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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审理“三要诀”

时间:2021-11-17 11:29:00   来源:

[法安导读]  股东知情权纠纷是公司类诉讼中较为多发的类型。知情权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实践中存在股东行使知情权边...

  股东知情权纠纷是公司类诉讼中较为多发的类型。知情权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实践中存在股东行使知情权边界不清晰、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如何行使?怎样保护?掌握要诀,便能做到轻松审理。

  蒋馨叶 无锡中院民二庭庭长 江苏省审判业务专家 四级高级法官

  一、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情况下,现任股东行使权利不受影响;前股东起诉,原则上应当驳回起诉,除非前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其持股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则前股东可以要求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相关文件材料;瑕疵出资股东一般不影响知情权的行使,除非因出资瑕疵被解除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一般只能通过名义股东行使知情权,若隐名股东已经或正在履行显名手续,且公司和其他股东均认可其股东身份的,可允许其行使股东知情权。此外,股东知情权具有专属性,应由股东本人行使,如股东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行使知情权的,行使权利时,股东本人应当在场。

  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对于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对于会计账簿,应审查股东查阅理由,以及有无向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对于会计凭证,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公司法和司法解释未明确。在公司章程也未涉及时,法官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作扩大解释,而应特别关注股东查询会计凭证的必要性。在股东能够从公司运营现状、财务报表数据等角度提出合理怀疑,或有初步证据显示会计账簿存在不真实、不完整,从而影响股东查阅目的实现的情况下,股东查阅会计凭证才具有一定合理性、必要性。此时,法官应当在平衡股东权益和公司经营秩序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下,对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进行综合判断,切忌采取“一刀切”的判断方式。实践中会有部分股东对合同、询证函等特定材料主张知情权,该类请求通常缺乏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支持,原则上应予驳回。但对于一些确实具有客观合理理由,且仅对某特定材料提出主张的股东,可以在严格审查请求的理由及案件相关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审慎判断。

  三、股东知情权的阻却条件。审理知情权纠纷,应当审查股东起诉之前是否已经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行权目的。这是股东起诉的前置程序。实践中,被告往往辩称原告行使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如“经营或投资同业竞争企业”,对此应综合考量股东另行投资企业的业务种类、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等客观因素,并结合产品类别、业务同质化程度、客户流失等情况,审慎认定股东投资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实质竞争关系,进而判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真实目的。有些公司章程还会有股东放弃知情权条款的规定,对此,需考查这种限制性规定是否合理,是否构成对股东知情权的实质性剥夺。如构成实质性剥夺的,应认定无效。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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