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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种子安全法律监督模型”

时间:2025-02-13 15:32:09   来源:

[法安导读]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种子安全法律监督模型”》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种子安全法律监督模型”》

  

  种子安全法律监督模型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

  一、案例简介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根本和关键所在,甘肃省酒泉市是全国规划布局的三大种子生产基地的重要片区,蔬菜花卉和玉米种子生产量分别占全国总量的50%和10%,制种业是当地的支柱产业。酒泉市检察机关秉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促进种业健康发展,针对制种行业存在无证经营、套牌侵权等严重损害种业发展等问题,研发了种子安全法律监督模型,通过运用大数据模型进行数字化审查,精准发现无证生产、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问题和线索,开展种业司法保护专项监督,打击无证经营、侵权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助力制种企业提质增效、农户增收、是“检察护企”、“检护民生”的生动体现。

  二、案例举措

  主要内容:检察机关提取涉种企业注册信息、许可台账、备案台账等数据,筛查发现未取得许可、备案等非法经营线索,通过履行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健全完善机制,消除监管盲区,促进种子产业长效治理。

  主要做法:通过数据碰撞对比,以“涉种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登记”为监督点,设置“已工商登记而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备案登记”、“已取得许可或备案登记而未依法工商登记”两种研判规则。以“涉种生产经营者(企业或者个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者姓名”等为要素,设置筛查、关联、比对规则,结合大数据分析+人工核查的方式,开展检察监督。

  第一步:提取要素,形成数据库。建立涉种生产经营者许可、备案登记台账和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对关键数据进行要素提取,整理汇聚,形成“数据池”。

  第二步:梳理规则,搭建模型。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搭建对应逻辑规则,对可能存在的违法情形分类梳理校验规则,分为四种类型:

  (1)以涉种企业、个体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为基础数据,筛选出已进行工商登记而未依法取得种子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数据,发现证照不全类行政处罚线索;

  (2)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登记为基础数据,筛选出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数据,发现无证经营类线索;

  (3)以乡镇实际参与制种企业信息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息对比,企业与乡镇登记信息和种子经营生产许可证对比;企业无种子经营生产许可备案信息和乡镇登记信息对比,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线索;

  (4)同步监督核查事项筛选出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和许可备案登记信息中差异化数据,人工核查发现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线索和其他产品质量类线索。

  第三步:调查核实,分类处置。对已取得工商注册登记未实际经营者,排查未经营原因,对因不符合许可或者备案登记条件却有经营意向的经营者、已取得单独许可或者备案,经营范围较广的经营者,进行赋色预警。

  适用业务:

  1.公益诉讼监督。通过数据归集,督促农业农村局、乡镇等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许可、备案登记制度落实的自查自纠,系统梳理涉种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行业监管的重难点问题,对未依法履行许可、备案登记而经营种子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2.刑事立案监督。通过差异化数据筛查,在人工核查过程中,同步检查无证经营、套牌侵权等涉嫌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线索,充分发挥刑行衔接机制,做好刑事立案监督。

  3.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对大数据比对归集的行政处罚重点线索分析研判,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依法监督,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制发类案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民事检察监督。对同步核查中发现的涉种民事侵权纠纷、拖欠制种款、涉种民事裁判、执行监督等线索,坚持监督与支持、维权与维稳、纠错与解纷并重的监督理念,开展民事精准监督,化解民事纠纷。

  三、案例成果

  (一)发现并立案涉种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8件,建议行政部门移送犯罪线索12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件,起诉涉种刑事案件6案7人,发出社会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3件,通过案件办理,督促市区两级对32家玉米种子企业和124家蔬菜花卉种子企业进行评星定级,劝退79个不符合制种生产的企业及个人,督促11家域外种子企业完成生产备案面积1.8万亩,监督铲除侵权种子2200余亩,督促兑付历年拖欠种款2900余万元,帮助413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385万元。

  

  

  (二)通过案件办理,打击犯罪,建立协作机制,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属地政府形成了保护合力,达到了长效长治,有力的净化了种业市场,146家制种企业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效益大幅提升;20万制种农户受益,亩增加制种收入超过500元。推动酒泉市人民政府出台《酒泉市农作物制种基地管理办法》,酒泉市委政法委开展全市种业监管执法年专项行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将酒泉种子司法保护工作经验在全省推广,部署开展全省检察机关种子产业司法保护工作。

  (三)酒泉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种业司法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先后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千案展示”、“百案评析”案例,3件案件分别被省检察院评为“公益诉讼五周年”、“公益诉讼检察服务幸福美好新甘肃”和“全省检察机关种业司法保护工作”典型案例。

  (四)在第五届酒泉现代种业博览会暨第二届花卉博览会上,中国种子协作副会长兼秘书长蒋协新到会致辞,对酒泉种业司法保护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指出:“酒泉市大力整治种业市场,营造种业良好发展环境,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全国种业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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