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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检察院案中号平台

时间:2023-04-04 10:19:37   来源: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法安导读]    适用业务:案中号平台适用于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律师等案件相关人员进行即时通话联系。  ...

  适用业务:案中号平台适用于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律师等案件相关人员进行即时通话联系。

  核心技术:应用系统基于主流的Spring boot 架构开发,采用B/S架构。系统采用的技术和语言能够体现一定的先进性,代表主流软件的发展方向和架构,支持多核心及超线程技术。

  适用技术平台:系统基于国际先进的企业级应用开发平台J2EE,支持二次应用开发,具有开放性和可扩展性,可以与其他应用系统进行集成和数据传递。

  可解决的问题:目前,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等案件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案件相关人员之间一般都是通过案件承办人的手机或办公室固定电话联系,但是存在以下问题:1、使用固定电话联系时,因承办人员开会、开庭、提审等工作原因,导致案件当事人不能及时联系到承办人员。2、通过承办人员手机联系时,存在部分案件当事人没有达到自己不合理诉求时,频繁骚扰案件承办人员的情况。3、需要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溯源时,因通话没有录音,不便于证明通话内容、厘清事实。通过案中号平台,既能保证双方正常联系,又能保护双方真实号码不被泄露,有效解决固定电话联系不便、无理骚扰、通话内容无法证实等问题,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也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带来便利。

  运用成效:案中号平台自2022年3月开始启用,淮安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所有审查逮捕、公诉、民事行政、控告申诉等案件,均可导入平台使用。通过使用案中号,保护了干警私人通讯信息及个人隐私,便捷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承办人即时联系,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台使用进一步监督了案件承办人遵守办案规定,合法合规办理案件,取得较好成效。

  可复制推广性:政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利用固定电话或传统手机联系案件当事人,存在不能及时联系、骚扰电话等问题具有普遍性,案中号平台利用运营商中间号平台技术,在案件承办人与当事人双方之间搭建一个新的沟通联系平台,解决传统联系方式存在的弊端,具有较强的普遍适用性。平台技术成熟、设计灵活,可根据具体业务需求做出相应变化,能与其他应用系统进行集成和数据传递。平台具有安全性,用户按权限访问,保证用户信息和数据安全。同时流程操作简单、成本可控,在检察院、法院等政法机关中具有较强复制推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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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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