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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智慧司法”视域下重新犯罪率问题的思考

时间:2019-08-14 15:41:38   来源:

[法安导读]  摘要:智慧司法视域下监狱落实五大改造新格局,并就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问题,进行问卷调查,提出监狱、...

  摘要:“智慧司法”视域下监狱落实“五大改造”新格局,并就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问题,进行问卷调查,提出监狱、罪犯家属、相关人员及社会各界应联手共同防范又犯罪问题提出思考对策。

关于“智慧司法”视域下重新犯罪率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智慧司法” 人工智能 防范又犯罪

  一、如何理解“智慧司法”与“人工智能”

  司法部提出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统筹推进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的监狱工作“五大改造”新格局,这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政法思想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全面深化监狱工作改革的一次理念上的升级变革。是监狱改造工作模式和方法的重构固化,是把思想化之为实践,把精神转化为动力的再学习、再动员、再提质、再落实的具体行动,这是“智慧司法”实践的本质要求。其法理依据是《监狱法》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现实要求是,目前监狱工作的质量、水平、标准还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

  人工智能在监狱应用就其本质而言,是将监狱民警的智慧高度集约化,是监狱民警思维信息化模拟的过程,是预测感知、数据共享、监狱管理和互联网有效联合的过程。我们必须认识到,追求“智慧司法”,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引领和支撑作用,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狱是一个具体的落实过程。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不仅是监狱的重大课题,也是与之相关的地方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不应推卸的责任。

  二、如何看待“重新犯罪率”

   (一)关于刑释人员又犯罪的问题。刑满释放人员在社会上又犯罪,一种观点(绝大多数人)认为,是监狱没有从思想上把罪犯彻底改造好所致。其实,刑释人员重新犯罪问题非常复杂。分析又犯罪的原因,不外乎:一是个人原因,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自身文化素质低,谋生技能差;心理不健康;法制观念淡薄等。二是社会原因,如社会变革转型期的负面影响;社会安置帮教工作不力;社会歧视现象的存在;家庭环境的影响;社会不良交往的影响等①。国际犯罪学界有个“二八定律”,即80%的犯罪案件,是由20%的有犯罪劣迹的刑满释放人员干的。司法部提出“五大改造”新格局,就是要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统筹推进“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在智慧司法的理念下,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旨在如何改造好这20%的刑满释放人员不再社会上重新犯罪。笔者以2017年底JC监狱在押罪犯“二劳”及以上重新犯罪人员调查得知,二次犯罪的服刑人员占在押罪犯的17.2%,三到四次犯罪的服刑人员占在押罪犯的7.9%,五次及以上犯罪的服刑人员占在押罪犯的1.3%。在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中,累犯、惯犯占其总数的65.9%。从比例上看,西部地区重新犯罪的服刑人员比例还比较高,这些犯罪分子正是我们监狱监管改造的重点,也是监狱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难点和“堵点”。毫无疑问,监狱要花很大的精力对这部分重点罪犯加强监管与改造。另一种观点认为,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个“事故频发倾向理论”②即指个别容易发生事故的稳定的个人的内在倾向。借用到犯罪学理论,一些犯罪分子就有较为稳定的内在犯罪倾向。一生多数时间在监狱里度过,有的人一生“劳改”七八次,是典型的“犯罪人生”或“监狱人格”!犯罪心理学家指出,人之所以犯罪,主要是欲望的恶性膨胀造成的!其实,罪犯绝不是一个孤立的犯罪个体,他(她)总是与社会和组成这个社会的细胞——家庭有着千丝万缕,盘根错节的关系。

  因此,牵扯到刑释人员又犯罪的改造问题,绝对不是监狱一家能够独立完成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员出手,共同防范又犯罪行为发生,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在落实过程中,监狱执行主要角色;罪犯家属及关联人员执行次要角色;而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则充当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二)关于重新犯罪率调查问题。如何及时、全面、真实、可靠的调查出重新犯罪情况。智慧司法提供给我们的思考路径是运用大数据、云平台、智能化、微应用测定重新犯罪率。重新犯罪率的调查其实是信息化系统互用平台建设,调查结论可供公安、司法系统及社会各界参考利用。笔者建议,要广泛应用智慧司法互联网工程,省内可以采用网上交叉调查的方法,省外可以建立信息化业务平台,相互利用;与此同时,也可以全方位调动社会资源,在部、局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公检法机关的有效配合,得出让人信服的罪犯重新犯罪率调查结论。与此同时,还要界定调查期限、评价标准及重新犯罪率控制指标。罪犯刑满释放后多长时间内的犯罪算重新犯罪,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节点和评价标准③。

  (三)关于监狱工作质量考评问题。落实“五大改造”新格局,坚持建设标准化、执法规范化、管理精细化,就是“智慧司法”在监狱的全方位应用和实践,是大数据时代全面提升监狱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衡量和考核监狱工作质量的基本遵循和根本标准。如何考评监狱工作的质量?笔者认为,一是看“政治改造”的首位意识是否确立。坚持政治引领是落实政治改造的根本前提和基础,是衡量监狱工作的第一要务。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政治改造、监管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劳动改造”共同发力,才能有效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因此,监狱针对罪犯个体建立完善的监管改造教育方案,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根本。二是监狱工作质量标准考核是否达标。“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是唯一的质量尊崇指标。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其本质属性就是惩罚与改造!如果过于仁义教化或选择性执法,要大幅降低重新犯罪只能是一厢情愿。因此,对监狱来说,设计一系列考核监管改造工作质量的指标体系尤为重要。笔者建议应从“认罪服法、行为规范、劳动改造”三个质量考核指标导引出“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的量化指标体系。即从罪犯入监教育的身份甄别、文化评估、心理测定、适应性教育到认罪悔罪、规范意识、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一系列强化教育,通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日常养成教育,把罪犯最终锻造成为“合格产品”——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三是罪犯监管与教育改造研究工作是否跟进。随着我国政治经济领域重大改革的持续推进和社会关系的深刻变革,押犯构成日趋复杂,监狱监管改造工作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考验,面对押犯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尤其是刑释人员又犯罪问题要加大分析研究的力度,不仅要研究监狱内部管理体制和教育改造的问题,还要多方向、广角度探索研究行刑过程中向前、向外、向后延伸的问题。要运用人工智能,大力推进监狱信息化、网络化、数据化建设,随着国家整体经济实力的增强,建设智慧监狱,全面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是摆在全体监狱人民警察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四)制定“一人一策”的教育改造方案。这是监狱“五大改造”新格局落实的具体路径和基本方略。要大力推进和研发人工智能在监管改造工作中的应用,如对罪犯个体的指纹识别、人脸识别、语言识别、图像识别等推广应用的同时,应探讨引进机器人在监狱内代替民警夜班巡更或固定性岗位安排机器人上岗值班。机器人智能化推广应用,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把民警从人盯人的“人海”战术中解放出来。 使民警把重点精力放在“顽危犯”的转化教育上。针对“顽危犯”的教育改造,其基本内容应包括:一是内网生成一系列改造方案。如罪犯教育改造基本情况分析表中应含罪犯姓名、家中至亲及电话联系方式、家庭收入及经济状况、犯罪事实及成因分析、具体措施及转化教育时限、责任民警具体职责、监区科室负责人姓名等等。二是厘清“一人一策”转化教育的“难点”、“堵点”及攻转策略。通过心理测评、创业培训和就业推介,使服刑人员心理舒缓,积极改造。如缺文化的要通过“三人互监”一帮一或二帮一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脱盲或小学文化程度;缺技术的要通过“师带徒”的办法,农村和城市身份的罪犯,应根据其个人喜好,引导学好实用技术。如在专门的车间学汽车修理、喷漆、电焊、粉刷、烹饪、农艺、养殖等技术。三是“以情感人,以文化人”,组织一系列富有特色的教育实践活动。如远程会见系统运用;特殊接见;“母亲节”母子情特殊会见活动;以服刑人员典型案例为素材,编排表演剧;以观看爱国主义影片谈人生观的转变;以“三字经”、“弟子规”、“二十四孝故事”在监狱反复播讲等等。四是网上建立顽固犯、危险犯、重要犯个案库。对这些重点犯由分监区责任民警、监区和科室负责人、监狱领导共同组成包夹转化小组、实行退出销号制度,要自上而下签字画押,实行转化教育责任追究制度。

   三、运用智慧司法应对重新犯罪问题

   从“五大改造”新格局出发,将罪犯彻底改造好,使他(她)永不重新犯罪!监狱、罪犯本人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都承担着艰巨的工作任务。

  (一)监狱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罪犯的“五大”改造上。实事求是地说,监狱真正用在罪犯政治改造、教育改造、文化改造上的时间不够。罪犯大量的有效改造时间被劳动改造时间占用了。这确是西部落后地区监狱的普遍现象,对基层监狱来说,有其难言之隐!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财政保障不够。监狱执行省级部门财政预算,预算标准偏低,财政拨款不足。尤其是罪犯“五费”(伙食费、被服费、杂支费、医疗费、防疫费)供给缺额较大,罪犯教育改造费、罪犯医疗经费多年来都处于低位运行,这给监狱自身建设和管理不言而喻带来很大资金压力。二是监狱企业养活人的压力很大。监狱里的工人是历史遗留问题,也是监狱“三种”岗位(后勤辅助管理岗位、关键要害岗位、罪犯技术辅导岗位)不可或缺长期存在的事实。为了养活工人和维护监狱稳定,监狱常常要组织罪犯加班加点劳动以增加收入,致使罪犯有效的教育改造时间被占用。三是监狱缺少较好的生产项目。依靠外来劳务加工,产出附加值低,监狱企业生存空间狭小,常常处于“找米下锅”的窘境。四是罪犯的劳动报酬很低。张军同志在一次报告会上讲到,现在全国监狱,罪犯的劳动报酬平均63块钱。在蒙古,罪犯劳动报酬高达700多块钱。蒙古政府认为罪犯的劳动报酬应该略高于社会上的最低收入标准,这是蒙古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穷国的思考④。张军同志的这段话意味深长,对我们启发很大。提高罪犯劳动报酬,使其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保障,对于挽救罪犯家庭,使其安心改造,减轻社会压力,无疑更具现实意义。

  (二)监狱应建立罪犯出监预警研判体系。一是运用智慧司法对符合减刑条件的一部分服刑人员,要实行减刑考验期制度。二是对即将减刑的罪犯要运用大数据跟踪看犯罪人对受害人的罚金、赔偿金是否履约到位。与此同时,对准许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探亲的罪犯,在特定的环境、特别的亲情中,通过设计独特的考察手段,看这些享受特殊待遇的服刑人员是否认罪悔罪深刻了。三是运用智慧司法对极少数刑满释放时确没有改造好的刑释人员要有清晰的研判。即在“一人一策”教育改造方案和刑释人员出监释放表中,要用“红、黄、蓝、绿”四种颜色标明刑释人员进入社会的警示色。对红色标识的刑释人员,可探讨对其植入芯片的办法进行管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终身跟踪,作为危险人群加强管理。四是监狱对即将刑满释放的人员进行社会适应性介入教育。可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借助互联网、信息化、新媒体给罪犯介绍社会发展变化情况,也可邀请司法所、派出所、工商管理、税务、民政等部门给服刑人员讲解演示出狱后必须面对的生活难题进行解疑释惑。

  (三)罪犯家属应接纳服刑人员回家并给予精神层面的最大关爱。一是监狱要与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的家属有效对接。罪犯刑释前,心理波动大,思想有压力,可提前通过会见和亲情沟通,让罪犯尽可能放下思想包袱,筹划好出监创业和谋生之路,确保不误入歧途。二是刑释人员的家属要正确对待刑满归来的亲人,既要给予精神层面的最大关爱,物质层面的应有保障。因此,家属亲人正确的接纳方式是刑释人员顺利回归不致重新犯罪的关键。三是积极与当地司法部门进行对接,为刑释人员安置帮教打好基础。近年来,通过社会化管理改革持续深入推进,社会各界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认识普遍提高,绝大多数老百姓对刑释人员不是抵触而是持包容接纳的态度。四是对具有红色标识的刑释人员,要重点与其家庭、司法所、社区、村委会进行交接,确保刑释人员出监后,顺利回归社会。

  (四)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给予刑满释放人员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和情感关怀。刑释人员不致重新犯罪,可能关联因素十分复杂,但不可回避的现实因素是如何保障刑释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稳定住处。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还应该有医保、有养老金。不言而喻,我们所做的工作就是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安全。极少数刑满释放人员,通过当地政府和社会各界、群工团体和爱心人士的共同努力和帮助,使他(她)生存的根本问题得到解决,消除了其又犯罪的客观原因,对社会、对家庭是全天候的和谐。

  (五)监狱、罪犯家属及社会各界应携手落实“共同安全观”,积极追求“恢复性司法”。绝大多数刑释人员是有家有社、有人托管的回归公民。但还有部分刑释人员情况特殊,如无依无靠,没有家庭的;家庭残缺,无人接纳的;多次入监服刑,亲人失去信心的;身患重病,对生活失去信心的;家有年迈父母,自身患病且年龄大的。总之,这部分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面临沉重的生存压力和难以解脱的精神枷锁。如何引导帮助这部分刑释人员重燃生活信心?一是监狱应将刑释人员的劳动报酬一次性打入刑释人员的养老金或托管账户,由专人负责管理,计划开支。二是由监狱、刑释人员家庭、当地政府共同筹措建立其基本养老保险、医疗大病保险、工伤保险等与当地居民普惠的养老生活基金机制。三方共筹基金如何承担,分割比例如何划分,还需进行一系列课题研究,再不赘述。三是刑释人员回归后,当地政府可参照城市居民享受低保和农村居民兜底脱贫的办法,按低保和最困难人群给予关注,使“总体安全观”全面落实到位。

作者:吴进忠

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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