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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数字监督在惩治毒品洗钱犯罪中的应用

时间:2026-01-13 15:20:42   来源:范志鸿 陈宇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法安导读]一、问题:毒品洗钱犯罪的新变化【案例】2018年11月至2021年6月间,杨某某与崔某在网络上先后2...

        一、问题:毒品洗钱犯罪的新变化

【案例】2018年11月至2021年6月间,杨某某与崔某在网络上先后22次通过寄递方式向他人贩卖大麻,并要求买家以等值的比特币付款。崔某收取比特币后,通过火币网将比特币进行出售,比特币匿名买家将所得钱款转入陈某微信账户后,通过转账、提现等方式转至杨某某名下账户,再由杨某某通过股票投资、房产买卖以及现金理财等方式完成毒赃“洗白”。(如图1所示)。

试论数字监督在惩治毒品洗钱犯罪中的应用

在该案中,贩毒嫌疑人崔某先后通过匿名虚拟货币、借用案外人陈某的微信账户和投资理财等方式对涉毒款项进行“洗白”,以掩饰、隐瞒毒资的来源和性质。这是目前司法实务中毒品犯罪分子常用的反侦查手段之一,也是毒品反洗钱工作中的一个典型案例。相比其他刑事犯罪,毒品反洗钱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难点:一是涉毒资金来往复杂,海量数据不易筛查。二是洗钱方式不断翻新,毒资流向难以查明。三是涉毒交易关联不明,锁定洗钱犯罪困难。与严厉打击涉毒洗钱犯罪要求相适应的是立法的不断升级。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规定的洗钱罪进行重塑性修订,不仅对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罚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而且细化洗钱行为方式,明确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的规制范围。但立法的仓促,加之解释的粗线条,导致对洗钱罪的认定,不仅刑法学界讨论纷纭,司法实务也莫衷一是,造成地区间巨大的实践差异。在大数据时代,数字监督具有准确、高效以及针对性强等特点,有助于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和海量数据中快速、准确查明关联事实。笔者试从数字监督的角度,以涉毒洗钱案件为样本,对该类犯罪进行数据化分析和模型化处理,以求对理清本罪构成要件以及破解涉毒洗钱犯罪惩治困境有所助益。

二、破局:毒品洗钱侦防困境的解决思路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一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不法要素和责任要素,反映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和非难可能性。本文尝试以罪状描述的关键词对毒品洗钱行为成立犯罪所需要件进行解构和分析。

(一)“明知”的主观故意要求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原有的“明知”要件规定,原因在于自洗钱行为入罪后,自然无需证明上游犯罪行为人自己明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就涉毒他洗钱行为而言,仍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系来源于毒品犯罪,这也是他洗钱区别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根本所在。换言之,刑法修订后,“明知”作为洗钱罪主观的超过要素,并未改变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控方仍需证明他洗钱行为人具备“明知”要件。

(二)“为掩饰、隐瞒”的犯罪目的要求

我国刑法将洗钱罪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因此,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应是洗钱罪侵犯的主要法益。修订后的洗钱罪保留了“为掩饰、隐瞒”的罪状描述,这就表明立法者在刑法修订时再次重申洗钱犯罪行为人必须具备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目的和犯罪动机,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其为掩饰、隐瞒毒赃的来源和性质并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上游犯罪限定

就涉毒洗钱而言,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即因上游毒品犯罪而产生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孳息。涉毒洗钱中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应当基于上游毒品犯罪进行认定,不能超出上游毒品犯罪所得范围,控方应当承担洗钱对象系上游犯罪所得的证明责任,否则就应承担不利后果。

(四)具体行为形态的客观方面要求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洗钱犯罪12种的具体行为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提供资金账户”“转换”和“转移”等3种表现形式。

1.“提供资金账户”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洗钱方式,包括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他洗钱)和要求他人提供资金账户(自洗钱)。在实务中极易产生争议的是,提供资金账户的阶段是否影响行为定性?应当定性为积极帮助促成毒品交易的贩卖毒品共犯抑或毒品犯罪后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因此,在设定监督要素时需要先行予以明确。

2.“转换”是指将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转换为其他财产形式,以达到掩饰、隐瞒的目的。现行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买卖、投资等行为属于洗钱罪表现形式,但需要讨论的是,自用、消费等纯粹地依照财物的通常利用方式加以使用,是否可以认定为洗钱行为?如将毒资用于购买苹果手机、家用电脑等。此外,在前述案件中,张某某将毒资用于购买“余额宝”,将毒资进行互联网理财,是否可以认定为投资洗钱?用途流向也决定了数字监督的范围,需要事先制定监管规则。

三、路径:毒品洗钱数字监督的实践展开

在大数据时代,案情千差万别的案件信息可以转换成为海量的法律数据,如何分析和利用法律数据就成为数字监督能否有效开展的重要问题。如前分析,就涉毒洗钱案件而言,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生效判决和侦查要素的分析,可以将洗钱案件解构成若干影响定罪量刑的要素,使得运用数字监督方法对涉毒洗钱案件进行赋能监督成为可能。

(一)数据来源

1.法律文书。收集已经生效的毒品犯罪案件、涉毒洗钱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将案件事实、罪名、量刑等法律数据转化成为可供分析和使用的数据格式。

2.人员信息。接入公安机关人员基本信息、辖区吸毒人员、强制隔离解毒人员等管理系统,检索查询涉案人员社会关系,是否系吸毒、贩毒人员。

3.交易流水。接入中国人民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腾讯、支付宝等常用的手机支付系统,可以根据人员信息、交易时间等条件检索查询涉案人员银行流水和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二)数据要素

1.法律文书数据要素: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特征、前科信息等)、贩毒情况(贩毒时间、贩毒方式、毒品种类、毒赃数额)、交易情况(交易方式、账户信息、交易流水、交易次数)、认定情况(处理结果、认定理由)、量刑情况(主刑种类、主刑刑期、罚金数额)等。

2.人员信息数据要素:包括涉案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特征、毒品前科、吸毒史),涉案人员社会关系(亲属、朋友、情侣、无社会关系)、涉案人员社交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抖音账户)、涉案人员时空交集等。

3.交易流水数据要素:包括涉案人员的信用情况(是否失信人员、被限制交易人员)、金融账户情况(银行账户账号、银行账户状态、银行账户绑定情况)、交易流水情况(交易次数、交易金额、可疑交易情况、异常交易情况)等。

(三)数据碰撞

在全面收集涉毒洗钱相关法律数据的基础上,运用计算机对法律数据进行分析,将两组以上同类型数据集进行梳理,通过关联查询等方式,筛选数据集取交集。如针对前述案例崔某借用陈某微信账户情形,以“借用”“他人”“微信”“转账”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有罪和无罪判决进行分析。又如针对涉毒洗钱量刑问题,确定洗钱数额进行检索,筛选相关判决的量刑情况,以分析判决量刑是否适当。

(四)数据建模

1.毒品洗钱侦查办案数据模型

在采集司法机关涉毒洗钱法律文书数据、公安机关人员信息数据和中国人民银行交易流水信息数据的基础上,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和构罪要素筛选数据,根据侦查办案数据模型及时发现涉毒洗钱案件线索,提高办案质效。(具体数据模型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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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毒品洗钱法律监督数据模型

在采集已生效涉毒洗钱案件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和判决书,在办涉毒洗钱案件电子卷宗的基础上,根据涉毒洗钱法律监督数据模型进行数据碰撞,为涉毒洗钱案件量刑建议和审判监督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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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数据处理

开展数字监督,就是在对法律数据进行数字化处理后,通过数据模型化处理,从浩渺的海量数据中获取具有价值的法律数据,进而助力司法办案。

1.发现案件线索

目前,涉毒洗钱案件发案量少,与毒品案件数量不相匹配,主要原因在于在办理毒品案件中没有及时发现涉毒洗钱案件线索,使得涉毒洗钱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在自洗钱行为入刑后,这种问题愈发显现,已经严重危害我国反洗钱工作和毒品打击成效。开展涉毒洗钱数字监督,可以在自动化和数字化技术的支持下及时发现涉毒洗钱案件线索,避免出现因人为原因导致没有及时追究洗钱法律责任。

2.助力案件审查

法律数据模型的基础是犯罪构成要件,通过建模,使刑法规定中抽象的构成要件具象化,进而为侦查、起诉和审查提供办案指引,指导案件从侦查阶段开始按照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和定罪量刑要素的标准进行。

3.开展法律监督

进行同类型案件的法律数据碰撞,不仅可以为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供有益参考,也可以为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活动监督拓展案源渠道。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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