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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性侵害未成年人信息库介绍

时间:2020-12-18 14:24:31   来源: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法安导读]  辽宁省检未检信息平台采用大数据技术,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实时读取案件数据,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进行采集,存储,整合,治理。

  一、项目背景介绍

  “一号检察建议”是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这是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因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教育部发送的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一号检察建议”的发出对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提出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在此基础上,结合 “一号检察建议”,积极探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被害人综合保护工作,建立了辽宁省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

  二、辽宁省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建设基本情况及适用范围

  (一)辽宁省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的数据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已废除)等。辽宁省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以下简称未检信息库)涵盖了上述所有罪名,收录了全省2013年至今的2400名生效判决的犯罪人员信息。

  (二)辽宁省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的适用范围

  根据2020年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今后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都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教职员工的查询范围,一是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二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

  (三) 教职员工入职查询操作模式

  根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与辽宁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办法(试行)》,省检察院负责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并负责对数据进行维护、更新,保证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生效判决信息的及时抓取;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查询教职员工涉罪信息,形成了检察机关定期升级系统数据、查询反馈,教育部门申请查询、前置考察的入职查询模式。

  2020年9月18日,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共同发布《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今后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都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三、辽宁省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的技术架构及模式

  辽宁省检未检信息平台采用大数据技术,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实时读取案件数据,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数据进行采集,存储,整合,治理。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完成数据的比对和前台展示。系统采用自动同步和人工审核确认两种模式相结合,保证系统内数据全面、准确、有效。系统内置长效的预防机制,在数据不断更新累积时,对过往查询对象定期轮询复查,有效防止遗漏。

  平台采用数据层、支撑层、应用层的三层次架构设计。

  数据层采用API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实现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无缝对接和数据的及时传输。采用ETL工具,根据检察官配置规则及时的采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数据,并将数据整合校验后,存储于未检信息库中。

  支撑层采用先进的国产中间件及数据库,保证系统的高并发及数据库的快速读写。

  应用层采用先进的UI设计,除了满足业务需求中各功能需求外,还充分考量了检察官对系统的使用习惯,建立了优秀的用户交互机制,以保证检察官使用的便捷和检察官工作的效率。

  重点技术说明:

  1.数据采集。数据采集管理提供对数据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按照相应的规则进行导出,完成数据采集工作,及对导出的数据进行转换后导入到大数据平台数据库中进行存储,同时可支持采集任务的可配置、可视化的管理。将数据源信息、目标数据库信息等写入配置方案中,打包成zip包的形式上传至指定目录下,并设置任务名称、优先级、调度配置方案名、任务执行频率、任务类型、是否发布、重叠时间等信息,完成采集任务的创建,按照前台业务需要进行配置文件修改。

  2.数据存储与数据整合。通过采集工具将数据汇集,形成相应的数据信息资源库。根据数据类型将源数据存储于关系数据存储、索引数据存储、海量数据存储、分布式NOSQL存储。利用数据驱动智能应用通过一定的融合工具将数据资源融合后,形成最终的数据融合库。

  3. 数据治理。通过数据治理的手段来提升数据质量,建立数据的置信度评价体系是用户很重要的业务需求。进行检察业务数据质检规则的建立与质检,支持扩展质检数据来源及数据类别,以确保数据展示效果和可信度与正确性。

  四、未检信息库系统介绍

  1.界面直观,操作简洁

  各地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内部网站使用谷歌浏览器输入网址即可显示登陆页面。省院技术部门为各地设置了用户名及用户密码,用户登录后,首页直观的展现当前系统数据,用户查询简单,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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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数据及时,规划合理

  系统将数据库划分为预备库和正式库,预备库存放临时数据,检察官审核数据后,该条数据可进入正式库,以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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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结合实际,批量查询

  系统支持模板导入,申请单位可根据模板填写待查询人信息,批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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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智能巡查,终身留痕

  某人信息被查询后,系统将永久记录该名人员信息,一旦该名人员信息进入系统,系统将自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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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自动文书,一键反馈

  根据查询结果,系统将自动生成反馈文书,检察官打印完成后,可直接反馈相关申请查询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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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应用成效

  1.目前未检信息库已经覆盖辽宁全省三级检察机关,是全国检察机关内首创省级建立未成年人信息库。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都可以登录信息库进行查询及统计,并根据涉密要求进行权限的划分与匹配,以保证涉案信息的安全性。

  2.未检信息库可批量查询功能,为查询单位提供查询模板,查询单位可按照模板提示填写需要查询数据,一键输入,一键查询,一键反馈。可以对上万查询对象进行系统自动查询和人工反向确认,确保实现当日申请,当日告知的承诺,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涉未成年人行业日常工作的影响。信息库得到了教育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各学校的积极参与。截止至2020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已收到教育部门提供的教育从业人员100万余条数据,实现查询468次,目前查询人数为193791人。为涉未成年人行业全面覆盖入职查询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辽宁省检察机关将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落到实处,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职工入职性侵害犯罪记录查询、在校教职工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专项行动,强化教职工队伍管理,完善教职工准入制度,最大程度的预防校园性侵害的发生。使涉未成年人行业能够通过前置查询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准入审查,将不适合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人群隔离在外,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六、总结

  司法实践表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存在重犯率高、熟人作案等常见特点。因此,如何避免有性侵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就显得十分重要。”最高检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点多、面广,要保障法律规定的从业禁止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还需要实现强制入职审查的制度化、常态化。入职查询会导致从业禁止的法律后果,所以要兼顾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和维护涉案人合法权益、满足其正常回归社会需要之间的关系。下一步,我们将本着突出重点、分步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修改实施,不断扩展查询范围的情形,逐步扩展到所有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复兴。让孩子们安全,幸福成长,可以说是奋斗的全部所在。辽宁省人民检察机关继续助力教育部门守护最美芳华!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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