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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刑事涉案财物证明体系智能化建设探析”

时间:2025-03-25 15:17:59   来源:

[法安导读]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刑事涉案财物证明体系智能化建设探析”》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刑事涉案财物证明体系智能化建设探析”》

  

  刑事涉案财物证明体系智能化建设探析

  杨隽 谢文翼  四川天府新区(自贸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事指控体系不仅涉及定罪、量刑,还涉及涉案财物处置问题,涉案财物不仅关乎当事人的财产性利益,还与定罪量刑有关。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有必要对相对处于空白状态的涉案财物的证明体系予以完善。司法机关应积极探索数字化背景下刑事涉案财物证明体系智能化建设方案,以期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认定、处置。

  【关键词】涉案财物;证明体系;智慧

  刑事指控是检察机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目的的刑事追诉活动。刑事指控体系不仅涉及定罪、量刑,还涉及涉案财物处置问题。涉案财物的界定与处理,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保护及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司法机关应积极探索数字化背景下刑事涉案财物证明体系智能化建设方案,以期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认定、处置。

  一、构建刑事涉案财物证明标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当前,多地建立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规范统一涉案财物数智化分类收纳、存放、维护,有效实现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跨部门集中管理,但中心设置多从具体管理层面进行规范,对刑事涉案财物的证明仍缺乏一定的标准。数字检察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构建刑事涉案财物的智慧化证明体系存在以下必要性:

  (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要求。

  (二)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要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也要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建立科学的刑事涉案财物的智慧化证明标准体系是高质效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手段,有利于规范不同环节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认定和处置,一定程度上制约监督司法权力运行。

  (二)构建现代刑事指控体系的必然要求。

  刑事指控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目的的刑事追诉活动。刑事涉案财物不仅与定罪量刑有关,对违法所得的证明事关罪与非罪、量刑轻重关乎当事人的财产性利益,还。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对“涉案财物”的证明标准未提及。刑事案件的“立与不立、罚与不罚、诉与不诉”等彰显的都是侦查、检察、审判同频共振的关系,需要统一各环节、不同办案单位对刑事涉案财物的证据标准、证明标准以及法律适用等。

  (三)现代高效治理体系的实践要求。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对涉案财物的依法妥善处理,对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刑事涉案财物科学的认定标准、缜密的分析论证以及充分的释法说理,展示司法机关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办案要求和逻辑,能让被告人及诉讼参与人感知法律的公平正义,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一定程度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二、刑事涉案财物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涉案财物认定不清晰、不统一。

  刑事司法涉案财物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明确定义,对涉案财物的理解存在偏差,造成实践中认识不统一。如对在犯罪实施中使用的作案工具的认识,是否以为实施犯罪专门购买准备存在一些分歧,如对犯罪过程中使用的手机、电脑等财物是否认定为犯罪工具将导致对财物予以没收或返还,存在截然不同的处置结果。同时,对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非法集资等不同罪名违法所得计算不统一的,存在认定相对随意等问题。

  (二)涉案财物的查证重视程度不够。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对抓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重罪轻的证据收集、审查、固定相对重视,但对涉案财物的查处认定重视程度不够,查证随意性大,取证不到位、不及时等,导致涉案财物灭失、毁损或涉案财物性质、来源、去向等难以区分,违法所得认定困难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涉案财物的审查认定和处置,导致认定难、处置难。

  (三)对涉案财物的证明标准不一致。

  随着刑事诉讼进程的推进,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将涉案财物提取后以清单、文字图片等形式逐一移交,证据提取的完整性、证明力是否完全发挥等不能第一时间进行判断。每个环节的证明标准要求不同,以电子数据提取的要求为例,侦查机关提取的关键电子数据信息与检察、审判机关的需要提取证明的内容或多或少存在差异。随着网络犯罪、虚拟货币犯罪越来越隐蔽、犯罪手段越来越多样,如何证明是否为涉案财物、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取得,对虚拟财产如何追缴等,都需要相对明确、可操作的证明标准。

  三、涉案财物证明系统的建构思路

  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相关规定对涉案财物定义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涉案财物包括违法所得及收益、犯罪工具、违禁品、可供执行罚没或用以退赔被害人的财产等。因此,在涉案财物证明体系中可包含以下内容:

  (一)涉案财物的基础模块

  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需要证明的对象包括: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违法所得、犯罪工具以及违禁品,涉案财物是否与犯罪事实具有实质联系;利害关系人的所有权、善意取得权抗辩事由。针对上述证明对象,为解决涉案财物查证不到位的问题,可建立以区块链技术为主的涉案财物网络档案,对犯罪工具、违禁品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文件等实物证据进行一案一物一模的3D建模模式,完善涉案财物的名称、特征、数量、来源等信息,为后续证明分析作好准备。

  (二)涉案财物的证据证明分析模块

  目前我国对涉案财物的证明标准相对缺位,证明将是体系建设中的重点方向,结合案件基本类型、涉案财物的类型、权属情况以及证明主体,可以分为以下板块:

  1.构建作案工具、违禁品认定模块。

  作案工具、违禁品多数以有形物形式呈现,对涉案财物为是否为违禁品或者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的认定事实,由追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在一案一物一模的基础上,先由人工智能技术对物证、犯罪工具进行特征分析。抓取或填录案件关键信息,结合在案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分不同办案环节,从使用次数、比例、具体特征、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等综合判断涉案财物是否系犯罪工具、违禁品,经过不同诉讼环节办案人员的确认,达到认定的一致性。

  2.构建违法所得认定模块。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可构成犯罪,对违法所得的证明,事关罪与非罪、量刑的关键要素,必然实行严格的证明标准,由追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违法所得既包括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财产,也包括由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其他财产以及财产收益。结合供述、证人证言、银行流水、审计结果等将涉案财物相对应的证据链以类思维导图的模式展示,以便进行综合判定分析,尤其是对进出账户、资金来源、走向等进行重点审查。同样经不同诉讼环节办案人员的确认,达到认定一致性。

  3.构建可供执行罚没或用以退赔被害人的财产模块。

  被告人财产既包含合法财产也包含违法所得,被告人主动退赔、预缴罚金或提供担保等财产证明需由被告人证明和提供,办案机关予以确认即可。

  (三)刑事涉案财物异议模块

  利害关系人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中,应当具有独立的程序参与权以及独立的诉讼地位,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为切实保障被告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财产,有必要设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异议模块和案外人异议模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主张和质疑,反驳涉案财物来源、权属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使办案机关对财产违法性产生合理怀疑。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仅有主张和质疑不能构成对系涉案财物结论的否定,需提交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支付票据、合同、登记证书等。鉴于涉案财物种类繁多且权属性质极其复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案外人因调查取证能力不足,证明标准不宜设定过高、过严,只要达到盖然性标准即可。

  (四)涉案财物的大数据分析模块

  建立刑事涉案财产信息平台,衔接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公安机关办案系统以及不动产、车辆、银行等各类财产信息平台,加强数据互通。同时,通过大数据技术将类案涉案财物的证明链条与证明效力比对、核验相应认定、处理结果,对比建立类案相对统一的涉案财物横向证明标准。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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