,并依托建模软件实现对案发现场进行还原、重构,并由检察机关打造专属网络平台,稳定、有效、安全实现数字化传输、流转,实现行政部门涉刑事案件三维现场勘验证据的标准化采集与案件证据审查可靠性需求“双满足”的数字化应用。

  (二)“行刑共治”三维现场勘验的证据资格

  从证据的性质上看,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将证据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上述规定,为三维现场勘验及其生成的电子图像证据在法律适用上提供了依据。

  虽然通过专业技术要求、涉密专网设置等已降低了此类证据被篡改的可能性,但从理论上讲,利用三维激光技术采集的场景与真正的犯罪现场相比会存在一定的差错的可能性。因此,即便该技术呈现的是1:1还原的犯罪现场,一旦案件定性的关键位置存在差错,对于侦查人员、审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人民陪审员来说,就有对犯罪事实产生曲解可能性,这对后续的定罪量刑将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要降低三维现场勘验证据的误差范围,证明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必须要对三维激光技术呈现的证据进行鉴证。在美国,道伯特(DAUBERT)标准规定了联邦法院和大多数法院的证据可采性,而三维激光扫描的技术设备通过了道伯特标准的考验。同理,笔者认为在通过进一步加强对该技术在运行设备是否完备,系统环境状况是否正常,网络是否有授权以及有无收到黑客攻击等方面的评估后,是可以将三维现场勘验的误差控制在可接受范围的,至少保证在取证程序的规范性上不出现问题。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相关案件现场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非实质性解说,并由审判机关决定可对修改的三维现场勘验电子图像材料进行溯源记录审查,可减少对该证据真实性的负面影响。所以,无论是在证据性质、种类等法律依据上看,“行刑共治”三维现场勘验电子图像数据都可通过设计合法的方式进行采集、固定和展示,从而成为法院采纳作为定案依据。

  三、“行刑共治”三维现场勘验的场景应用模式

  探索解决适用案件类型、三维现场勘验采集、流转方式、数据材料的证据转化等三个问题,可推动该数字化应用有用、管用、实用。

  一是确定适用案件类型。检察机关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从解决传统现场勘验全面性、客观性的角度,梳理出目前最需要三维现场勘验的4类案件:(1)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涉公共环境危险类案件;(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案件;(3)造成区域影响、私自干扰环保自动检测设备等环境污染类案件;(4)放火罪、失火罪案件。上述4类案件在及时进行三维现场勘验后,可以有效降低移送到侦查机关立案审查后再勘验现场关键要素灭失的风险;同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此类案件,可对案件性质、罪名、定性等作出及时判断并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法律意见与参考。

  二是确定三维现场勘验采集、流转方式。在具体采集、流转过程中,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各行政执法部门探索,若发现案件可能涉刑事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可向检察机关出具《“行刑共治”案件三维现场勘验商请函》并附基本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在收到《商请函》后,在24小时内确定勘验时间、地点以及实施三维现场勘验人员、员额检察官等至现场,开展三维现场勘验工作,主要提供三维现场勘验两类数据,即原始扫描采集数据以及采集后经详细标注相关案件细节照片、痕迹的数据,《“行刑共治”案件三维现场勘验情况说明》由实施三维现场勘验的人员、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数据和《情况说明》通过浙政钉APP流转至相应行政部门。这样既满足了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现场证据关键要素及时固定的需要,也为“行刑共治”提供了新的探索路径,不再限于一般的案件信息共享。

  三是三维勘验数据材料的转化。检察机关提供的三维现场勘验数据共两类数据,即原始扫描采集数据以及采集后经详细标注相关案件细节照片、痕迹的数据,故行政执法机关既可以在其制作的执法笔录或记录中中增加关于三维现场勘验的表述,也可以通过三维勘验形成的电子图像数据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为刑事立案审查提供帮助。通过行政、刑事侦查部门的双重审查,确保此类电子数据材料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目前,桐乡市检察机关分别受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商请,对2件涉嫌危险作业罪、1件涉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进行了三维现场勘验,得到行政执法部门高度肯定。

  四、“行刑共治”三维现场勘验的实践价值

  (一)行政执法阶段,保留关键案件细节。基层检察人员通过分时、分段、分场所等多元数据融合处理方式对犯罪现场数据进行有效整合后,可实现基于犯罪现场实景在手机端APP进行“边看边勘”。同时,该应用数据处理工具自动化程度高,降低了使用门槛,可实现对案件公共场所危害程度、案发现场集成展示等,满足基层现勘需求。一般情况下,只需0.5-1小时即可完成多点位、集合场景的现场数据采集。“行刑共治”也不再是检察机关一味与行政执法部门等打通数据,更多的是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办案在质效、能力上的“双向满足”,实现良性互动。

  (二)检察审查阶段,实现“原景”全面审查。通过三维数字化现场采集,可从更客观的角度进行审查,展示的犯罪现场更加全面,不易遗漏,更不会产生文字表述上的晦涩难懂。同时,勘验的精确度可确保测量空间相对误差不超过5cm,有效提升勘验证据材料全面性、客观性和准确程度。同时,检察机关及时配备VR(虚拟现实)设备与三维现场勘验呈现的实景成像进行融合,填补了原有用纸质、照片、视频等形式制作刑事案件勘验笔录中存在的单一、抽象、不直观的缺陷,进一步增强办案检察官在证据审查环节的内心确信。

  (三)法院审判阶段,有效防止举证示证虚化。庭审实质化一直是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的重要核心内容,通过利用三维捕捉技术呈现的“实景复制”式的犯罪现场勘验证据,虽然不是真实的案发现场,但由于其技术的可靠性、相关操作人员的专业性,其展示证据的方式完全可以与真正的犯罪现场相当,这种示证形式可有效避免传统证据展示存在批量举证、抽象性强、不直观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力推进了庭审实质化的进程。

  结语:司法办案的数字化进程如同给传统办案模式带来新鲜空气一样,“行刑共治”三维现场勘验不仅要解决法律和制度上的问题规制,更需要行政、司法办案主体及时更新执法办案意识、理念,通过依法正确探索,促进执法司法办案效益的最大化。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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