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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模式变革路径的探究”

时间:2025-03-18 15:09:21   来源:

[法安导读]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模式变革路径的探究”》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经验之“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模式变革路径的探究”》

  

  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模式变革路径的探究

  梁志宏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21年6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意见》明确指出“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需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并从队伍建设等4个方面明确提出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19条举措。2023年08月07日,最高检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要求持之以恒落实《意见》,加快推进我国检察工作的现代化,提出“健全数字检察制度体系,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质效”、“聚焦新时代新要求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这表明,我国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来加快推进数字检察战略,推动检察事业新发展、开创检察事业新局面。

  【关键词】数字检察的缘起;数字检察的功能;数字检察的运作方式;需要破解的三大难题

  一、数字检察的缘起

  在数据“爆发式”增长的数字化时代,传统法律监督模式逐渐在日常检察工作中暴露其缺陷与短板,既给我们的检察工作带来了困扰与不便,也对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造成了一定阻碍。因此,检察机关为应对传统法律监督模式下所造成的困境,开始尝试将大数据技术或数字技术与检察工作相融合,将其运用至检察工作当中,“数字检察”应运而生。

  在法律监督质效方面,传统法律监督模式呈现出被动性、碎片化、浅表化三方面的短板。首先是被动性,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绝大多数的监督线索来源于诉讼程序与当事人举报,检察机关获取监督线索的来源渠道较为狭窄,且难以及时获取法律监督线索,使得检察机关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方面总体上处于一种“别人送什么检察办什么”的被动状态。其次是碎片化,检察机关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主要采取的审查方式为检察人员通过查阅卷宗的方式对个案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主要为部门的单一职能或事项,致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难以形成系统性、规模性的整体效应。最后是浅表化,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和纠正深层次问题做得尚不到位,更有甚者,一些检察机关为了追求监督数据,“大力”对司法工作中一些无关痛痒的小瑕疵进行监督,以许多简单案件来充数,而未深挖隐蔽性较强的法律监督线索,弱化了法律监督的真正实效。

  被动性、碎片化、浅表化,阻碍了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降低了法律监督质效。检察机关要想破解法律监督职能虚化、弱化的难题,实现法律监督高质效,就必须补齐以上三方面的短板,“大数据”成为检察机关解答这一难题的关键变量,“数字检察”正是那把破局的“金钥匙”。

  2022年06月29日,以视频形式贯通国、省、市、县四级检察院的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在浙江杭州召开。会议指出,在检察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与应用过程中,核心是大数据的充分、深度运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推进法律监督。2023年01月08日,全国检察长会议提出要以“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以检察工作现代化融入和助力政法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至此,数字检察如燎原之火,不可阻挡。

  二、数字检察的功能

  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合理配置检察力量与数字资源,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新范式,实现法律监督的科学化、现代化。从检察实践来看,数字检察具有扫除法律监督盲区、变被动监督为能动监督、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三方面的功能。

  (一)扫除法律监督盲区

  司法机关搭建司法协同平台、系统共享数据信息资源,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善用数字技术,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深挖数据信息,找准法律监督线索切入口,“照射”出传统法律监督模式下隐蔽性较强、检察机关难以发现的监督盲区,由浅入深、以点带面,着力消除法律监督盲区。如在金融犯罪中,诸多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专业性、智能性,犯罪主体和犯罪手段隐蔽、复杂,易形成法律监督盲区,给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加大了难度。对此,数字检察大有可为。析言之,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可以依托大量数据,推动金融犯罪领域协同平台建设,实现司法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着力破除金融犯罪领域的法律监督盲区,大力打击金融犯罪全链条,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安全稳定。

  (二)变被动监督为能动监督

  海量数据中隐藏着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法律监督线索,需要深入挖掘才能“与其见面”,但由于传统法律监督模式的被动性短板,导致检察机关难以获取监督线索。数字检察以大数据促进司法公正,以“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拓宽了检察机关获取法律监督线索的渠道,让检察机关能够及时获取全面的、有效的违法犯罪法律监督线索。以犯罪集团实施的案件为例,若检察机关无法深挖本案犯罪链条,在传统法律监督模式下,很可能存在检察人员仅发现自己所办案件中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而难以实现主动挖掘本案的上下游犯罪链条,导致犯罪集团中的其他犯罪分子未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但若检察机关能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撑下深挖犯罪链条,在数据碰撞后发现法律监督线索,积极履职、能动监督,全面、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适应数字化时代发展趋势以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三)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数字检察的核心要义是以大数据驱动法律监督模式的变革,这种变革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前所未有的新跨越。检察机关通过引入大数据技术,弥补传统法律监督模式下的技术缺陷,提升法律监督线索发现能力与检察业务办理能力,推进法律监督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以检察履职助推源头治理,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拓宽检察工作涉足的社会治理领域,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各领域的治理效能,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于社会治理现代化。以公益诉讼为例,检察机关在传统法律监督模式下存在线索发现不全面、不及时等问题,在大数据驱动法律监督模式变革之下,检察机关善用大数据技术获得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线索,实现类案监督,把法律监督工作引向社会治理,以法律监督促进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成效,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

  三、数字检察的运作方式

  数字检察的基本路径是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推进数字法治建设,促进数字正义实现。从目前的检察实践来看,数字检察的运作方式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流程。

  (一)建立数据资源收集

  数据是数字检察的核心资源,收集数据资源是数字检察工作的首要前提。为此,检察机关可从“内+外”两方面双管齐下,收集法律监督工作中所需要的丰富数据。

  “内”是指盘活检察系统内部数据资源。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从源头掌握着内部数据资源,在夜以继日的办案过程中,业务部门其实已将不计其数的数据资源收集到检察系统内部,但由于检察机关未能将这些数据资源的价值最大化地挖掘出来,致使海量的数据资源陷入“沉睡”状态,亟待检察机关将其“唤醒”。在数字检察战略大力推进之下,“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以下简称2.0系统)闪亮登场,2.0系统便利了业务部门在日常办理过程中“唤醒”检察系统内部“沉睡”的数据资源,以发现更多、更全面的法律监督线索,为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

  “外”是指实现政法系统数据资源共享。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政法部门之间存在着较为突出的“信息孤岛”问题,共享数据资源困难重重。为此,政法部门要相互促进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共享。2021年12月,中央政法委就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印发重要文件,文中针对“打破数据壁垒”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随着数字化发展的加快、数字中国建设的推进,政法系统的数据信息共享正在全国范围内一步步地实现。

  (二)构建数字监督模型

  数字检察的首要前提是“有”数据,关键环节是“用”数据。数据资源来之不易,必须用足、用活、用好。在完成收集数据资源的前期工作之后,通过构建数字监督模型,对大数据进行对比与分析,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中所形成的信息链条,使隐藏其中的法律监督线索得以真正显现。以毒品犯罪为例,虽然毒品犯罪上下游链条较为紧密,但由于数据信息较为分散,极有可能导致司法机关不能查明部分毒品犯罪分子的真实信息、寻觅涉案毒品的准确去向。为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技术收集涉案人员的数据信息,构建专门的数字监督模型,对大数据进行梳理、分析,发现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线索,严厉打击毒品刑事犯罪,挤压毒品犯罪空间。

  从目前的数字检察实践来看,数字监督模型包含风险类、需求类、效果类三种基本类型。风险类是以犯罪个体的社会危险性为核心指标的数字监督模型,核心功能在于判断犯罪个体的社会危险性。需求类是数字监督模型中至关重要的一种,在检察机关运用数字化技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易言之,检察机关对大数据进行对比与分析,所依赖的正是需求类数字监督模型。效果类则是以智能分析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考核数据为主要功能的一种数字监督模型。

  (三)实现类案监督实效

  通过数字监督模型发现法律监督线索后,为核查线索的真实性,还需要进一步对其进行全面核实和调查。检察人员在大数据的基础上通过数字监督模型筛选出海量的线索,对基本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较大相似性的类案开展法律监督,为积极主动履职、能动精准监督持续发力。随着数字赋能推动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延伸,法律监督质效全面提升。

  实效是检验数字检察战略的“度量衡”。检察机关依照“数据资源收集—构建数字监督模型—核实线索,类案监督”的路径,在着力类案监督的基础上实现“一域突破、全省共享”,充分彰显数字检察的乘数效应。例如,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在深挖涉空壳公司刑事案件的数据基础上构建空壳公司数字监督模型,获取并核实一批空壳公司犯罪线索,开展空壳公司领域类案监督,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此基础上总结、提炼先进经验,推广诸暨市人民检察院首创的空壳公司数字监督模型,在全省内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全省开展空壳公司领域类案监督,推进浙江省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涉空壳公司多发犯罪的诉源治理。

  四、全力推进数字检察建设过程中需要破解的三大难题

  (一)数据安全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作为个人信息载体,侵犯数据安全也就意味着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检察机关所获取的法律监督线索大多来自于检察人员亲身办理的案件,所收集的数据中包含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检察机关在运用大数据技术收集法律监督线索的过程中,由于法律监督线索渠道的拓宽、司法数据全链条共享,所收集的数据愈来愈多,接触这些数据的公权力机关与工作人员也越来越多,加剧了数据暴露、泄露的风险,形成数据安全隐患。

  如何保障数据安全成为数字检察建设推进过程中的一大难题。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建立起严密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不仅要把数据安全落实到数据资源的收集、储存和应用全过程,也要把数据安全落实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全过程;另一方面,仍需加强数字技术的创新与应用,为数据安全提供强大技术支持。

  (二)数字检察专业化队伍建设

  数字检察专业化队伍是数字检察工作运行的基本力量。在检察机关中,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等检察人员数字化教育缺失,导致检察人员既缺乏数字技术技能与知识,也缺乏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检察能力。毋庸置疑的是,检察人员的数字素养基本决定了数字检察的实践质量。因此,如何建设一支数字检察专业化队伍成为数字检察建设推进过程中的另一大难题。要形成一支善用大数据技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专业化检察队伍,首先要在检察系统内部开展数字化专门培训工作,让检察人员学习、掌握更多数字技能知识,全面提升检察人员的数字化能力;其次要推动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在检察工作中的融合,实现在办案中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最后,检察机关可从高校、科研机构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以少数人带动多数人,逐渐壮大数字检察专业化队伍。

  (三)数字检察平台建设

  数字检察平台建设的关键因素是算法。通过专门、恰当的算法收集法律监督过程中的线索数据,建构数字监督模型,这是数字检察运行的第一阶段。值得注意的是,算法是人通过计算机程序而赋予的指令,易言之,算法只不过是按照人为设定机械化地执行人的指令。如果算法存在不公正、不准确的情况,那么通过算法所收集的数据以及构建的数字模型必然会破坏法律监督的正义性,损害大数据赋能下的法律监督实效。为此,需要在算法设计阶段确保“零错误”,在算法运行阶段强化算法评估审查,以严格、准确且公正的算法运行来收集法律监督线索,确保检察机关在算法公正、数字正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谱写法治中国新篇章贡献更优检察力量。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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