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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19 09:35:43 来源:华池法院公众号
[法安导读]原告王某某受雇于曹某提供劳务服务。2025年5月,其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因吊车驾驶员收回支腿过程中操作...
原告王某某受雇于曹某提供劳务服务。2025年5月,其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因吊车驾驶员收回支腿过程中操作不当,致王某某被撞受伤。事发后,王某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多次抢救后仍无法保全肢体,最终实施截肢手术。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其伤情构成六级伤残,后续需长期康复治疗、装配假肢,并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经查,事故涉及的吊车已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原告为此向华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予以赔偿,以解其燃眉之急。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审阅案卷材料,发现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特种作业车辆(如吊车)在非通行状态的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能否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考虑到原告家庭经济困难,为尽快缓解其实际困境,承办法官未径行裁判,而是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一度主张该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畴。办案人员通过全面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及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类似判例,向保险公司耐心释明: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及社会保障属性,其设立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基本救济,尤其在受害人无责任且陷入经济困难时,更应彰显制度的人文关怀。涉案吊车作为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期间具有较高风险,其所造成的人身损害与道路交通事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过错,且家庭经济状况窘迫,理应成为交强险的保障对象,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以体现该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经法官多次沟通协调,保险公司最终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98000元。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目前,保险公司已履行赔付义务。
该案并非一起简单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人民法院贯彻“司法为民”理念的直观体现。在原告因事故致残、家庭陷入困境之时,承办法官秉持专业与温度,在法治框架内为伤者带来了救济的希望,也让制度保障显露出人文关怀。民生之事,细微之处见真情。今后,华池法院将继续完善涉民生案件多元化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情。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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