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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智慧法院篇 | 创新经验之“推动法院数字软件一张网建设”

时间:2024-12-26 16:07:49   来源:

[法安导读]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法院篇 | 创新经验之“推动法院数字软件一张网建设”》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法院篇 | 创新经验之“推动法院数字软件一张网建设”》

  

  推动法院数字软件一张网建设

  林飞明 杨志忠 许奕圣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部署推进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工作,力争于2025年年初完成搭建任务。“一张网”建设既关乎到硬件设施问题,也关乎到软件建设的问题。当前法院数字软件还有一定的改进空间。

  一、情况摸底:当前数字司法软件的建设情况

  (一)横向比较:公众司法办事软件丰富

  在多个层级一同发力下,社会公众得以享受到不同层级的软件服务。从法院的流程来看,往往涉及立案、审判、调解、保全、执行等方面。常见使用情况如表1。

  

  上述软件繁多,为当事人提供了丰富的便利。

  (二)纵深挖掘:司法办公软件繁多

  数字办公软件已经作为一种提升效率的方式,其面向的对象为司法工作者,并不面向普通的社会公众。仅就司法系统而言,从立案、审判、执行等阶段,就有审判系统、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移动微法院、执行系统等。上述系统还不包括人事系统、司法数据管理系统等等。从业务条线上看,上下级之间业务对口,具有相似相同的“业务”语言,不存在业务壁垒等沟通障碍,基于提升本条线的业务需要,业务条线往往从省级、乃至国家级层面研发本条线的业务系统,以提升效率。

  二、美中不足:数字司法软件的桎梏

  (一)横向对比:公众办事软件学习成本高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其在面对诸多数字司法软件时,首先要做的是“学习”软件,了解每个软件可以使用的范围。

  从“事项办理”的角度看,社会公众需要对每个软件能实现的目的具有概括性了解。如公众需要了解“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与“网上保全系统”之间的差异,各种立案平台上的差异等等。从“软件使用”的角度看,每个软件的业务范围虽然大体上固定,但是软件的交互操作、是否便于使用等则需要使用者进行学习。在软件众多的前提下,软件的学习成本进一步增加了使用者与软件之间的距离。除去一般的事项操作外,界面弹窗、广告、注册登录等都是增加了软件的使用流程。

  (二)纵向探究:司法办公软件的臃肿

  当前司法办公软件较多。有学者指出,“结合人工智能运用的主要司法领域看,主要在于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再则就是对法律信息的深度分析和据此所做的法律后果预测”此类软件设计、制作往往来自省高院,甚至是最高院。不同使用场景之间的软件要进行数据对接,则需要互相开放接口,因此会有不同第三方软件公司之间基于利益、工作的推诿和扯皮。

  如果将使用场景扩张到不同业务条线,则更具有业务之间的数据壁垒。今年有人大代表提议:增加民政部门与法院之间关于离婚信息的信息互通,增加公积金部门与法院之间关于公积金执行的信息同步等。在日常政务办公过程中,对于政务处理对象之间的信息并不互通,如街道并不会提供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给法院等执法办案部门,同样的,街道在面临“涉诈”人员的信息收集时候,自然而然没能想到来自法院的案件信息留存。以上业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导致信息滞后等问题,给政务处理办公增加了不必要的内耗。

  三、追根溯源:数字司法软件建设的症结

  软件存在的不足使得每个人在面对数字软件时都成为“数字弱势群体”,困局的背后有着必然的形成原因。

  (一)横向限制:数字司法软件的局限性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其基于身份的复杂性、使用场景的多元化,其对与数字化的需求是多元而复杂的。然而数字司法然间却有其局限性。

  每个数字司法软件均是依托于第三方软件公司进行设计,其背后耗费的成本、设计理念、思路模型等均是不同,基于认识的有限性以及成本的有限性,使得每个数字司法软件存在着局限性。如“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仅仅能实现调解员调解服务。正是由于一个软件无法无法满足所有需求,软件的繁多则成了一个必然的选择,于是“网上保全系统”“律师服务平台”等随着使用场景的增多而逐渐线上推出。

  由于不同的软件需要招投标交付给不同的公司进行设计制作,不同的软件设计公司要对其委托方即法院负责,于是很少有软件设计公司从使用者的角度进行设计。这一方面解释了软件设计之间存在着雷同模型的局面,毕竟模仿前人的经验是一种捷径,然而前人的模型未必好用,于是另一方面解释了为什么存在着使用习惯与学习成本的问题。

  (二)纵向封闭:数据壁垒的影响

  对于政务办公而言,数据壁垒的影响使得业务部门之间的互动更加困难,其背后的动机往往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基于第三方软件公司的数据高地。司法数据产生于普通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政务互动,基于业务效率提升的需要交付给第三方软件公司进行业务软件设计。第三方软件公司对数据进行数据整合与二次加工,使得第三方软件在实际上掌握着业务数据,也容易借知识产权保护的名义打造数据高地。第三方软件公司占领数据高地后,对于业务数据的共享上就有利益壁垒,在同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常常因为接口问题进行收费、授权,在不同业务系统之间更容易产生纠葛。

  二是基于维护部门成本的考量。每个业务部门的业务数据的收集,是部门长期花费人力、物力从事政务活动产生的数据。当要求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时,意味着其前提投入要被其他部门所使用,其付出的成本从而成为其他部门功成的嫁衣,每个部门总会有种被“搭便车”的感觉。基于维护部门成本的考量,要想掌握数据,就只能亲自获取。数据共享的业务壁垒在无形之中形成。

  四、对策建议

  基于数字司法软件的局限性与数据业务壁垒的分析,提出以下对策:

  (一)横向发力:构建数字司法一张网

  加强一张网建设,是应有之义。

  一是要摸清家底。要摸清现有范围内的司法数字软件的数量、主要业务特色、使用频次以及在线时长等。二是要以用户为中心。要从用户的角度出发,全面调研每个政务服务需求人对于数字软件的偏好、界面引导、需求等。三是要形成合力。要在后台上打破原有软件公司之间的界限,实现已留下的数据调用更加方便快捷。

  (二)纵向延伸:加强不同部门数字的融合

  关于司法数据的使用局限在法院内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数据泄露给公众带来的不当损害风险,同时也摒弃零和博弈思维,要能实现政务部门之间搭便车。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切入:

  1.建平台

  建立信息需求、发布汇聚平台。在该平台各家单位可以发布信息需求,由该平台自动匹配到信息持有部门,进行信息提供。产生信息的部门,如民政、公安、法院等则可以通过信息自动上传等方式,录入有关信息,以便有关部门使用。

  2.强管理

  该平台属于内部执法办案平台,对平台的使用要全程留痕,仅限执法办案部门使用,不得提供给社会公众、律师等其他人员,对平台进行管理。

  3.多求证

  根据平台上匹配的信息、部门,信息需求方可以根据初步得到的信息向有关部门进行书面调取、求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提供信息,以此建立信息求证机制。

  4.善运用

  有关部门获取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对信息提供方进行保密、脱敏等才处理后方可对执法办案对象使用,以防止被执法对象对信息提供部门进行负面评价。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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