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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赋能法律援助,华颂律所曾一秀律师获赠锦旗

时间:2025-07-17 11:21:18   来源:法治东方公众号

[法安导读]在法治建设的征程中,每一面锦旗都是一份信任与认可的见证。7月8日下午,东方市一起工伤赔偿案件的受援人...

在法治建设的征程中,每一面锦旗都是一份信任与认可的见证。7月8日下午,东方市一起工伤赔偿案件的受援人姚先生,到华颂律师事务所为市司法局指派援助律师曾一秀送上一面写着“一言惊座秉公正,秀洁清廉暖万家”的锦旗。这不仅是对曾律师个人专业素养的高度赞许,更是对东方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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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回溯

2020年7月10日,姚某在受雇于太原市某公司的第六天,在施工工地卸载水泥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腓骨骨折、左膝关节损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因该公司不承认姚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不予工伤赔偿,姚某迫于无奈向东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4月15日,东方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姚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因太原市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更没有对姚某给予工伤赔偿,姚某于2024年1月3日向东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太原市某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仲裁委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裁决,支持了姚某的大部分请求,包括支付医疗费1745.4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079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09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550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796元。太原市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不支付上述费用。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姚某向东方市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我局指派曾一秀律师作为受援人姚某的代理人。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太原市某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姚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受伤,应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姚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211984.43元。

太原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太原市某公司与姚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其作为违法转包方,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驳回太原市政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法律支撑

太原市某公司因将建设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姚某,构成违法转包。东方人社局、仲裁委和一审、二审法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规定,认定姚某是工伤并由太原市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合法有据。

3、经验启示

这起案件给建设工程企业敲响了警钟。将工程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看似能节省成本、简化流程,实则隐藏巨大法律风险。本案中,太原市某公司将部分施工项目转包给姚某后的几天就发生工伤事故,其为此而付出20多万元的赔偿代价。企业应加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经营,避免类似的惨痛教训。

一直以来,东方市司法局致力于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此次曾一秀律师的出色代理,正是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成效的体现。未来,东方市司法局将继续携手海南华颂律师事务所、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和海南森涛律师事务所等专业力量,深化法律援助工作,提升服务质量,为平安东方、法治东方建设贡献力量 。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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