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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几大关系——以推进平台建设应用为视角

时间:2023-09-05 10:13:58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 周阳

[法安导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作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车之两...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作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智慧法院建设已成为法院系统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引擎。但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特别是推进平台建设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这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一、对智慧法院建设的一些理解

  “智慧法院建设”虽然只是六个字,在笔者看来,却可以衍生出四层理解。

  (一)对智慧法院建设“智”的理解。

  智即“智能”,即具有人的智慧水平和能力,也可以理解为我们常说的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人工想不到的。因为人工智能在经过大数据的分析和比对后往往能产生很多意想不到的效果,能提供很多精准有效的参考。二是人工做不到的。很多事情人工可以想到,但由于环境恶劣、耗时过长等等原因使人力难以企及。三是人工做不好的。有些事情人工可以做,但受制于体力、智力、能力的局限或其他人情等内外因素干扰,使工作质效受到影响和制约。当下智慧法院建设已逐步从3.0向4.0方向发展,也从信息化向智能化迈进,那么信息化和智能化有什么区别?应该说,它们是一个事物发展的两个阶段,智能化是信息化的高级阶段,是信息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信息化主要实现的是将线下工作搬到线上,从纸质到电子,是一般化的数据运用,比如流转、统计、报表。智能化则不仅可以像信息化那样,还能像大脑一样会思考,是更高级的数据运用,可以挖掘出深度的功能,实现提示、预警、预测、预防作用,更能体现出对人工的支撑。

  (二)对智慧法院建设“慧”的理解。

  简单说,“慧”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种形式。过程,就是将建设转化为成果的过程,包括狭义的建设本身、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应用推广等等。“慧”的道路大多是曲折的,但前途是光明的,需要久久为功、注重常长二字。形式,就是解决问题的新模式、路径、方式方法,既是思维方式,也是行为方式。“慧”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创新的、提升的工作模式和过程。而且,其实这很容易理解,因为一个信息平台在上线之初,或多或少会存在操作繁琐、功能不全、程序瑕疵等问题,往往还会增加额外的工作量。但这个时候,需要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在使用中完善,在完善中提升。否则,应用就会停滞不前,最后就可能不了了之。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要防止抵触情绪的产生,要切实转变观念,坚定信心,不好用是暂时的,可以不断改进,这是一个先苦后甜、一家苦大家甜、一时苦长久甜的过程,只要长期坚持,终究会拨云见日、见到成效,并最终成为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对智慧法院建设“法院”的理解。

  “法院”,即场景。一是在智慧法院平台建设推进过程中,要注重结合法院实际应用场景。对于平台的功能设计不是技术部门一家单打独斗闭门造车,需要业务部门深度参与,这样才能使得平台的功能需求更加具体,也更好实现,也更加具有应用价值。二是要注重线上场景的重构。线上的应用场景往往不可能完全照搬线下的流程,一些变通是难免的。技术上的实现往往不是难点,但是相关管理制度和理念的改变却很难,这时候往往需要突破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和兄弟部门的制约,往往需要通过沟通重构线上场景模式,实现共建共赢。

  (四)对智慧法院建设“建设”的理解。

  建设分为狭义的建设和广义的建设。狭义的建设就是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硬件建设包括机房建设(大本营)、网络线路、终端设备等等,这些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是基础设施。软件建设包括基础软件和应用系统等等。广义的建设,不仅包括上面所说的狭义建设,还包括管理、培训、应用等等。其中,应用是先导性的,因为建设、管理、培训都是为了应用,故要把应用放在首要位置来推动。培训是常态化的,而不是一次性的。平台建设应用推进过程中,一般会在新平台投入使用时做培训,但也常常仅此而已,后面就不管不问了。这肯定是不对的,因为首先这样不能确保做的培训干警都学会了。其次,使用人员会出现变动,新人又存在不会用的问题。再次,随着平台新增功能的出现也需要再次培训。所以,培训是常态的、动态的,检验培训效果的重要标准就是所有用户会不会熟练使用。管理是全面的,包括建设管理、培训管理、人才管理以及应用制度规范等等。一个平台要长远健康发展,必须要有系列的、全面的配套管理制度。在建设中不注重管理,就会影响进度和质量;在培训中不注重管理,培训的效果就达不到;在应用中不注重管理,用着用着就会用不下去;不注重人才管理,人才就引不进、留不住等等。

  二、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工作方法

  简单说,就是四化,即问题导向化、精细化、差异化和系统化。问题导向化,就是要以问题为导向,什么问题突出就高效解决什么问题。精细化,就是先条理化,梳理出各个模块的功能,再逻辑化,找出各个模块之间的联系。差异化,就是区别化(精准把握),一个问题可以存在不同方面,一般性的差异没有关系,但出现了对立的差异就必须统一起来,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思维,简单说就,就是差异的问题区别开,对立的问题统一起来。系统化,就是要形成合力。

  三、正确处理好智慧法院建设的几大关系

  (一)建与用的关系,防止“形式主义”。

  之前谈到建设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建指的是狭义的建设,用是广义建设中的管理、培训、应用。在实际操作中,建相对简单,用比建要难很多,常说的“三分建,七分用”就是这个道理。建是用的基础,用是建的目的。通过用可以检验建的质量,并促进建的效果。所以,建和用不是对立的,而是互为表里,也就是常说的“以建导用,以用促建。”当前,智慧法院建设普遍存在重建设、轻应用的问题。总以为一个平台建完了就万事大吉,殊不知,平台的价值在于用,忽视用就是本末倒置。为了建而建、只建不用、盲目建设,这都是智慧法院建设工作的形式主义。要始终把握好建设和应用的关系,切实守住实战实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找准法院工作中的痛点、提质增效的难点,充分论证后再依规开展建设,防止“花架子工程”的产生。要把软件好用、易用和群众会用、乐用结合起来,加强应用能力培养引导,形成建设与应用的良性循环。

  (二)统与分的关系,防止“自由主义”。

  一般来说,事物都要经历一个从分到统的过程,分是统的基础,统是分的目标。智慧法院建设也是如此,特别是推进平台建设过程中,必定要经历从分和统的过程。在日常工作中市县法院的同志经常抱怨,我们好不容易做了一个好的系统,上面说统就统了,那以后谁还去探索,去创新?这话说得不对,刚开始各地法院去探索创新没错,后面统也没错。因为刚开始没有成熟的经验,不可能在很大范围立即推出一个大的平台,只能由各地法院去探索、去创造,形成百花齐放的局面,这就是分。等发展到一定阶段,各地法院形成了成熟的经验,上级部门经过吸收、总结、提升后,就可以把各地好的东西融合起来,也就是统。通过统,可以达到共建、共享、共用的目的,才能在更大范围形成合力,取得更大的成效。上级法院把市县法院的平台统了,并不是简单意义的废掉,也不是重复建设,因为统的时候那些有益的模块基本都给保留了,还可能提升了。但涉及利益的冲突时,要尽可能的弥合好。另外,统也不是大一统,各地法院还是可以基于统了的平台开展个性化应用。当然,一个平台刚开始被统的时候,可能会有些不习惯或不适应,甚至会有些痛苦。这就像新生命的到来一样,都要经历分娩的阵痛,随之而来的便是喜悦。

  (三)帮人和管人的关系,防止“好人主义”。

  这其实是智慧法院建设的两个阶段。刚开始,建一个信息平台,主要考虑的是怎么提高效率,怎么帮人的问题。因为帮人的事推进速度会更快、推广也会更顺利。但一提到管人,就得悠着点,不敢往管人上碰,怕得罪人。其实这是不对的,不受控制(约束)的权力是极其危险的,特别是法院的同志,如果没有监督,想怎么办案就怎么办案,就很可能出问题,而且是大问题。机器不会当老好人,它不仅可以提示预警,而且会全程留痕。所以,观念上一定转变,管人最终其实就是帮人。通过平台来进行监督,可以让法官更好的办案,其实对法官也是一种更好的保护。

  (四)独享与共享的关系,防止“保护主义”。

  当前,数据资源已经成为了生产要素,是重要的产品。长期以来,各地各单位都建了不少系统,但数据大多是孤立的,与外部共享不多。在需要共享数据的时候,往往会找一大堆不共享的理由,各种各样五花八门。说到底,还是内心不想给,还是抱着老思想,如果真想给,肯定会有两全其美的办法。现在是共建共享共用的时代,一个单位守着自己那点数据过日子已经不现实了。数据需要充分汇聚沉淀,才能发挥它更大的价值。数据只有共享,才能变成大数据,才能挖掘出数据更大的潜能。挖掘出的潜能又可以反哺,就能逐步形成数据人人维护的良好局面。比如婚姻数据,判决离婚的数据在法院,协议离婚的数据在民政,如果数据不共享,数据就不完整,关键时候就起不到作用。但是共享数据并不是所谓的全盘共享,应该是最小化原则,最好是研判后的数据。比如,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对重点人进行管控,可能并不需要把所有人的所有轨迹信息要过来,而只要某人是否去过中高风险地区的结果信息。如果去过,再把他的轨迹信息共享过来,以便于排查密接人员。

  (五)短视与长期的关系,防止“小富即安”。

  智慧法院建设是一项管长远的工作,需要久久为功。但有些地方法院,就比较短视,主要表现:不规划,不计划;不研究,不调查;不投入,不深入;不挂帅,不出征。有的时候遇到一点困难就停滞不前、半途而废,有的时候取得了一点小成绩或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就沾沾自喜、不思进取。常说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其实智慧法院建设同样永远在路上,不可有畏难、懈怠、自满情绪。信息化到智能化是一个不断完善、优化、迭代升级的过程,只有通过长期使用,才能不断挖掘新功能,提出新需求。检验用得好不好,关键看你是否能提出新需求。软件这个东西,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哪怕我们熟悉的微信,从推出到现在这么多年,都还在不断的升级,也是经历了大众对它从抵触到离不开的过程。所以,建平台要有“不知足”的心态,要把眼光放长远,只有这样平台才会越用越好,越用越离不开。

  (六)分工与协作的关系,防止“叶公好龙”。

  智慧法院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领导是关键,群众是基础。在这方面存在两个倾向:一是有些法院的领导认为智慧法院建设是技术问题,交给分管信息化的副职或者交给技术员去干就可以了。结果往往不如人意,单靠技术员的积极性,局面无法打开。二是片面强调“一把手”的重要性,认为就是要靠“一把手”去干,忽视群众参与的重要性。结果往往上动下不动,上面风风火火,下面冷冷清清。准确来说,没有所谓分管智慧法院建设的分管领导,只有分管信息化部门的分管领导,“慧”是一个过程,分管智慧法院建设就是分管全过程。所以,一把手有必要加强学习,因为智慧法院建设工作相对专业,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调查、研究,才能把握智慧法院建设的规律、方法、路径。要有前瞻意识和战略思维,要把智慧法院建设作为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来抓,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高位推动。分管领导则需要具体抓、抓具体,在实际工作中,不过多地考虑分工,打破分工界限,定期调度,形成合力。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遇到问题不推诿、不扯皮,很多事情扯不清,为了工作,有时越点位也没有关系,因为这总比推诿扯皮耽误事好。信息化部门主动作为,不等不靠,先干起来,只有干起来才能干成良性循环,过去常说的“强行入轨、强力推进”就是这个道理。同时,发动干警广泛积极参与,避免纸上谈兵,让平台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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