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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法院:“法院+商会” 共同化解劳动争议诉讼案件

时间:2020-10-21 14:19:34   来源:

[法安导读]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与长春市异地商会联合会联动配合,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并促成双方当事...

  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与长春市异地商会联合会联动配合,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长春市宽城区法院:“法院+商会” 共同化解劳动争议诉讼案件

  被告吕某于2018年3月14日-2019年3月8日期间,在原告某工程公司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但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吕某离职后,于2019年7月12日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市仲裁委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裁决,确认吕某与某工程公司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8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工程公司应向吕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9138元。

  该工程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因多次调解未果,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支持市仲裁委裁决。宣判后,某工程技术公司对判决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4月24日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工程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吕某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工程公司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在履行4000余元后,剩余款项一直未能履行。

  2020年9月,原告某工程公司又以吕某在工作期间多次从公司借差旅费、项目人工费等,未与公司进行任何结算为由再次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吕某某返回借款23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吕某称部分借条并非本人签名,且已将发票全部交付单位财务予以报销冲抵,工程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案件进展受到影响。

  面对这种情况,办案法官转变思路,考虑到双方矛盾已久,对立情绪激烈,一纸判决可能不是化解纠纷的最好方式,于是,办案法官在认真调查案件事实的同时,与双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并得知某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系某异地商会的会员。

  为妥善化解本案矛盾,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立即与长春市异地商会联合会领导沟通,认真分析研判案情,共同组织双方沟通协调,经过友好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吕某某返还工程公司借款16000元,该款项与工程公司尚未履行的执行款予以抵扣,工程公司承诺于2020年10月12日前给付吕某抵扣后的余款19000元,吕某同时承诺放弃其他一切费用。

  目前,工程公司已依约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的妥善化解是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协同长春市异地商会联合会通过非诉手段推动涉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又一次成功实践。

  自今年7月份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与长春市异地商会联合会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联动机制以来,充分发挥了异地商会在“人缘”“地缘”“商缘”的天然优势,配合法院共同化解了多起纠纷,不仅减少了双方诉累,还提高了双方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做到了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实质化解。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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