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时间:2025-04-15 15:09:27 来源:
[法安导读]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数字赋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数字赋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数字赋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以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检察融合履职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为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摘 要】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是国家亲权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检察职能的体现。但当前,在开展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时,存在线索发现来源单一、主动发现线索存在阻力,调查核实线索手段单一、外部技术依赖较高,跟踪回访整改的反馈信息来源单一、持续跟踪较为困难的三大困境。对此,以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融合履职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为例,通过数字赋能方式,便可以有效打破“信息孤岛”、化解线索发现阻力,丰富调查核实路径,及时获取反馈信息落实整改效果。同时,通过构建“大数据+公益诉讼”机制及相应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数字赋能
一、绪论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修订,设立了网络保护专章;2024年1月1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网络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也奠定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基石。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部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被害人系通过网络交友软件认识犯罪嫌疑人,后导致被侵害的,可见网络交友软件服务提供商在未成年人过滤机制上存在漏洞;部分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系沉迷网路游戏,因游戏充值需要钱走上盗窃等违法犯罪道路,可见网络游戏运营商存在网络游戏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缺失,且可能存在诱导充值等行为;还存在未成年在网络平台购买处方药时,网络平台未对药品购买者进行实质审查,可能导致未成年滥用药物。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存在对相关涉案企业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对相关主管行政单位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困境
(一)线索发现的困境
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首先需要相关线索,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线索发现存在两大困境:一是线索来源单一。检察机关有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线索往往仅来自于司法办案,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其与检察办案职能工作的交集较少,发现线索难度较大。另外,社会群众对网络领域问题直接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的极少。二是主动发现线索存在阻力。公益诉讼线索可能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检察机关与民政、文旅等部门不存在业务直接关系,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工作配合度较低,从其他部门获取相关信息线索阻力较大。
(二)调查核实的困境
线索发现后的核查工作同样存在两方面的困境:一是手段单一。现阶段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的调查核实权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但该条文仅是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并未对调查对象拒绝配合或者妨碍调查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却并未规定。因此,检察机关仅能采取实地走访、电话核实等不具有强制性的调查手段核查线索信息。二是外部依赖性较高。由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涉及面广,线索进行核查中需要借助外部机构的专业知识,这便存在因线索移送产生信息外泄给未成年人带来二次伤害的风险。
(三)跟踪回访的困境
现阶段的跟踪回访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困境:一是反馈信息来源单一,信息甄别难度较大。由于网络系虚拟空间,难以像实体问题那样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直观查看整改落实情况,往往仅能通过涉案单位反馈信息来查看,但该信息真实性、可靠性均有待考察。二是持续跟踪难度较大,耗费人力多。如网络网络游戏防沉迷等问题上,涉案企业在增加实名认证后可以有效限制未成年人使用达到防沉迷的目的,但一段时间后可能出现未成年人通过租号、使用他人实名信息等方式绕过实名认证,此时需要企业更新相应的防沉迷机制,故在网络领域对于出现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需要长期关注。另外,如涉及内容血腥暴力的整改效果难以外化展现,跟踪难度较大。
三、大数据赋能涉未成年人网络治理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
笔者所在单位根据《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依托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研发“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检察融合履职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有效解决了上述三大困境。
(一)打破“信息孤岛”,化解线索发现阻力
该大数据模型在创建之初便与12345市民热线数据打通,能够实时导入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诉求信息,并对相应数据进行筛选,有效保障线索来源的多元性和及时性,彻底打破“信息孤岛”的困境。另外,通过该大数据模型能够帮助其他行政机关发现其所需数据,可以很好的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开展监督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获取其他机关单位数据,拓宽模型数据来源。
(二)丰富调查核实路径,善用大数据检力资源
首先,可以通过数据比对对某一线索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如在网络游戏防沉迷问题上,针对某一线索反映的甲公司的A游戏产品存在防沉迷机制缺失问题,便可以在数据库中配对寻找与该游戏相关的其他诉求信息,将所发现的相关诉求信息进行相关校验。其次,通过调取法院裁判文书等外部数据库,减轻核查压力。通过数据比对查找与所要调查对象相关的裁判文书内容,并从中检索与公诉相关的事实内容,在该部分内容不违法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则可不用再次核查。最后,通过现有大数据检力资源中的部分技术人员承担原先外部第三方机构的工作,盘活检力资源,降低了对外部技术的依赖。同时,通过大数据赋能方式降低技术性工作的难度,现有检察干警仅需简单学习也能够轻松应对。
(三)及时“回头看”整改效果,多渠道获取反馈信息
由于该大数据模型可以做到数据的实时监测,可以将所要跟踪单位名称、涉案信息关键词等信息输入模型的“关键词字典”可以实现对相关单位的诉求信息进行实时跟踪。一旦出现涉及该单位的涉案问题,该大数据模型便进行提示。此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仅需核对该诉求情况,查看是否为涉案问题,省去了大量机械性工作。另外,由于该模型的数据不仅来自于12345市民热线平台,还有文旅局、教育局等相关行政单位的数据,可以从多个数据来源检验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效果,做到数据反馈来源的多元化。
四、涉未成年人网络治理公益诉讼的完善建议
(一)构建“大数据+公益诉讼”机制
数字赋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大有可为,针对现阶段仅有原则性政策文件,缺乏具有可操作性工作机制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形成工作指引。在总结现阶段数字赋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公益诉讼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形成大数据工作指引,明确大数据与公益诉讼的连接点,提出具有复制性、可操作性的实践路径,提高后续模型在其他地区的推广使用。二是建立大数据模型库。各地区均存在针对各辖区内的侵害未成年人网络权益问题研发大数据模型的可能,大数据模型的重复研发不仅是资源的浪费,也可能出现线索检索标准、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因此,可以构建大数据法律模型库,在研发新的大数据模型前,先在模型库中检索是否存在类似模型,若存在便可通过相应的联系机制直接调用对应模型,无需重复研发。
(二)优化顶层设计,强化调查核实权
针对现有法律规定中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调查核实权刚性不足问题,可以通过优化顶层设计,参照“即时强制”概念强化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一是可以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所调查之人具有的暂时性控制及对所调查之物具有的临时性使用的权力。二是明确适用条件,即仅限于在紧急状况下,若不采取即时强制措施,会出现证据灭失、加重损害结果等情形。三是明确时限,即相应的措施是短期性的,在完成调查取证时需立刻取消。
责任编辑:晓莉
声明:
本网站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因为网站可以由注册用户自行上传图片或文字,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征稿启事
品牌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