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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3 09:54:08 来源:
[法安导读]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掀起了各行各业的信息化、智能化变革,检察机关也及...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掀起了各行各业的信息化、智能化变革,检察机关也及时顺应时代发展变化,在推进信息技术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应用方面作了很多有益实践。1990年以来,先后经历了检察办公自动化、机关网络化、业务信息化、检务智慧化发展四个阶段,随着2.0业务系统的全面上线,融合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六大平台”的智慧检务公共基础已搭建完成;结合“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特点进行个性化智慧模块建设已成为当前智慧检务建设的关键,也是张军检察长提出的智慧检务“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的内在要求。本文,立足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实务需求和行政检察智慧建设实况分析,以期为行政检察个性化智慧检务建设作基本探寻。
一、行政检察监督及其智慧检务建设现状
(一)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特点分析
1.行政案件类型在检察机关层级化分布差异明显。
A省B市检察机关近三年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一览表(表一)

检察机关行政监督案件主要为诉讼监督类与非讼监督两大类,实践中基层院主要办理审判程序违法监督、行政诉讼执行监督等诉讼监督类案件和非诉执行或督履职参与社会治理类非讼监督案件;市级以上检察院主要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这一典型的诉讼监督类案件(见表一)。
2.集中管辖影响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地域性分布差异。

随着一审行政案件普遍集中管辖或特定领域行政案件专门管辖工作在各地法院大力推行,导致诉讼监督案件均分布在集中管辖地的基层检察院;非集中管辖地基层院出现无行政诉讼监督类案件可办的情况(见表二),集中管辖地基层院则出现行政检察人员力量配备难以满足同时开展诉讼和非诉监督两项业务需要的问题。
3.内外信息壁垒严重制约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开展。一是检察机关内部壁垒制约监督合力发挥。2.0系统中行刑交叉、行政与公益诉讼检察交叉的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在不同部门间无法实现,上、下院之间仅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可以实现部分文书共享。二是行政执法、司法机关间的外部信息壁垒影响行政检察工作效益。B市在行政行为作出、复议、诉讼、检察监督的各环节都各自有日趋完善的平台数据库,但数据库间尚未实现信息互联共享,致使案件办理时需要检察机关开展很多因信息不畅通引起的非必要的调查核实。
(二)行政检察领域智慧检务建设现状
1.案件信息录入与统计功能设置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一是上线办理不全,案件质效难以得到及时监督把关。如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在处理非诉执行阶段的“遗落之诉”、复议阶段的“潜在之诉”时,在系统中无适配案件类型进行线上办理。二是行政案件数据统计分析难以满足为高质量发展作决策参考的需求。在线统计,仅有基本数量数据,缺失对应行政执法领域、单位、行为性质等方面个性化统计模型或多条件检索功能建设,难于发挥行政检察监督数据这块“晴雨表”的精准决策参考作用。
2.行政检察智能化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尚有差距。一是数据库建设需要完善。系统中行政业务模块数据库支撑不足,如司法案例、法学期刊、媒体资源库、业务助手等快捷连接通用功能因行政检察数据库建设缺失或更新不及时制约功能效用发挥。二是行政检察个性化辅助工具缺失。如“行政法宝”、“行政办案指引”“行政精品问答”等行政个性化、专业性资源数据工具需要及时搭建和完善。
3.智能辅助平台建设专业化和针对性需要进一步提升
(1)外脑借助平台库专业化建设不够。一是专家资源库更新建设不及时。民事、行政互联网专家咨询平台专家库未实现民事、行政专家专业化分离,案件咨询推送时专业匹配度不精准,出现行政案件咨询质量效果不理想。二是咨询案件数据库运用不足。咨询平台中尚无全国咨询案件归集处理,典型、优秀咨询案例收集推送等学习参考资源库,也缺乏类案检索和智能化推送等辅助建设,实务中导致类似案件出现多地重复咨询浪费资源的情况。
(2)行政检察阅卷辅助系统需求导向性不足。一是对基层关注不足。行政检察阅卷辅助系统,通过 21个子节点和7个审查环节进行阅卷标注,实现审查全过程规范指引和智能提取,切实提高了裁判监督类案件办案效率。但从B市近三年办案情况看,裁判监督案件占比4.15%,其他监督类案件占比95.85%(见表一)。故,对于没有裁判监督案件,又大量办理其他案件的基层办案人员来说,该功能无法为其增便减负。二是配套建设未跟上。该系统使用前提是案件在执法、诉讼等阶段均具有完备且能为检察机关调取的电子卷宗,实务中因部分机关电子卷宗管理和在线移送配套平台建设缺失,需实地调取纸质卷宗再扫描成电子卷,从而影响了办案人员对该阅卷辅助系统使用的积极性。
二、行政检察监督智慧建设构想
(一)强化大数据在行政检察监督中的智慧应用
1.建立数据化共享平台,智能排查案件线索。重视源头采集,探索建立新型行政数据云平台。对部分领域行政执法试点进行数据码采集、存储、提取建设,搭建从行政执法源头开始覆盖复议、诉讼等各阶段资料信息的数码储存,扫码浏览,截选提取,智能识别等新型行政数据共建共享平台。重视智慧分析,建立行政执法、司法数据统一收集监测分析系统。推进对已有数据库的链接收集应用,如通过设置一定筛选或排除条件及时过滤裁判文书网、行政执法、信访处理、行政复议数据库中的数据,从而推送案件可疑线索。
2.建立数据化管理平台,统筹调配办案人员。在全市乃至全省范围内统筹调配行政检察人员是检察机关应对集中管辖,最大化配置各项行政检察资源要素的内在要求。在业务系统中增设跨院协同办案模块,明确主办和协办权责、团队轮案规则、一体化办案操作指引,完善在线联席讨论、员额及其所在单位的行政检察工作量化考核等配套管理功能建设,实现按各地受案实际情况,实现全省范围内匹配办案人员或专业化行政办案团队在线办案的科学管理。
3.建立数据化监测平台,强化内控管理与对外互动。一是建立手机短信或小程序互动提醒功能,对办案人员设置办案流程、案卡填录、节点时限、邀请协同、审批状态等短信息提醒功能;对案件当事人设置查看案件流程、申请文书电子推送、意见建议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督办案情况评价等功能。二是建立对外政务协同功能。设置在线通知配合调查核实、征求意见、发送听证邀请函、提醒重点关注等对外政务功能。三是完善统计分析功能。按照行政案件类型多样化特点建立智慧统计模型,细化案件统计对应数据、实现个性化检索、精准化态势分析为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决策提供更好“行政检察智库意见”。
4.完善数据化资源平台,强化知识工具应用。健全行政检察类法宝、指导性、典型案例、资讯、学术文章、优秀文书等数据库,完善智能提取在办案件案由、争议焦点等关键词要素,自动推送备用法律法规、类案、资讯、前沿文章等功能建设。
(二)持续完善智能化办案辅助系统建设
智能化办案辅助建设需把握 “提效率,促规范”的核心目的,体现“必要性,适用性”的价值功能,融入“兼容性,适应性”的长远视角,具体抓好三个方面:
1.坚持需求导向。智能化办案辅助主要是辅助一线办案人员,使其能有更广阔视野、更深入思考、更细微关注、更规范参考以更精准地作出处理决定,更充分地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鉴于行政检察办案特点,要同时兼顾好三方主体需求,办案人员、案件当事人、被监督单位,对于涉及当事人和被监督单位要进行换位思考,充分征求意见,更要关注基层与市级以上办案差异化需求。
2.注重规划引导。统筹规划好行政检察人工智能辅助系统研发运用,防止出现一个智能辅助两个以上检察院在分别投入资金重复研发,造成资源浪费现象。建议高检院、省院相关部门按期、按领域做好统筹,结合实际选择好研发试点地方及领域,确保鼓励创新与规范建设的统一。
3.注意开放兼容。智能辅助系统研发使用,要始终坚持发展的理念,能为检察实务的发展变化而留有余地,有适应不同办公软件的兼容能力及升级空间,又要注重对智能辅助本身数据库的智能化分析处理,为保密和其他新需求留有开放口子。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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