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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26 15:33:28 来源:
[法安导读]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法院篇 | 创新经验之“法治现代化语境下对电子数据质证规则的重塑”》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法院篇 | 创新经验之“法治现代化语境下对电子数据质证规则的重塑”》

法治现代化语境下对电子数据质证规则的重塑
钱程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构建过程中,法治现代化成为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动力,中国进入数字时代,大量电子数据的涌现无疑为现代化中国的发展提供了更高效更科学的原动力,然而,在实现现代化法治过程中,电子数据质证在庭审仍然存在对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相悖的问题。一方面,电子数据质证的形式化惯性造成了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危机,电子数据质证难存在自身困境,一是直接质证引发“数据倾倒”,间接质证导致“黑箱效应”,二是电子数据质证与现代化法治要求之间存在矛盾,传统质证方式与数据时代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殊性不适配,同时证据性质引发的裁判思维变化并不彻底;另一方面,电子数据质证的唯真实性保障论造成对现代化治理能力的掣肘,法治现代化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要求,对于电子数据合法性问题的审查和质证,主要集中在对真实性问题的考量上;从法治现代化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程序规定上,一方面对电子数据鉴定的程序规定与现实脱节,另一方面对电子数据专业性的程序规定存在盲点。
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现代化法治为数字时代带来了新的数字正义,实现数字正义,需要在现实中充分使用数据技术带来的新的变革,同时也需要不断在司法过程中实现现代化治理体系和现代化治理能力的融汇。基于此,提出法治现代化语境下对电子数据质证规则的重塑,既要实现电子数据质证共性与特性的规则统一,促进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变革,又要形式化与真实性的司法统一,促进现代化治理能力的提升。具体而言,电子数据作为最重要的证据形式,在数字时代的诉讼活动中,应扮演更加专业但能被认知,海量但又有章可循的证据角色,这就要求在数字时代的庭审环节,针对电子数据的质证从法律规制和时间层面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新的质证要求,不断提升现代化法治水平。
一、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变革:共性与特性的规则统一
法治现代化的不断升级必然需要现代化治理体系的变革,实现治理体系的升级与法治现代化的双向促进是全面推荐中国是现代的必然要求。数字时代引发数字正义,而数字正义的实现核心首先是以数字正义引导司法规范的重构。具体到现代化庭审中电子数据的质证规则,首先就是要对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的共性与差异,制定即符合普遍证据的共性规则,又针对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制定有效规则,最终实现多元平衡的质证模式。
(一)电子数据的质证规则与传统证据规则的融合
电子数据尽管自带独有特性,但在本质上仍是证据形式一种,在对电子数据的运用过程中,应当同传统证据形式保持原则性的一致,应当以程序规定和证据运用规则为首要前提,避免电子数据脱离法律规定,自行其是的现象。在英美法系中,电子数据从提取收集到法庭质证,尽管在很大程度上与传统证据的运用不一致,但对其规定在现有法律体系中都有迹可循。但从我国相关规则来看,对于电子数据的证据运用在质证和非法排除方面并未实现与传统证据规则的相互衔接。共性规则的缺失导致在电子数据运用方面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制度不足。由于对电子数据独特性的困扰,暂时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运用的法律规制处于混乱状态,既无同传统证据相互衔接的证据规则,也无具有电子数据证据特性的专门证据规定,但在实践中,电子数据的法庭质证完全可以按照传统证据否质证逻辑加以规范,通过对电子数据的司法审查和判断的规定,不断规范电子数据的排除形式,实现电子数据的法庭正当化形式,从而对其质证提供有效指导。
(二)电子数据质证规则的独特需求
对于电子数据的质证必然基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本身特征,因此,对于电子数据的质证必然要求具有自身特点的规则。电子数据同传统证据具有极大的差别,对电子数据的质证要求,就涵盖了包括电子数据的提取、保存、鉴定以及证明案情的因果关系等各个方面的规则,内容应当包括电子数据的产生、媒介、取证主体、取证程序以及电子数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方面,且应当对质证过程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进行扩大规定,可以使用各种技术手段来实现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有效质证。我国现行电子数据的相关规范,主要集中于对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问题进行的规范,而对于程序性问题则鲜少规定。此外,基于电子数据的易变性和脆弱性,在对电子数据进行质证前的全部环节,都必须保证其完整、真实,为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有必要对电子数据的每一步都进行处理标准的规定,已实现电子数据的有效质证。这种规则的制定不仅是相关行业的有限依据,也是司法机关在审查电子数据时的判断标准,根式诉讼参与人对电子数据进行质证过程中的指导依据。
二、现代化治理能力的提升:形式化与真实性的司法统一
中国法治现代化语境下现代化治理能力的提升,即必须要求司法机关紧跟时代潮流,实现数字正义,将对电子数据的质证充分与庭审实质化相结合,既实现对电子数据质证的形式化要求,又保障电子数据质证的真实性需求,在现代化法治的背景下保障电子数据的有效质证。
(一)对电子数据的实质性审查实现三性平衡
对电子数据的质证尽管多事围绕真实性进行,但随着现代化庭审实质化不断推进,对电子数据的质证也逐步转向对关联性、合法性的关注。对电子数据关联性进行质证,应当更加关注对电子数据质证的司法过程。加强对电子数据关联性的质证,就要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当事人、案件事实四方面放在同一个逻辑体系内进行分析,但这一方式囿于技术性限制,这就需要在对电子数据关联性进行质证时,要不断运用其他类型证据,进行间接性补充佐证,同时加强诉讼参与人对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必须了解,不断提高数据相关的技术能力。对电子数据合法性进行质证,要对电子数据的运用全过程的规范熟练掌握,同时必须厘清电子数据运用过程中违法后果,也就是对电子数据的非法排除规则。在实践中,违反程序性规定获取的电子数据在法庭上运用时,往往并未被认定为违法证据,也并未遭到非法排除,通常的做法是通过补正等手段对电子数据进行运用。因此,必须强调对电子数据非法排除的意义,不断完善电子数据的非法排除规则。
(二)电子数据质证过程的程序性保障
在现代化庭审中,实现对电子数据的有效质证,逻辑起点仍然应该是电子数据的差异性。虽然对于电子数据的质证大多集中在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关注上,但作为证据形式之一,实现有效质证应当注重对电子数据质证的程序性保障。具体而言有以下方面,一是加强对电子数据保障当事人个人信息权利的质证。数字时代的庭审对电子数据证据的需求十分巨大,尤其在电子数据的获取时,难免造成对当事人个人权利的影响和损害,依据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制进行质证辩论,根据比例原则的观点应对电子数据的质证,在获取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损害最小的原则,以实现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与证明案件事实的双重统一。二是加强对电子数据保障电子数据的内容安全的质证。在数字时代,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本身,其内容信息成为最大风险隐患,一方面是由于电子数据在网络空间中流通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另一方面是由于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的内容保全为实现完全的安全信息保障,这两方面的现象就为对电子数据合法性方面的质证提供了不同思路。三是加强对电子数据强化数据进行分析的质证。毫无疑问,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质证始终是电子数据质证的重要环节,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决定了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质证应当从其核心问题出发,一方面是对电子数据的鉴定和检验未必真实客观,有可能存在很多人为因素以及政策性原因,这就要求在质证过程中对大数据的质证要加强审查,充分发挥对专家证人制度的询问。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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