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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2 16:58:05 来源:
[法安导读]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法院篇 | 创新经验之“区块链助力调查令全流程数字化新模式探索”》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法院篇 | 创新经验之“区块链助力调查令全流程数字化新模式探索”》

区块链助力调查令全流程数字化新模式探索
刘晶晶 内蒙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在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推行过程中,多地法院推出电子调查令,但是在电子调查令的实行过程中,出现了协查单位不认可的问题,导致律师调查令难以推行。究其原因,主要是电子调查令在使用阶段未实现电子化,导致律师资质、调查令真伪协查单位无法有效核验,以及所调取证据易篡改毁损、未实现数字化等原因。针对于此,本文认为应当构建区块链调查令服务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将律师身份资质证明、调查令真伪核验、证据传递等调查令使用环节纳入线上平台,实现律师调查令全流程数字化,加强司法厅、法院、协查单位等多部门的协同合作,促进律师调查令的使用。
一、律师调查令实务现状
自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中提出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探索和试行证据调查令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均对律师调查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同时为了促进律师调查令的广泛适用以及加强数字法院的建设,多地法院开始试行电子调查令,采取律师调查令线上申请的模式,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审核以及签发的环节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电子化,整体取得不错成效。如2020年吉林中院实现首例“可信律师调查令”应用,率先在吉林省实现可信电子律师调查令在司法链自动上链存证;2021年上海高院对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进行功能升级,开通了电子调查令线上申请功能。
电子调查令的推行对律师调查令在司法实务中的实施过程中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律师调查令的适用仍然存在相应问题,电子调查令仍然存在不足之处。电子调查令实现了申请签发阶段的电子化、在线化,但是电子律师调查令的使用阶段仍旧未实现数字化。律师在取得调查令后,大多是将调查令下载打印出来,再交付协查单位核验。在司法实务中常存在调查令被拒绝、协查单位不认可电子调查令的情况,以及少数律师申请调查令较随意且存在使用不规范现象等。这就导致电子调查令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不能真正解决律师调查令适用困难的问题。
二、调查令实务问题原因论述
造成律师调查令目前存在适用难,电子调查令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不局限于一方面,笔者认为主要包含律师身份核验困难、调查令真伪难以辨别、证据易灭失等问题。
(一)律师身份核验难
1.律师身份资质证明繁琐
在司法实务中,律师前去协查单位调取证据时,除携带已签发调查令外,还要提供大量的纸质证明材料,包括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律所介绍信等材料,以此来证明自身的合法身份。如果遗漏相关证明材料,就可能导致无法调取证据,大量的证明材料和证明流程拖慢了证据调取的速度,使得大量的时间精力耗费在无意义的身份证明上,整体拖慢了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进度,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也给律师执业办案带来相应的阻力和压力。
2.相关单位无法准确核验律师资质
在证据调取的过程中,除了律师在身份证明上需消耗精力,相关的协查单位对于律师的身份核验也存在不小的难题。由于律师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大多为纸质版,存在材料造假或篡改的可能性,协查单位缺乏有效可靠的校验手段,无法对律师提供的材料进行核验,无法确认材料的真实性,也就无法确认调取人的律师身份。通常情况下,协查单位为保护信息不被泄露和避免信息被不法利用,只能选择拒绝律师的证据调查请求。
3.律师证明内容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在律师身份证明的过程中,除上述存在的问题外,还存在另一重要因素,即证明材料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难以保障。在司法实务中,律师可能存在被处分惩戒、被暂停执业或吊销律师执业证的情况,由于纸质材料无法及时更新,协查单位无法根据律师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了解律师的执业状态,所以可能错误认定律师具有相应调查权,从而导致相关信息材料的泄露或者被不法利用。
(二)调查令真伪无有效手段核验
在通过律师的身份证明之后,调查令本身的真伪核验同样会对协查单位造成较大的考验。目前电子调查令仅实现了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审核、签发阶段的线上化,对于调查令的使用阶段并未涉及,所以律师在取得调查令后,大多要将调查令下载并打印为纸质版。纸质版的调查令和证明材料类似,都存在易被篡改的可能,协查单位无法有效判断调查令的真实性。同时协查单位与法院并无直接的沟通渠道,无法向法院确认调查令签发的真实性。律师调查令调取的证据都涉及个人隐私,基于审慎取证的原则,协查单位会担心、质疑律师调查令是否真实、是否被篡改等问题,这就导致协查单位无法仅凭律师所持的调查令就提交律师所需的证据。
(三)证据易灭失、易篡改、递交效率低
在克服上述问题后,律师凭借调查令取得所需证据后,仍然存在相应问题。协查单位所提供的证据多为纸质版证据,需要打印邮寄至法院,或者交付律师,再由律师转递至法院或者邮寄至法院,整体证据递交的效率低下,存在大量的证据在途或邮寄时间。同时纸质材料不可避免会在邮寄或递交过程中出现灭失情况,在灭失情况下只能由律师多次往返法院和协查单位再行申请调查令和调取证据。同时纸质证据还存在被篡改的风险,一旦证据失真势必会影响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妨碍司法正义。
三、区块链调查令服务平台对实务问题的解决路径
在对电子调查令未取得预期效果的原因进行论述之后,势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电子调查令进行相应的调整,而根本途径就在于拓展电子调查令的适用阶段,即应当将电子调查令的使用阶段数字化,构建区块链调查令服务平台。区块链技术被嵌入了强运算能力,各个区块即整体共同参与记录、存储、分享数据,具有完成自身真实性检验的自我证成能力。将律师资质验证、调查令核验以及证据的传送都纳入区块链调查令服务平台的内容中来,在手机等网络端上线调查令的在线申请、审核与签发系统,以促进调查令制度的运行更加便捷规范。同时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审核、签发、使用、反馈等一系列环节都被区块链技术赋予缜密逻辑,每一份律师调查令都有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由此可以取得协查单位对于调查令的认可,推动律师调查令的全流程在线协同模式构建,促进律师调查令的司法实务应用,彰显司法正义。
(一)律师身份核验
针对于调查令使用过程中律师身份资质证明的环节,通过区块链调查令服务平台可以在调查令申请阶段就要求律师上传相应的律师身份证明材料,将大量难以携带的纸质材料转化为易携的电子数据,从而减轻律师的工作量。同时区块链服务平台运用跨链协同技术,可以实现执业律师资质信息、委托代理关系信息的跨链核验,并运用区块链电子签名有效性核验技术,实现对授权书、律所事务所介绍信等电子材料进行真实性核验,协查单位只需对扫描二维码即可验证律师相关资质的真实性。区块链调查令服务平台可以实现执业律师资质信息、委托代理关系信息链上快速、准确核验,为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赋能,进一步保障律师证据调查权。
此外对于律师是否受处分惩戒或是处于暂停职业、吊销律师执业证状态,对于上述情况,区块链服务平台可以加强其与司法厅和律师协会的协同合作,在对律师作出处分惩戒或暂停职业、吊销律师执业证等决定时,作出决定的相关单位可以将处理决定及时上链存证,协查单位在对律师资质进行核验时,可以及时查阅。
(二)调查令真伪核验
区块链调查令服务平台运用区块链可信核验及智能合约技术,可以助力协查单位对律师出示的调查令进行在线真伪核验。法院在审核签发调查令之后,可以将电子调查令上链,协查单位通过扫描调查令存证报告二维码即可快速核验调查令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大幅降低了核查难度,也确保了调查令不被篡改和重复使用,防止律师调查令的滥用,利用区块链技术全程留痕、可溯源、防止篡改的优势,可以确保律师高效、准确、合法取证。
(三)电子证据在线流转
目前大部分协查单位都已实现信息化建设,相关证据都已数字化的形式存在,所提供的的内容也大多是电子证据,但是现有的电子调查令平台并无证据提交渠道,导致协查单位提供的证据要打印成纸质证据,再予以提交。由于区块链调查令平台运用的区块链技术既具有不可篡改的特性,所以在协查单位根据调查令为律师提供相关证据时,可以直接提交电子证据,在线反馈调查证据实时上链存证存证,有效避免了证据流转过程中丢失或被篡改的可能性,同时也减少证据的在途时间和邮寄时间,有效提升证据的调取效率,整体提升案件的办理效率。此外,可以有效降低协查单位对于证据被滥用的担心,提升协查单位支持证据调取的意愿,推进律师调查令的广泛适用。
(四)加强单位协同
通过区块链调查令服务平台还可以加强法院与司法厅,以及其他协查单位的协同合作。通过区块链服务平台,相关协查单位可以将律师调查令的使用情况及时上链存证,并实时反馈,法院可在线查看调查令核验的相关记录及律师反馈情况等信息,实时跟进调查令使用情况,确保签发的调查令安全使用,同时也加强法院与其他协查单位的协同合作,促进信息的快速流通,进一步提升司法工作效率。同时对于法院和司法厅之间,通过区块链调查令服务平台,可以及时对律师的违规行为进行互通有无,司法厅由此可以及时对律师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且司法厅对于部分律师的相关处罚处分,也可以及时通报法院,减少法院因律师资质信息不明,而错误签发调查令的可能。
此外对于区块链调查令服务平台的使用并不局限于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使用,在对于律师调查令适用成熟之后,可以探索适用于仲裁机构的证据调查令申请。仲裁案件如遇到需要调查取证的情形,通常是由仲裁机构开具协助调查函,再由当事人或仲裁机构持函前往调查。由于协助调查函并无强制力,加之普通民众对仲裁的认识、配合程度不足,常常影响到取证效果。通过区块链服务平台可以建立法院与仲裁机构的协同关系,从而仲裁机构的证据调取就可以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协同模式,有效提升仲裁案件的审理效率。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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