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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远程视频取证制度构建“

时间:2025-03-19 14:38:53   来源:

[法安导读]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远程视频取证制度构建”》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远程视频取证制度构建”》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远程视频取证制度构建

  林国 周紫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在刑事诉讼推进进程中,面对新型犯罪态势与结构,传统线下取证方式已难以完全适应,实践中不断创新出不同的远程取证方式。当前,我国正推进数字中国建设与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深化数字化手段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治安联动等方面的应用”。可见融入数字技术系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响应数字化改革的应然方式,系侦查取证方式变革的应有之举。由于缺少制度规范与创新突破,当前的远程取证方式仍难以真正回应社会期待。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立足实践需要,力求在侦查方式上加大对司法实务的规范供给,有效构建远程视频取证制度,切实帮助侦查人员从取证难、取证累的困境中脱离出来。

  一、构建远程视频取证制度之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犯罪形势不断更新,侦查取证的广度与深度也随之变大、变宽。当前实务中主要采取的取证方式仍“停滞”于线下取证,而以线上取证为辅的取证方式尚未与时俱进,更新进度难以匹配犯罪技术的“变革”速度。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需要拥抱新技术,在侦查方式的规范上作相应调整,全方位构建远程视频取证制度,为高质效侦查提供有力抓手,推动侦查方式符合时代需求、满足现实需要。

  (一)远程视频取证系回应时代变革之举

  面对“日新月异”的违法犯罪发展态势,侦查机关在案多人少的现实环境下,若一如既往使用传统线下取证方式或不断联系不同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取证必将捉襟见肘,导致办案时长过分延长甚至使证据陷入灭失风险。社会发展变迁、犯罪态势变更、罪名比例变化都在不断呼唤刑事诉讼法作出相应改变,引入远程视频取证契合社会科技发展进程,是对当前科技成果的有效应用,是取证方式反映数字化、智能化的生动体现。

  (二)远程视频取证系侦查取证现实需要之举

  侦查取证方式现状同司法人员现实需求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远程取证在某种程度上仍处于效力待定的困境之中。而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引入远程视频取证制度,可以弥补现有取证方式不足,大幅度减轻侦查人员取证压力,既能满足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更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重要需求。

  (三)远程视频取证系实现人性化司法之举

  远程视频取证制度的引入将实现“证人在屏幕的另一端弹性地选择作证时间、‘秘密’地完成作证活动”这一“画面”,可有效化解证人提供证言难问题,为行动不便的被取证对象带来更便利的提供言词证据的途径,是提升司法满意度、实现“人性化司法”的一条良好路径。

  二、构建远程视频取证制度的现实基础

  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对如何改革侦查方式进行了多次探索,各种规范性文件力促远程视频取证进入合法“空间”,地方司法机关的积极探索为远程视频取证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效经验,数字技术的迭代升级亦为该制度的铺开与落地提供了坚实基础。

  (一)法理基础

  刑事诉讼法对言词证据的取证地点并无明确限制,立法在引入远程视频取证制度时,可不拘泥于现行规范性文件对地点的限制。远程视频取证可以运用电子签名体现当事人已进行核对,并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辅助证明远程数字笔录的真实性。远程视频取证前置“被取证对象是否同意该种取证方式”询问程序,是对诉讼参与人是否放弃面对面取证的权利的一种确认,得到诉讼参与人“是”的态度后,在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维度上为刑事诉讼法引入远程视频取证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二)技术基础

  基于当前区块链同态加密、差分隐私、零知识证明等技术的发展,已可以通过增强数据隐私性和保护敏感信息的方式保障远程视频取证的封闭性和秘密性,且当前已有较多互联网软件具备防止录屏、截图的功能,此类技术的更新迭代是对该顾虑的最好回应。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远程数字笔录未被篡改,就不会影响该证据的真实性。

  三、远程视频取证制度的立法构建

  陈卫东教授在分析第四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思路中提到,此次修改应当因应新形势,拥抱新技术,对证据收集需要进行更新。当前犯罪形势的转变、司法实践的现状、司法理念的革新都在呼唤侦查形式有所创新,数字技术的发展亦在支持创新。远程视频取证制度作为一项取证方式的革新制度,亟需超越地方实践获得刑事诉讼法的授权与规制。

  (一)前置程序构建

  1.查验被取证对象身份

  从当前大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看,伪造他人面部信息用于犯罪的技术已相对比较“成熟”,远程视频取证中存在他人冒充被取证对象接受讯(询)问的风险,查验被取证对象的身份变得极为重要。建议在程序构建上,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在开展远程视频取证工作前,需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等方式核查被取证对象身份信息,确保取证对象身份准确无误。可参照互联网银行的网上开户流程,先由被取证对象手持身份证件面对摄像头,以视图扫描技术扫描、采集并录入人脸与身份证件,由人脸识别系统进行人脸比对与验证,并将验证结果作为启动讯(询)问调查的前置条件。

  2.明确告知权利和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进行讯(询)问时,应当在表明身份后告知被取证对象享有的诉讼权利、所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两名侦查人员应当正确穿着制服,通过出示询问通知书或传唤证及工作证件证明身份,并结合被取证对象的理解能力有针对性的解释相关权利义务,确保被取证对象真正理解与明确知晓。使用远程视频取证是被取证对象对自己接受面对面取证权利的一种放弃,需明确被取证对象对接受远程视频取证的态度。建议规定远程视频取证的第一步系确认被取证对象是否同意进行远程视频取证、是否已知晓诉讼权利和义务,并须在远程数字笔录中予以明确体现。

  3.规范取证环境

  为保证司法工作的严肃性以及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同时可便于被取证对象明晰司法机关身份,在侦查机关取证环境的设计上,应当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在专门的讯(询)问室内进行远程视频取证,且讯(询)问室背景需清晰标注“单位名称+远程取证室”等字样。针对被取证对象的取证环境要求,由于远程视频取证制度的引入也是为了方便被取证人提供言词证据,不应当对取证环境作过多的限制,但为保证讯(询)问过程清晰流畅、同步录音录像质量,应要求被取证对象尽量在外部环境安静、网络质量良好的环境中接收讯(询)问。为避免其他人员对被取证对象造成影响或谈话内容被他人窃听导致案情泄露、切换手机软件进行其他操作受到干扰,应规定讯问人员在讯问前必须通过摄像头无死角检查及要求被取证对象将摄像头对准已关闭的出入口以确认取证环境密闭、无其他人员在取证现场等,同时也应当使用屏幕共享功能实现在会议室视频界面展示被取证对象的手机屏幕。

  (二)笔录制作程序构建

  1.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同步录音录像是保证讯(询)问过程合法、充分保障被取证对象合法权利的有效工具,是保证远程数字笔录真实性、合法性的有力之举。故应当明确远程讯(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从侦查人员建立远程讯(询)问会议室完成后立即开始,至侦查人员将使用电子签名核对后的远程数字笔录上传至办案系统为止,且应包含被取证对象身份核验、权利义务告知、取证环境检查等前置程序。对讯(询)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出示的证据、被取证对象的辨认过程也应在视频中完整反映,确保同步录音录像对远程讯(询)问已全过程记录。同时还需规定侦查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应保证取证室内的“取证单位、日期与时间、温度”等信息牌、谈话过程中出示的证据被完整且清晰的拍摄,辅助证明取证环境合适、取证过程连贯、取证信息完整。在取证过程中,如果因存储介质空间不足、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录音录像的,因同步录音录像的图像不清楚、语音不清晰导致无法还原讯(询)问内容的均应当中止取证。

  2.规范远程数字笔录格式

  远程视频取证在程序上与传统线下取证存在一定的区别,远程数字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明也有别于线下笔录,因此应规定侦查人员在远程视频讯(询)问的笔录上,将笔录名称明确标注为“远程视频讯(询)问笔录”。在同步录音录像进行辅助证明的基础上,还应当对远程数字笔录的记载内容予以规范。一是远程数字笔录应当明确记录办案人员的取证地点及被取证对象接受讯(询)问的地点,便于审查人员审查取证地点是否合法合规;二是完整记录视频取证起止时间、前置程序内容、出示被辨认证据过程,以证明取证程序合法;三是在远程数字笔录每页标注“第x页 共x页”以保证笔录连续性。

  3.使用电子签名核对

  电子签名是远程视频取证中确保当事人已对远程数字笔录进行核对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当前技术尚无法全面支持手机等设备的电子指纹捺印和电子骑缝捺印,故更应当强化电子签名规范性。一是清晰完整展示笔录内容。侦查人员应当将数字笔录上传至远程会议室内,便于整个核对过程处于同步录音录像的记录之下,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笔录。二是逐页签名。为防止远程数字笔录被篡改、删减或是替换,确保远程数字笔录内容的准确性,侦查人员和被取证对象都应当逐页核对并进行电子签名;三是修改后需重新签名。若被取证对象对远程数字笔录内容有异议,侦查人员应当对笔录进行修改并重新展示,被取证对象在核对后应重新进行电子签名确认。

  (三)专用软件构建

  为更好地推动远程视频取证制度落地,建议司法机关构建专用软件统一程序、规范适用。如在基础功能建设上,专用软件需涵盖人脸识别、视频播放、屏幕录制、图片展示、物证展示、文件上传、电子签名等功能,以便准确核对被讯(询)问对象身份、出示相应证据让被询问人辨认、讯(询)问结束后由被讯(询)问对象对笔录予以核对。在安全性保障上,专用软件应当在区块链技术保障下,引入自动刻录同步备份技术及自动存储、归档、上传技术,在侦查人员和被取证对象电子签名后,自动封装原始远程数字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的文件、元数据生成不可更改的文件格式并直接上传至办案系统,保证数据不可篡改。办案人员在审查证据时应当注重审查远程数字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的哈希值等数值是否存在变化,如若校验不通过应当不予以采纳。在真实性保障上,需具备自动同步录音录像功能,对讯(询)问全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在办案人员便利性提升上,专用软件可嵌入语音转换软件,自动将音频内容转换为文本信息,减少办案人员工作量。

  四、结语

  时代的新发展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新需要使社会各界对刑事诉讼法产生了新期待,数字化政府建设与数字化社会治理为刑事诉讼法改革提供了新动力,这一时代之变构成了转变取证方式的重要背景。引入远程视频取证制度对司法人员转变办案思路、提升办案质效具有重要意义,如何运用互联网技术提升取证效率是当前必须思考的一个时代问题,也是处于再修改之际的刑事诉讼法应当重视且给予侦查人员回应的一个现实问题。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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