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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数字检察视域下非羁押监管模式的价值反思与机制完善”

时间:2025-04-10 17:13:12   来源:

[法安导读]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数字检察视域下非羁押监管模式的价值反思与机制完善”》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数字检察视域下非羁押监管模式的价值反思与机制完善”》

  

  数字检察视域下非羁押监管模式的价值反思与机制完善

  张立 姜艳玲 邹培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随着犯罪结构的改变和司法改革的推进,非羁押数字化监管模式应运而生。该模式旨在解决传统模式下监管缺失难题,提高非羁押的诉讼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非羁押数字化监管模式,是司法机关充分运用科技赋能非羁押诉讼,破解非羁押监管难题的必然选择,更是有效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助推我国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囿于数字技术的脆弱性、法律定位的模糊性和适用标准的差异性等因素,非羁押数字监管应当进一步明晰法律定位、规范监管流程以及优化配套机制,以期为非羁押数字化监管的推广适用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非羁押监管模式;数字检察;完善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一)犯罪治理重塑亟需非羁押诉讼监管模式的转型

  非羁押数字监管是数字时代对非羁押监管的变革之举,刑事司法改革的完善与变迁必然带来刑事司法理念的变革与重塑,然而传统监禁刑中司法资源不足、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效果不佳等弊端逐渐显露,已不能满足日益扩张的非羁押诉讼监管需求。数字赋能非羁押监管改革,为我国的非羁押诉讼监管提供了新的契机和发展方向,理应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近些年,我国的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轻罪已成为我国刑事犯罪罪名体系的重要乃至主要组成部分,这种犯罪结构的变化已经深刻影响犯罪治理系统格局。以数字赋能创新打造非羁押数字闭环监管场景应用,通过“科技+传统”双轮驱动,监管单位能够有效实现对被监管人员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闭环监管,有利于破解以往非羁押措施执行难、监管难的问题,助力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

  (二)数字赋能监督为破解非羁押监管实践困局提供可能

  由于历史、现实因素的综合作用,检察机关对传统的非羁押监管手段的监督具有一定局限性。很大程度上,检察机关对非羁押监管案件知情渠道不畅、执行监督难以发力,使得监督流于形式,个案公正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数字技术蓬勃发展,数字检察应运而生。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资源与战略资源,如何借助数据的强大力量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提质增效,将是检察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课题。非羁押数字化监管,主要借助人脸识别、精准地理位置信息定位、电子围栏以及云视频等技术,不仅可以实现全天候实时监管,还具备严格身份认证、签到过程动态监管、线上音视频询问等功能,具有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的特点,极大地提高了非羁押监管效率。

  二、非羁押数字化监管的探索与困境

  (一)连云港检察机关非羁押数字化监管的有益探索

  连云港市检察机关开发的“云监管”小程序,实现对监管对象24小时实时监管。该系统是建立在非羁押人员动态监管机制基础上,以手机App为载体,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通过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刷脸、不定时抽检、定期教育培训等功能,通过“人管数据,数据管人”的方式,实现一个监管人监管多个被监管人,极大降低了政府财政、司法资源的投入成本。

  (二)非羁押数字化监管探索的实践困境

  1.数字化监管之性质定位亟待明确

  非羁押数字化监管的功能定位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目前来说,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执行监视居住时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但对取保候审中是否可以使用电子监控并未涉及。实际上,非羁押数字化监管模式,作为检察机关推动数字赋能检察工作质效提升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完善,数字化监管在非羁押诉讼制度中无疑将会占据更加独立的角色,即以继保证人、保证金制度之后的第三种类型独立或结合适用。

  2.数字化监管适用标准需考量

  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数字化监管的适用标准不尽相同。一方面,适用对象存在差异。另一方面,监管方式适用标准不一。非羁押人员在执行期间是否遵守监管规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认罪认罚心理和社会危险性程度。对于采取非羁押性监管措施的对象,是否适用以及适用何种监管措施往往是由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进行综合评判,这种评判依据主要包括案件事实、法定刑罚、社会危险性等,其中对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主要依赖于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如果缺乏明确的适用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管”的尴尬处境。

  三、非羁押数字化监管模式的完善与设想

  (一)加强顶层设计,找准目标定位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主要将数字化监管作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辅助性手段,且只在部分地区施行,并未大面积铺开适用。现行法律规定尚未对监管执行的评估、考核作出规定,执行单位对非羁押人员的监管有时停留在纸质台账上,执行监管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因此,非羁押数字化监管的功能定位,应当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为下一步指导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二)规范监管体系,理顺非管控流程

  非羁押数字监管的具体措施,可以参照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以被监管人日常行为为例,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定期向执行机构签到、接受传讯时是否及时到案、是否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行为,其中违法违规行为则是主要通过不定期抽查或专项整治进行检查。比如依靠监管职能平台或小程序实时视频连线,对被监管人所在位置和行为进行抽查,直观地看出被监管者的位置和状态。监管机关通过平台系统开展轨迹查询、异常预警、人员接收等工作,实现对非羁押人员的“云监控”,数字赋能破解非羁押人员监管难题。

  (三)优化配套机制,提升适用效能

  1.落实对执行机关的检察监督。传统非羁押措施中,侦查机关对非羁押措施可以自行决定。非羁押措施数字化转型后,检察机关可以打通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司法数据的共享。检察机关通过后台监控,即可实时掌握案件底数,决定是否在侦查阶段主动出击,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数字化非羁押措施的适用通过全程留痕,促进执行机关依法依规、有效落实非羁押措施的监管工作。

  2.探索引入网格员制度。网格员是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通过对基层治理单位的网格化管理,可及时发现基层社会治理中存在的诸多治理盲点和难点问题,具有便捷化、精细化、常态化的优势。司法实践中,监管部门可考虑在非羁押数字监管体系中引入网格员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对社情民意熟悉的优势,对非羁押诉讼中的被监管人员实施动态且有效的监管。一旦发现被监管人员有脱逃或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基层网格员可以第一时间上报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或向监管单位发出预警,及时帮助执行机关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3.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数字检察的“提档升级”给司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数据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培养既懂检察技术又熟悉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等多种方式提升自身队伍专业化建设。同时主动寻求合作实现共赢,加强与政府、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完善数据共享、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

  四、结语

  数字化变革是大势所趋、发展所需、改革所向,数字化监管是提高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风险研判能力,降低诉讼风险的有效途径。构建非羁押数字化监管模式,重点在于细化具体操作流程,尽量克服新兴模式给司法工作带来的难题。这一新兴模式是否切实可行,能否适应当下的刑事司法环境还需要在实践中慢慢探索,运行过程中监管方式的改进、违规惩罚的具体设定等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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