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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大数据在数字检察中的探索与应用

时间:2025-04-15 15:25:00   来源:

[法安导读]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大数据在数字检察中的探索与应用”》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大数据在数字检察中的探索与应用”》

  

  大数据在数字检察中的探索与应用

  ——以N市Q区检察院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为样本

  张春燕 朱礼扩 胡勇 刘珍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大数据+”的创新模式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如“大数据+政务服务”、“大数据+物联网”、“大数据+基层治理”,可见数字资源、数字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面对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在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新需求,检察机关必须推动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而数字检察正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是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引擎。

  一、检察机关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实践——以N市Q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检察机关创新探索数字治理,通过构建数字监督模型、数据共享归集,开展大数据碰撞、对比、筛查,精准识别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风险问题案件,及时发出预警,据此开展类案监督、参与社会治理。

  以N市Q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自2022年以来,Q区检察院共研发3个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涉及检察业务包括公益诉讼检察和行政检察。

  (一)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涉个人所得税监督。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筛选出辖区内的民事案件、合同案件中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发现批量涉及借款利息的线索。筛选出执行到位的数据,通过法院、税务局等信息收集,进行数据碰撞,分析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利息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数据为突破口,采用数据比对,取证固证,查明事实。基于此Q区检察院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区税务局对涉案原告所获得的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吸毒人员逃避强制戒毒案监督。

  以强制隔离戒毒和刑罚执行程序存在衔接不畅问题,通过伪造轻微刑事案件被判处一年以下短刑期到看守所服刑,成为被隔离戒毒人员逃避两年强制隔离戒毒的一种非法手段。Q区检察院通过对刑事裁判文书进行关键词检索,排查出吸毒人员在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前后或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存在自首的轻微刑事案件,再通过数据分析锁定虚假案件,并综合运用调查、侦查手段,推动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与刑罚执行间的街接管理机制,堵塞漏洞。

  (三)建筑工地内非法采砂涉矿产资源保护案监督。

  该模型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中荣获三等奖,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办理,总结非法采砂类案作案模式,提炼“土石方工程”“运输车队”“房地产项目工程”等特征要素,结合“物化探勘测”“三维立体建模”等技术支撑,发现辖区内部分房地产项目可能存在利用承接土石方工程的名义非法采砂的违法犯罪线索。在追诉犯罪的同时,融合“四大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将刑事打击和公益诉讼保护相结合,及时移送犯罪线索,科学认定非法采砂公益损害,实现生态修复与打击犯罪并举。该模型应用以来,Q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设立工程建设项目砂石资源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邀请其他院对模型进行异地验证,利用模型筛查一批非法采砂线索。共办理多件审查起诉、立案监督、公益诉讼案件,筛查出一批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线索。

  二、当前数字检察建设与应用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大数据思维。

  缺乏大数据思维主要是指三个方面。一方面是思维固化,不愿意创新进步。有些检察人员认为信息技术对检察工作的推动作用不大,无法改变传统办案观念,认为大数据是属于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办案无关;第二个方面是“等靠要”思维,有些院会认为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需要大量的数据,自身掌握的数据不充分,或是有些院认为自身技术、人才、能力等方面不足,而对利用大数据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持有一种“等待”的思想;最后是科技万能思维,认为大数据是无所不能的。如果检察人员不能因新兴科技引发的革命进行思想理念的调整和转变,那么充分释放检察制度效能就会面临空前挑战而深陷能力不济的境地。

  (二)缺乏复合型人才。

  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对检察人员的信息化素养提出较高要求,要求检察人员具备数据收集、研判的专业化技术知识。数字检察以大数据及大数据技术为客观基础,但数字检察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依然是人,因此检察大数据建设归根到底要由检察人才为主做贡献,我国大数据相关的专业教育起步较晚,且人才培养与输出滞后于日新月异的大数据也太发展,使得当前大数据行业人才队伍空缺重,检察大数据人才内生不足。

  (三)数据质量不高。

  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建成融办案、管理、统计于一体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储存了各类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提起诉讼和审判等全过程信息,积累的大亮点数据资源,形成丰富的“大数据”仓库。但在检察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检察内部数据流转不够畅通,员额制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后,各条线及办案单元之间相对独立,各自的数据流动和共享不畅;另一方面对外存在数据孤岛现象,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数据难以共享,造成监督数据获取困难。

  三、大数据在数字检察中的应用路径

  (一)建立检察大数据思维。

  检察大数据的思维,是由传统的“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个案办理式监督,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监督转变。建立检察大数据思维要求我们主动适应新时代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进一步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一是系统了解大数据法律监督,树立大数据思维,拓宽数据建模思路,让数字办案融入日常检察工作,提升监督质效;二是检察人员可以利用好自有数据。“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本身具有丰富的信息数据,深挖自有数据是首要工作,通过检查数据的贯通共享,将已获取的数据一体化、系统化管理,实现融合监督。

  (二)加强检察数据的融合。

  大数据法律监督与传统法律监督方式不同,体现系统化、集成化的监督模式,更需要检察机关善于收集数据,积极推动信息共享、网上互通,不断积累数据基础资源。“任何违法犯罪都有一个信息链条,孤立看链条上的每个信息点很难发现异常,运用大数据筛查、对比、碰撞,信息点之间就有了交集、串联。”实现检察监督从个别、偶发、被动、人工的监督转变为全面、系统、主动、职能的监督,实现了从数据到监督再到治理的闭环,能更有力地进行法律监督活动,也为全面履行检察职责、全面深化检察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着力培养数字检察监督复合型人才。

  深入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同时具备大数据知识背景与法律专业背景的人才是稀缺资源,各级检察机关应加强统筹协调,重视培养检察业务与技术能力兼备的复合型人才,突破限制发展的瓶颈。大数据人才的培养可以采用外力和内力相结合的方式。内力培养是指依靠检查系统内的信息技术人才,在检察系统内部开展培养,构建大数据人才队伍;外力培养是依靠引入外部力量培养大数据人才或与外部大数据团队合作,通过采取多元化的方式促进检察人员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能力的提升。

  四、结语

  信息化与智能化是世界大势所趋,司法机关正在积极推进智慧司法建设,数字检察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亦是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依托。充分、深度运用大数据,最大限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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