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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智能化如何融入智慧法院建设

时间:2025-09-15 10:47:44   来源:魏文超 朱明忠 李长青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安导读]在审判工作现代化的时代要求下,发挥中枢作用的审判管理,首当其冲要实现现代化。而审判管理现代化的前提则...

在审判工作现代化的时代要求下,发挥中枢作用的审判管理,首当其冲要实现现代化。而审判管理现代化的前提则是审判管理的智能化。在推进智慧法院的建设中,审判管理智能化要如何融入,是全国各地法院共同面临的问题。作者结合智慧法院体系模式框架和信息化建设实践,提出如下设想:

一、智慧法院建设的体系架构

审判管理智能化如何融入智慧法院建设

图1  我国智慧法院体系工程的参考模型

如图1所示,智慧法院体系工程模型分为“一核两环”,内核为大数据管理和知识服务平台,汇聚了智慧法院的各类业务数据以及基于数据生成的丰富知识资源。智慧管理系统是“内环”之一,是服务于法院管理的主要载体;顶层设计、智慧云网、综合安全、运维保障系统作为“外环”,是智慧法院赖以运行的基础和保障条件。其中,智慧管理应用系统与大数据管理和知识服务平台形成信息交互关系,由其提供数据与知识服务。而智慧云网(智慧云网是各类信息基础设施的总和,提供计算、存储、数据库、通信网络等基础服务)、综合安全(综合安全系统是实现身份认证、边界防护、安全监管等功能的系统集合,提供信息安全服务。)、运维保障(运维保障系统是保障系统运行、处置系统故障、评价运行质效的信息系统集合,提供运维保障服务)等系统则为智慧管理系统提供信息服务支撑。

    由此,审判管理作为智慧管理的组成部分,同样需要上述其他系统的信息交互和服务支撑。审判管理智能化的前提便是上述系统的统一、同步建设,缺一不可。

二、地方法院建设审判管理智能化的路径

根据体系参考模型,结合现状分析,目前我国智慧法院体系工程建设依托全国各级法院,着重研发以办案系统为主的8类自治系统(指可以由各级法院自行建设、管理的系统),其中包括智慧管理系统在内。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研发以及委托一些地方法院研发和推广重点骨干系统,如全国法院司法大数据管理和知识服务平台、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各级法院基本上不必再另行建设。另外,人民法院“一张网”建设更是将各种系统集成,可以提高众多自治信息系统的系统互联、信息互通、数据共享、智能辅助、操作联动等体系协同能力,也是各级法院在建设中应当考虑取舍的重点。

具体而言,地方法院在审判管理智能化建设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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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审判管理智能化应用建设体系架构示意图

(一)建设支撑各类应用、联通各类数据的网络平台

大平台类似生产中通水通电通网的作业场地,可以划分为各类区域,承载多样化作业和作业间的业务往来,起到基础支撑作用。如图2所示,地方三级法院纵向已经建成法院网络基础子平台(即法院专网,实际已在“智慧法院2.0时代”完成),但与地方各行业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动,就需要融入省域网络基础平台,包括地方政府或委托运营商建设的云平台。从建设实践来看,发达地区法院已经建设部署完毕,而偏远地区法院仅完成了实现网络互联和数据互通的法院内部基础性硬件平台建设,却已经在保障网络安全、网间互通速率、设备及时更新维护方面出现经费投入和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因此,应当考虑将非涉密网络建设融入地方网络平台,“迁网上云”。在硬件基础平台之上还需搭建集成化的软件平台(如“法官工作平台”等实现单点登录的系统),可以与审判执行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同一平台,也可以建设专门化审判管理平台,实现各系统应用的功能部署和数据互通。

(二)建成具备数据分析、比对、处理的本地数据中心

各地法院数据库已对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服务平台,但普遍仅具备数据的存储、提取等功能(“智慧法院3.0时代”的成果)。审判管理中质效分析评估、数据会商等机制需要具备数据分析、处理的数据中心,又称“数据中台”或“智慧大脑”。因本地化部署能够保证安全性和置信度,各地法院应当建设。而将来智能化建设中,人工智能“法律大模型”等所需的机器学习训练中心、智能语音所需的云语音平台等则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来统一建设,一方面投入成本和规模较高,地方法院难以承担,另一方面,需要将影响审判结果的算法、样本等关键内容统一起来,确保裁判尺度全国统一。

(三)研发审判管理智能化软件

在平台和数据基础条件具备后,智能化应用则需要由各类专业化软件来完成。因财政管理办法规定和最高法院部署,有些信息系统由各地法院分别建设、独立运行、分散管理。若对已经建成的系统进行智能化建设,应当结合实际和系统功能性质,采取不同的建设策略。

三、审判管理智能化应用系统的建设策略

审判管理的职能因发挥主体和作用对象不同,在信息技术环境中所依托的系统也各有不同,结合应用场景,建设策略如下:

(一)直接购买使用外界成熟的智能管理软件

在具体的审判管理实施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人员签到考勤、文件分发、统一认证平台、单点登录、在线会议等类行政化的管理,其智能化的业务需求可以直接购买使用近似于“傻瓜式”操作的系统(如“钉钉”“腾讯会议”等)来解决,不需要经过专门培训,开机联网即用。一些大数据统计分析工作,需要专业的工具软件(如SPSS、Hive等),只需要购买专业版本软件,将统计数据导入软件进行汇总分析即可,而不是寻找专注于法院行业但在数据分析上并不专业的厂商合作开发。

(二)委托外部厂商开发或挂接基础平台

智能信息技术在审判管理领域的应用并不广泛,有些方面还存在空白区域,一时无法找到成熟的外界产品。因此,需要法院审判管理部门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出细致的业务需求,委托给外部厂商研发智能管理系统。外部厂商开发经验丰富,拥有开发团队,能够按时、按量、保质完成任务,开发过程中要注意数据接口问题,避免建立一个信息化系统形成一个信息孤岛。另外,审判管理的某些工作业务量少,用户群众单一,不必单独搭建基础平台,只需租用或购买稳定的平台资源,挂接上线提供服务。如“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原移动微法院)”依托的便是“微信小程序”平台,其用户身份认证机制使用的是“微信”的标准人脸识别技术,大大减少了基础平台的投入。

(三)自主开发建设

审判管理智能化系统建设中,有些功能要受到审判管理权限和边界的约束,先要做到安全可控。当审判执行领域已经开始警惕人工智能中的“算法黑箱”“技术依赖”时,对审判执行工作起到调度、管理、监督作用的审判管理,同样要警惕外部厂商从侧面间接攻破司法防线。因此,涉及审判监管权力行使的管理系统应当由法院自主开发建设,在单个法院力量不足时,可以联片组建团队、自主开发。或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设,统一使用。

综上,各地法院在审判管理智能化建设方面,要结合智慧法院体系工程统筹兼顾,理清地方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基础性平台的自治和功能集成的统建情况,再规划设计审判管理智能化系统的建设,避免多头建设、重复建设、不安全建设。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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