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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27 13:44:54 来源: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法安导读]针对管制、缓刑交付监督难的问题,检察机关设计研发管制、缓刑交付执行法律监督模型,旨在归集检法司数据,...
针对管制、缓刑交付监督难的问题,检察机关设计研发管制、缓刑交付执行法律监督模型,旨在归集检法司数据,并通过模型内设置的系列研判规则,分析研判管制、缓刑交付执行中的异常情况,发现违法线索,帮助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决定机构以及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在社区矫正衔接与交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开展监督,从而实现检察机关对管制、缓刑交付执行活动监督全覆盖。
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利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2024年1月至3月期间新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数据进行筛查,发现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存在未严格做好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未将39名社区矫正决定地非海口市龙华区但执行地在海口市龙华区的社区矫正对象《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转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的情况。
二、线索发现过程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首先向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调取了2024年1月至3月新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名单数据,之后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中调取公诉案件已判决案件信息,并以检察机关收到判决书时间计算出判决生效基准日期,接着通过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管制、缓刑交付执行法律监督模型案例将上述数据分别与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日期、缓刑考验期起算日期、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日期、抄送检察机关日期进行碰撞比对,模型最终筛查出上述39名存在异常情况的新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数据,最后检察人员与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确认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作为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确实存在未将上述39名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个地方的新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有关法律文书转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的情况。
随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将上述39件个案问题合并处理,对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刑事执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最终向海口市龙华区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整改。
三、数据分析方法
(一)数据来源及载体
1.数据来源
(1)审查起诉案件数据(源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
(2)一审、二审刑事案件生效判决数据以及推送执行数据(源于法院办案系统);
(3)司法所入矫人员数据(源于司法局办案系统)。
2.数据分析关键词
(1)检察机关:被告人姓名、身份证号、判决日期、判决生效日期、判决书文号、收到法律文书抄送日期。
(2)人民法院:被告人姓名、身份证号、判决日期、判决生效日期、判决书文号、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日期、缓刑考验期起算日期、社区矫正执行地。
(3)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名称、被告人姓名、身份证号、入矫日期、法律文书送达日期、审判法院。
(二)数据分析步骤及研判规则
第一步:筛选出判决已生效被判处管制、缓刑人员数据。
1.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数据进行筛选。提取审结处理字段为“起诉”,且一审宣告刑字段为“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得到判处管制、缓刑被告人数据;
2.将获取的“判处管制、缓刑被告人数据”与从法院获取的一审、二审生效判决案件数据进行对比。以“身份证号”字段进行匹配,剔除判决书文号字段为空值(经对比,检察院、法院提取的数据中均无判决书文号,即可认定为无生效判决情况)或者错误的数据(经对比,检察院、法院提取的数据中判决书文号不一致,即需要进一步核查判决是否生效),得到判决已生效被判处管制、缓刑被告人数据;
3.将获取的“判决已生效被判处管制、缓刑被告人数据”进行筛选,剔除社区矫正执行地为非本地区的数据,得到判决已生效且社区矫正执行地在本地区的被判处管制、缓刑被告人数据。
第二步:比对出判处管制、缓刑但未进入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入矫名单或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时间晚于生效判决10日以上线索数据。
1.对社区矫正机构入矫人员数据进行分析。首先将所有入矫人员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入矫日期降序排列并剔除重复数据,保留每个人入矫日期的记录(包括要素:司法所名称、姓名、身份证号、入矫日期、法律文书送达日期、审判法院),其次将审判法院为非本地法院的数据进行剔除,得到本地区法院审判且有入矫记录的人员数据;
2.将获取的“判决已生效且社区矫正执行地在本地区的被判处管制、缓刑被告人数据”与“本地区法院审判且有入矫记录的人员数据”进行比对,通过以下判断规则,得到判处管制、缓刑但未入入矫名单或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时间晚于生效判决10日以上线索数据。
判断规则一:有“判决已生效且社区矫正执行地在本地区的被判处管制、缓刑被告人数据”但无“本地区法院审判且有入矫记录的人员数据”,则表明存在社区矫正人员未报到的情况;
判断规则二:有入矫记录但入矫日期晚于(>)判决生效日期10日以上,则表明存在社区矫正人员未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情况;
判断规则三:有入矫记录但法律文书送达日期晚于(>)判决生效日期10日以上,则表明存在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即法院未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的情况。
第三步:获取社区矫正法律文书未抄送检察机关线索数据。
将“判决已生效且社区矫正执行地在本地区的被判处管制、缓刑被告人数据”“本地区法院审判且有入矫记录的人员数据”“社区矫正机构入矫人员数据”“社区矫正执行地数据”“检察机关收到法律文书抄送日期台账数据”进行对比,由此可以获得两类监督线索:
1.筛查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抄送情况。判断规则四:有“本地区法院审判且有入矫记录的人员数据”但无“检察机关收到法律文书抄送日期台账数据”,则表明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在同一地方,负有抄送社区矫正法律文书职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即人民法院,未将法律文书抄送检察机关;
2.筛查社区矫正机构法律文书抄送情况。判断规则五:将“社区矫正机构入矫人员数据”进行筛选,将审判法院为本地法院的数据进行剔除,得到“审判法院非本地法院的社区矫正机构入矫人员数据”,并与“检察机关收到法律文书抄送日期台账数据”进行对比,若无数据,则表明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负有转送社区矫正法律文书职责的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未将法律文书转送检察机关。
四、研判流程图

五、社会治理成效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如何发现更多有效的监督线索,一直是法律监督工作的难点。进入信息化时代,以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将数据资源作为发现监督线索的重要渠道,同数据“交朋友”,深度挖掘检察数据价值,让更多“沉睡数据”被充分激活和应用,可以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自数字检察工作开展以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及省院对数字检察的工作要求与部署,围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脉络,梳理监督要点,以刑罚交付执行监督中的管制、缓刑交付执行监督作为“小切口”,根据监督要点,确定五个线索发现研判规则,设计研发了“管制、缓刑交付执行法律监督数字模型”。该模型通过对检察机关内部数据与社区矫正机构数据进行分析整合,比对碰撞,筛查出“异常”数据,精准挖掘法律监督线索。该模型从立项到最终正式运行短短不到一个月内,筛查了本辖区第一季度管制、缓刑交付执行数据436条,最终五个研判规则共获得线索数据110条,经过核查,确定41条有效线索数据。分析研判后,对其中39件个案问题合并处理,最终立案3件,向相关单位发出纠正违法3件。
该模型的建立,让“沉睡数据”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发挥了数据的内在价值,实现了大数据和法律监督的深度融合,有效推动了法律监督方式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让大数据效能在办案中充分释放,以数字检察作为检察机关工作的新质生产力,助力法律监督质效提升,为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蓄势赋能。
六、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收到法律文书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回执。
社区矫正对象前来报到时,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未收到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不齐全,应当先记录在案,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五日内送达或者补齐法律文书。”
第三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1.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第三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2.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等机关的交付执行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交付执行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的;……
2.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或者对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接收而拒绝接收的;”
七、办案指引及心得体会
交付执行监督是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依法交付执行是实现依法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教育改造功能和刑法目的的首要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在交付执行环节因衔接脱节等导致漏管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刑罚的权威和刑罚目的的实现。管制、缓刑交付执行监督作为我国刑事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每年案件量的逐步攀升,监督难度不断增大,然而检察机关传统的监督方式只能通过逐个案件、逐个罪犯名单进行人工对比筛查,工作量大,效率低,面对海量交付执行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监督,加上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工作点多面广,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力量有限,单纯依靠人工逐案核查方式难以对交付执行开展全面监督,无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作用。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运用大数据分析、挖掘与人工智能等技术与检察业务深度结合,构建科学、专业、实用的管制、缓刑交付执行法律监督数字模型,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中调取公诉案件已判决案件信息,以检察机关收到判决书时间计算出判决生效基准日期,将该日期分别与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日期、缓刑考验期起算日期、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日期、抄送检察机关日期进行碰撞比对,通过模型内部设置的五个线索发现研判规则,对检察机关内部数据与社区矫正机构数据进行分析整合,比对碰撞,筛查出“异常”数据,精准挖掘法律监督线索。
以多种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手段的线索研判分析技术为基础,围绕管制、缓刑交付常见违法特征,收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机关相关初步数据,通过模型的研判功能进行数据比对、碰撞及分析研判,从同类场景、批量案件中发现共性违法行为,形成重点线索,实现检察业务和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的“场景式监督”,帮助检察机关主动发现类案线索,为专项监督治理提供有力支撑。辅助检察官对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实现高效决策。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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