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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26 16:48:47 来源:
[法安导读]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以高质量业务数据推进业务数据资源化”》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以高质量业务数据推进业务数据资源化”》

以高质量业务数据推进业务数据资源化
吴麟煜 浙江省衢州市委政法
赵 辉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许 鑫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从市场化配置的角度,首次将数据作为第五大要素。可见,业务数据是一种资产,更是一种资源。业务数据资源化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数据的电子化;二是数据的聚合性;三是数据的高质量。检察大数据的初衷并非简单罗列数据变化,而是要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分析数据变化的特点及特点背后所蕴含着的司法价值-服务检察办案。全国90%的案件发生在基层,可以说基层检察业务数据资源化的高质效推进对全国数字检察工作质量具有决定性意义,但恰恰基层是运用检察业务数据最薄弱的环节,如何深度挖掘和有效利用好业务大数据,实现检察业务数据价值最大化,是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当前业务数据资源化过程中亟待破解的问题
(一)检察业务与技术应用衔接不畅。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一直注重数字化应用的开发与普及,开发了一系列的智能辅助系统、数据检索系统,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线索来源,推动了检察数字化的进程。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应用研发以后,往往被办案人员束之高阁,使用率并不高,数据量小、应用功能弱、共享程度低是当前技术应用的突出问题。究其根源,在于办案人员与技术人员“隔行”严重,不是技术人员不懂司法业务,就是办案人员不懂技术原理,致使无法实现数字碰撞、头脑风暴等业务于技术的高科技合作趋势。同时,部分认为检察官认为自己办理的个案与网上的统计分析、业务研判没有太大关系,案卡数据填录的及时性、精准性仍有待提升,仍然存在错误创建案件流程、没有及时填入相应流程节点数据等问题,造成实际办理情况与案卡填录情况不符的问题,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二)数据壁垒问题依然存在。
部分数据长期处于“休眠”、“数据孤岛”状态。由于政府部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和建设的“部门化”,出现了一个个“信息烟囱”和“信息孤岛”,公共信息资源重复采集现象严重,形成了数据壁垒。司法系统的信息化程度虽然在不断提高,但各类软件系统繁多,涉及办公、办案、人事、后勤管理等多个方面,缺乏统一可行性高的数据标准规范。有时同一单位内部办案、办公、财务管理等系统不同公司开发,较难实现数据的统一集成管理。此外,一宗刑事案件,有时公检法三家需要各自采集一次,不仅浪费人力重复录入,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也受到影响。目前我国数据开放的可机读比例低,开放的多为静态数据,数据授权协议条款含糊,缺乏便捷的数据获取渠道,缺乏高质量的数据应用,造成了我国数据开放的可用度不高。
(三)业务数据资源化的思维意识不够开放。
首先是不敢开放,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不清楚数据开放的范围和力度,尤其是担心数据可能涉密更加不敢开放;其次是数据共享的意识还未形成,对于数据互联互通的重要性还未认识到位,害怕数据开放会影响部门的利益,害怕会影响部门的事权;最后是规范意识有待提高,实践中行政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数据不愿对检察机关开放,害怕被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部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存在不规范执法、不依法办事的可能性。
二、以检察业务数据推进数字检察的可行之路
对检察工作来说,数据分析研判是“晴雨表”“风向标”,通过数据分析就能及时准确地了解短板在哪里、弱项在哪里,然后精准发力,从而促进检察工作提质增效。高质量的分析报告可以准确、及时反映一定时期具体检察业务的特点、成效与不足,为本院实时掌握业务进展情况、也为上级院有针对性地业务指导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一)要优化案件全流程监管机制。
完善业务研判工作机制,建立每月业务数据分析,季度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机制,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加强业务数据公开工作。案管每月开展了业务数据分析,并对瑕疵数据进行了通报。每季度发布的业务数据态势分析,在数据分析中发现问题,用数据说话,协助承办人对相关核心数据的质效进行自查、评价和整改。
(二)健全完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机制。
通过对一定时间段、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及一定罪名的业务数据进行分析研判,能发现犯罪现象高发的时间、空间,并形成相应的犯罪地理分布图,通过对犯罪地图及相关时、空间的分析,寻找犯罪高发的诱发因素和治安管控的薄弱环节,并对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建章堵漏的建议。通过高质量的业务数据分析能发现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帮助找准检察工作切入点,从而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也为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因此,要发挥案管办数据源头管理作用。案管部门要增强工作敏感性,对数据的异常变化多进行关注并加以分析,对各业务条线的工作安排进展情况,及时提出预警。
(三)要提高业务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分析研判的基础,如果缺乏数据质量保证,即便实现了数据的电子化和数据的聚合性,也仍然不能将检察业务数据变成有价值的检察数据资源,这里就涉及到填录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精确性问题。要启用数据双向审核机制。业务部门的内勤往往也具有一定数据填入专业知识,而且能够掌握本部门业务情况。比如未成年人检察中未成年受害人基本情况、立案监督回复数据、检察建议后续监督等重点工作数据,往往统计数据与业务部门实际工作开展之间存在差异,导致重点工作数据不准确,可以探索业务部门内勤与案管统计员双向审核机制,统计员每月对比统一应用系统采集的专项工作数据与业务部门自行统计的数据之间差异点并查找原因,及时修正。要开展经常性数据督查,组织数据质量“回头看”专项整改,对所有数据瑕疵逐一核实修正,每项瑕疵数据都要精确到具体案件的承办人身上,对填录差错排前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以业务数据的高要求来助力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推动发展。此外,还可以进一步探索系统数据自动识别功能。案多人少是基层检察机关的普遍问题,在办案之余,案卡填入耗费承办人不少精力,上级院数据通报机制一定程度倒逼承办人提高数据准确性,但错漏问题依然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思考通过完善系统功能来减轻承办人的压力,并且提高数据准确性,现行检察机关统一应用系统(2.0版)已经具备将案卡信息自动识别到新建文书中,比如新建起诉书后,自动从案卡中提取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并体现在起诉书中,同理,可以提升系统功能,通过识别系统生成的文书及扫描到系统的外来文书,将文书中的内容自动识别到案卡中,实现数据填入准确性和及时性。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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