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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智慧治理篇 | 创新经验之“检察机关参与推进诉源治理路径研究”

时间:2024-10-09 15:05:22   来源:

[法安导读]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治理篇 | 创新经验之“检察机关参与推进诉源治理路径研究”》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七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2024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经验。

  在2024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对入选的创新经验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4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经验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将部分创新经验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治理篇 | 创新经验之“检察机关参与推进诉源治理路径研究”》

  

  检察机关参与推进诉源治理路径研究

  丰建平 刘雪 乔鑫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最高检印发《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深化检察环节诉源治理改革,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检察机关如何依法能动履职,在参与推进诉源治理新征程中展现检察担当,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是当前亟须研究与思考的重大课题。

  一、检察机关参与推进诉源治理的职能定位

  一是坚持专门性。在履职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专门性,严守权力边界,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履行职责做到不失职、不越位、不错位、不越权,凸显检察权的司法特性和法律属性。二是坚持专业性。检察机关参与推进诉源治理应以法律法规为导向,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三是坚持人民性。在参与推进检察诉源治理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把人民期盼作为检察工作开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是否有利于维护与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检验标准,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每一个“小案”,让人民群众在“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法治环境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检察机关参与推进诉源治理存在的问题原因

  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参与推进诉源治理,真正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成效明显。但与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差距:一是检察诉源治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实践中,部分检察人员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能力明显不足,简单认为只要完成日常办案主责主业,诉源治理的目的就达到了,对如何真正将诉源治理的理念和思维融入检察工作履职要求的认识有偏差,影响了检察诉源治理的应然效果。二是检察诉源治理的制度机制不健全。外部沟通协同不够,内部融合发展不足,监督线索流转不畅,“四大检察”一体化履职不足,影响了诉源治理作用发挥。三是检察诉源治理的方法举措不灵活。在参与检察诉源治理过程中,部分检察人员工作思路不够开阔,化解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的方式较为单一、僵化;机关内外和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够顺畅,影响了检察诉源治理的监督质效。四是检察诉源治理的能力素质有欠缺。检察人员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提升不够持续,“外脑”借力不够充分有效,监督的敏锐性、针对性不强,导致不会监督、不善监督、不敢监督的能力水平仍然存在。

  三、检察机关参与推进诉源治理的路径方法

  (一)正确树立检察诉源治理司法理念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一是秉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在司法办案中要秉持刑法的谦抑性,把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检察工作质效的“标尺”;工作中要避免刑法过度化现象,重视恢复性司法,最大程度释放司法善意,实现以“初心”赢“民心”。二是树立“跳出检察看检察”办案理念。在司法实践中,要将检察工作始终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来谋划、思考和推动,找准检察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真正做到在服务大局中能动而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检察担当真正融入社会治理过程中,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重新审视检察职能定位及其有效发挥问题。三是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在监督办案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强化责任共同体、使命共同体意识,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在履职过程中,既看“法眼”,也看“治理之眼”,努力实现新时代检察监督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二)健全完善检察诉源治理制度机制

  制度机制是推动检察诉源治理持续开展和推进的有力保障。一是完善内外协作制约一体推进机制。建立完善内外衔接、信息共享、流转反馈、协同推进等机制,做好诉源治理工作制度基础。积极推动“府检联动”机制构建,加强外部沟通衔接,推动解决行政违法和社会突出问题,实现依法合力共促治理的目标。加强侦监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设,与公安机关实现立案、侦查等执法信息共享、实时监督,在配合制约中共同一体推进诉源治理走深走实。二是健全“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协同发力机制。积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扩大社会治理效果;持续深化检察听证、释法说理等机制,及时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从源头上减少申诉案件发生;引入人民调解制度,针对矛盾化解不及时、不到位问题,综合运用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多元矛盾解纷方式,推动矛盾化解前置;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将实质性化解争议作为诉源治理的重要方面,积极回应并解决相对人的实质请求,共同提升治理效能;切实发挥检察建议刚性作用,制发高质量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被建议单位抓好整改落实,强化以“我管”促“都”管,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是统筹落实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用足用好“司法救助+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积极为符合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困难群众、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排忧解难,促进刑事案件和解,推动化解社会矛盾。

  (三)积极探索检察诉源治理监督模式

  诉源治理基础在基层,重点也在基层。一是创新轻罪治理模式。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实现轻罪领域从惩治犯罪到治理犯罪的转变。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职能衔接,对情节轻微的被不起诉人,向有关主管机关送达检察意见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防止“不诉了之”。充分发挥不起诉权对轻微犯罪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实现对轻罪案件的分轨道处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增量。二是深化虚假诉讼治理模式。探索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和社区等职能部门优势,提升行政机关对虚假诉讼打击工作的参与度;建立联席会议和案件移送机制,充分打通司法机关在查处虚假诉讼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尝试建立虚假诉讼损害赔偿制度,形成遏制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增强打击虚假诉讼的震慑力。三是深化“依法行政+检察监督”社会治理模式。规范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移送和执行,对于行政机关怠于或者违法履行行政非诉执行职责的,通过检察建议、跟进监督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职。四是探索建立源头堵漏“闭环”防控模式。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宣传引导,做足做好案前与案后结合衔接文章,抓好案前案后衔接机制落实,落实诉讼前端纠纷预防化解,结案后分析研判跟踪回访,真正做到抓前端、治未病。

  (四)全面提升检察诉源治理能力水平

  过硬素能是提升案件质效的“基石”。一是探索打造优秀办案团队提升专业化水平。坚持党建引领,通过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强化业务综合素能培训、组织疑难案例研讨、开展政法干警同堂培训等举措,探索建立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检察诉源治理工作模式,着力培养一批讲政治、敢监督、善监督、会总结的检察行家里手。注重分析总结社会治理中的顽瘴痼疾,及时发现并深度剖析社会治理风险环节和点位,形成高质量的理论调研成果来指导检察工作实践,推动更高层次检察诉源治理,实现“办一案、牵一串、治一片”效果。二是搭建沟通交流平台提升工作合力。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检察机关要争取其对参与诉源治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共同推动问题解决,避免单打独斗影响共治共享。三是推进“互联网+检察”模式提升智慧检察治理能力。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化手段,创新数字检察智慧治理模式,将数据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精准、高效、多元、便捷的检察服务,提升检察环节诉源治理智慧治理水平。

  责任编辑: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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