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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数字化改革路径

时间:2023-09-22 09:44:55   来源:丛林

[法安导读]    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模式确立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几乎涵盖了四大检察业务的全流程、全领域,其更强的科学化、社会化属性,也对未...

  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模式确立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几乎涵盖了“四大检察”业务的全流程、全领域,其更强的科学化、社会化属性,也对未检法律监督工作的数字化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进“智慧未检”建设,要加快推进未成年人帮教维权平台建设,注重未成年人检察大数据建设与应用,提升未成年人检察的智能化水平。未检监督工作的设计与论证应当严格遵循少年司法的工作规律和未检工作的特殊性,这就要求对智慧未检工作进行科学化分析与合理化建构。

  一、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数字化建设背景

  (一)少年司法的特殊性要求

  成人司法更多关注的是“案”,而少年司法核心关注的是“人”,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国家亲权、儿童参与、个别化处遇等都是区别于成人司法的特殊理念与原则,而这些原则的落实需要大数据法律监督满足其特殊要求。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一方面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应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全面综合考量;另一方面当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这一综合性的评估与考量固然需要经验判断,但是更需要科学化的评估、需要数据和案例的支撑、需要结果的模拟分析。国家亲权原则认为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当未成年人父母不能履行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失教、失养或者孤贫时,国家直接以亲权人的身份进行监护监督。但国家亲权原则也对国家提出了谦抑性要求,即国家尽量少对父母监护进行监督,除有必要,原则上不考虑介入,因此对监护监督的必要性要严格分析判断。以监护权剥夺为例,剥夺必要性、剥夺后效果、剥夺后监护主体的选择、监护措施的适用等评估都需要科学的数据分析和研判。个别化处遇原则更是如此,未成年人涉案原因多样,要进行个别分析,再根据处遇过程中的实际运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实现“一人一策”甚至“一人多策”。对于羁押必要性、矫正必要性、起诉必要性的监督要与其犯罪原因、成长经历、个性特点等相关。从发展心理学来看,未成年人性格易变,需要适时调整矫正策略,因此没有科学分析判断就无法正确处遇。

  (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5条,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以及诉讼活动以外的事项依法进行监督职权,这使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源自司法保护,同时又能覆盖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涵盖对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0条也以同样的方式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2020年12月27日,最高检下发通知,自2021年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推开,意味着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全覆盖,对全领域法律监督全覆盖。2021年5月最高检决定自2021年5月起至2022年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法律监督专项工作。在日趋广泛的未成年人检察监督领域与之匹配的未检力量相对薄弱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向科技要检力,探索数字化未检监督路径是解决上述矛盾的重要手段,也符合未检工作发展要求。

  (三)数字化发展为法律监督奠定了技术基础

  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兴起的所谓“技治主义,该理念致力于将政策推行、社会改革等过程全面改造为类似于物理学领域中的计算分析的规程,包括公共利益等在内的各种因素都被视为某种客观存在,相关决策就是通过计算和模型推理来发现客观存在和揭示一般规律的过程。司法工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通过对于基础数据的整理,另一部分就是对这部分基础数据进行价值判断与总结归纳。对于基础数据的整理大多是重复性与低附加值的工作,这一部分工作占用了法律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需要使用高科技手段来解放生产力,而价值判断与总结归纳也需要技术的手段进行辅助,这天然契合了“技治主义”的理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智慧化”的需求愈加强烈。

  西德司法部在1973年建立了被称作JURIS的资料系统,用以处理50年代以来社会法、财政法及违禁行为相关资料供社会法院的法官使用,同时还建立了一套称为INPOL的警察信息系统,用以处理庞大的数据供警方追查搜索使用。之后沃尔特·珀普和本哈德·施林克研发出了旨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的JUDITH律师推理系统,随后,美国兰德公司民事司法中心的研究人员D.A.沃特曼和M.皮特森开发出一套审判辅助系统(Legal Decision Making System),英国伦敦大学帝国学院依托PROLOG程序语言的推理功能成功实现了国籍法实务的人机对话,1995年澳大利亚开发了Split-Up系统用于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200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启用案件管理和电子档案系统(CM/ECF),该系统收录了超十亿份可检索诉讼文档,涵盖大部分联邦上诉法院、地区法院、破产法院以及若干专门法院,形成庞大的司法数据库。美国一些州法院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庭前保释或判后假释的风险评估,也有的参考数十年的量刑案例设计算法来确定被告人刑期。法律实务界也将人工智能广泛运用于合同文本审查、特定产权纠纷案件等。

  二、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的逻辑定位

  由于信息化建设的特殊性,往往建设涉及经费较多,时间周期较长。否则很可能造成数十万乃至数百万经费的浪费,同时也会浪费大量的人力资源,因此要在一开始就要进行充分的论证。而对于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数字化来讲,其亦不是脱离于检察工作独立存在的,也因此未检工作本身的定位对于“智慧化”的定位也有着决定作用。因此需要对其逻辑定位进行认真的梳理,从而确定其建设与发展的方向性问题。

  (一)刑事客观公正的守护者

   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与执行监督方面,未成年检察也不例外,对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与结果监督,对于涉未成年人监管场所以及刑罚执行场所的执行监督都属于未成年人检察监督领域。持续提升“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履职模式效能,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关爱救助涉案未成年被害人。全面履行涉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职责。强化涉罪未成年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加大依职权主动审查力度,审查起诉阶段推行每案必查,最大限度减少对涉罪未成年人不必要的羁押;加强对看守所监管未成年人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与看守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日常沟通和联系协作机制,推动未成年人监管教育特殊制度和措施落地落实;加强未管所检察监督,健全完善对未管所刑罚执行活动监督制度机制以及两级院协同工作机制,保障未成年犯合法权益,助力回归社会;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与司法行政、社区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配合,保障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落实,配合做好对未成年人教育。

  (二)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人

  民事诉讼作为私权利的救济途径,从法理上应当排除公权力的过分干预,域外基本上排除检察权对于民事诉讼的介入。但是,在诉讼活动中,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现法秩序的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因此,检察机关的所有职能及其行为都应以此为根本动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亦应如此。从我国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考察,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民事诉讼目的考察,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根本动机与民事诉讼目的相一致,这也会成为民事审判监督的正当性基础。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代理、抚养、收养、继承、教育等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其正是检察机关作为监护监督人行使国家亲权的体现,更是检察机关作为监护监督人之一的应有之义。

  (三)行政诉讼的监督者与行政职能的督促者

   1982年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的同时取消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交由各级人大行使。虽然检察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监督职权在理论界还有争议。但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行政诉讼具有法律监督权,通过规范法院行政诉讼审判以及执行监督,使得“民告官”有着程序与实体的监督者的同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此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实施的监督主体,也事实上起着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的作用。在2014年两高两部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检察机关有着督促民政部门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提起监护替代之诉的权力,同时2020年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将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起诉作为重要内容予以载明。实际上在这里,检察机关起到了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的作用,通过督促起诉,实现行政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四)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

  通过前文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在多国或者地区多被视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被誉为“公共利益的最后屏障”。而这一公共利益的体现既包括了对公共利益的刑事保护,也包括了民事及行政保护。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职能,实际上就是实现国家及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自不赘述。而在民事及行政领域,当公共利益范围的不确定性出现时,导致没有合适的主体对相对人实现救济。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行政违法或不作为情形,可以对相对人或是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诉权为中心体现“儿童利益守护人”的定位。如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沭阳县检察院就是以文身服务“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影响其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未成年人民事公益诉讼。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形式具有多样性,既包括积极侵害,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违法向未成年人收取门票;也包括消极侵害,如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未依法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三、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数字化改革困境

  当前各地检察机关的未检信息化应用在案件办理、犯罪预防、社会治理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实践探索中也积累了大量的研发经验,但由于设计思路、技术条件等多方面的原因,仍存在一定问题。同时,现有软件主要针对案件办理辅助功能,亦缺乏针对未检法律监督的专属功能。

  第一,大数据分析能力欠缺。信息化不等于智能化,通过研发APP,建立网上平台和办案系统,是用信息化手段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主要能够完成相关数据的收集、管理和对信息的查询分析。但由于未检子系统案卡项及流程的大量增加,录入工作量大幅度提升,且业务数据类多量大,不易发现线索。想要实现精准帮教,仅靠人工识别无法完成,目前的智慧化建设未起到辅助作用,实际反而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同时,当前软件缺乏本应有的功能,未能通过深入利用未检数据提供智能化办案和决策支持,从而未能将检察官从琐碎的事务性录入工作中解脱出来,以便更加关注案情分析和证据核查。因此,汇集业务系统产生的各种数据,实现数据清理、业务分析、信息展现和精准帮教等功能是当前迫切的信息化需求。同时,这也是服务于决策层的迫切需求,即形成业务-效能-决策-效能-业务的闭环管理,使信息来源于业务工作、作用于业务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实现工作效率与质量的持续改进,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配套智能化监督辅助系统缺失。当前未检信息化应用更多侧重于通过信息化平台构建数据共享和各方共同参与的帮教平台,缺乏针对未检这一特殊业务本身特点设计研发的智能化辅助监督软件。现有统一业务系统中已经建设了侦查监督平台、审判监督平台等,虽然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内容,但只是在程序上增加相应没有,并不具有专属性。同时缺乏针对涉未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功能的监督功能,导致现有监督主要依靠检察官依据经验进行人工识别,缺乏数字化监督能力。

  第三,数据通道尚未打通。分散建设必然会造成数据孤岛。虽然从事相同的系统研发工作,但因研发单位不同,各个智慧未检应用的数据结构、对外接口、存储方式不同,导致数据整体存储量低、利用率低,无法进一步支持人工智能分析研判。同时,现有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未检子系统虽然可以满足检察机关内部的业务流程和案件管理需求,但缺乏社会支持功能,只有简单的结果信息记录;没有提供未检案件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外部协助流程,不能将内网工作进行有机结合并形成闭环管理;更没有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平台进行信息共享;也没有通过技术手段及时捕获互联网上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信息。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程度较低,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综合保护的目的。因此,应当打通检察机关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各职能部门工作平台的数据通道。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智能抓取网络中涉及未成年人的热点话题、敏感事件,及时推送给检察官,检察官核实后对相关单位提出警示与检察建议,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与社会力量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综合保护。

  四、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数字化改革的实现路径

  由于检察权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作为出发点,其在域外更多的作为“法律守护者”或是“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角色定位。而这一角色定位势必要求其关注的领域不仅局限于刑事范畴,而应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诸多方面。未检检察官检察职能的延伸与发展,应当充分结合我国当前刑事司法体系与社会管理的实际情况。未检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责也应当符合检察机关的定位和本质属性。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建立司法行政联动机制,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化发展。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数字化建设也应当与之对应。

  (一)建立刑事诉讼全流程数字化监督模式

  未检刑事诉讼法律数字化建设应当覆盖全流程全领域。一是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针对电子卷宗建立侦查活动合法性智慧化甄别及提醒,针对同步录音录像建立音视频行为识别系统,针对讯(询)问中违规情形、记录与讯(询)问不一情形、出现不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语言等情形进行智慧化甄别。二是在审判活动监督中,以类案为基础针对判决提出量刑、罪名监督意见,针对庭审过程的亲历性,规范性要求,实现基于多模态数据的多目标定位、检测、识别,对出庭人员行为规范进行分层次的实时预警和提示;庭审后对庭审中的语音、视频、笔录进行时间上的精确查询定位和核实。三是在刑罚执行活动监督中,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通过信息手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脱、漏管或重新犯罪履职不到位、矫正人员专人专办、未成年人特别规定落实、矫正效果保障等方面,以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未成年罪犯矫正实效,针对监管场所,通过视频监控建立未成年人监管场所动态行为分析系统,探索智慧化监督途径。同时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建设为抓手,实现程序提示、流程监控、智能案件评查,提升案件管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评查”全流程智能化监督效能。

  (二)建立符合未检特点的民事、行政诉讼数字化监督模式

  针对涉未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数字化建设,一是探索数据共享共联,打通数据壁垒探索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的“智慧监督”,解决检察监督线索发现难、取证难、立案难等问题,通过监督模型与数据碰撞,从渺如烟海的案件中进行智能筛选,实现相关信息的智能识别辅助。二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研究司法办案历史数据,实现案例推送、法条链接等功能,实现同案同类型同处同判的效果,从而自动推送案件监督检索,开展类案筛选检索,发现批量线索。

  (三)搭建全方位公益诉讼监督发现平台

  检察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新的职能。在新时代,面临新的形势和发展机遇,主动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全面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智慧化,把科技生产力转化为检察公益诉讼战斗力,非常必要,而且可行。一是针对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相关特征词云,进行大数据分析比对技术,就案件存在监督线索和监督点位对承办检察官进行提醒由检察官来进行监督线索发现转换到由机器来帮助检察官发现并主动推送监督线索。同时,该特征词云模型还将以开放动态的算法模式,根据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线索,不断充实监督点位关键词,从而不断提高监督点位的准确度和必要度。二是对外对接智慧城市、市长热线、综治网格化、公安、教育、民政等青少年相关数据,实现对虞犯少年、触法少年、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互联,同时对网络相关信息项及关键词及时抓取,并自动推送预警,实现对未成年人案件及事件线索的及时掌握,扩大涉未公益诉讼发现渠道。三是根据不同类别公益诉讼案件,推送对应证据列表,引导承办人补全证据。并提供存证示证服务,使办案流程更加规范。四是强化互联网公益诉讼检务公开与服务。推广公益诉讼智慧服务,让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从“网上公开”“掌上公开”向“智慧检务”大步跃进。利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将未成年人涉检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和举报入口,立足检察职能,为群众提供在线接访入口并依法转介。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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