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安网

法安网内容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检察院 >

检察“亮剑”虚假司法确认 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时间:2023-09-01 11:09:34   来源:陈乐、赵曼玲

[法安导读]    摘要:司法确认以形式审查为主,高效便捷的程序设置及裁定具有的强制执行效力,使得司法确认逐渐成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

  摘要:司法确认以形式审查为主,高效便捷的程序设置及裁定具有的强制执行效力,使得司法确认逐渐成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正是程序审查的简便与执行效力的不打折,使得司法确认程序被恶意利用。丽水检察机关以办理的虚假司法确认监督案件为研究对象,自主设计开发“智汇引擎”应用系统,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推动司法确认程序溯源治理,助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虚假司法确认 检察能动履职 数字检察 智汇引擎

  司法确认程序是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的成果,这是中国司法界的创新之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程序。该程序于2007年在甘肃省定西市试点,最终于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予以新增,这对于完善诉调衔接制度、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确认程序被恶意利用,出现了虚假司法确认的情况。

  一、实践检视:虚假司法确认案件的特征

  近年来,随着常规民事虚假诉讼打击力度的增大,部分当事人“另辟蹊径”,将虚假诉讼的苗头对准了司法确认,企图通过虚假司法确认获得非法利益。2019年至2021年12月止,丽水检察机关先后排查虚假司法确认案件1500余件,发出检察建议131件。从查办情况看,当前虚假调解司法确认呈现以下特征。

  (一)多发于追索劳动报酬领域

  对131件已监督成案的虚假司法确认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其中122件案件发生于追索劳动报酬领域,占比监督案件的93%。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之所以成为虚假司法确认案件的重灾区,主要系该类案件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具有优先受偿性,涉及人数多、标的额不大等隐蔽性特征。

  (二)案件处理时间短

  虚假司法确认案件中,调解过程一般非常顺利。涉案当事人以亲戚朋友关系的居多,在调解后,双方立刻申请司法确认,呈现出实际争议小、调解快、申请司法确认时间短等现象。以H公司虚假司法确认案件为例,涉案当事人大部分为吴某某亲友,172个案件(涉及虚假司法确认案件60件)在3天内全部调解完毕且调解协议内容几乎雷同,申请司法确认的时间集中于2018年4月23日和5月2日,在申请司法确认的当天或隔天,法院即作出裁定书。

  (三)多以串案方式出现

  当事人为了使案件更加真实和符合常理,通常以扩大案件数量的方式掩人耳目。对已监督成案的131件虚假司法确认案件进行分析,以当事人为划分标准,可归纳为5批272件司法确认案件,其中131件案件存在虚假情形,虚假案件比例高达48.2%。

  (四)存在其他关联案件

  对当事人进行关联审查,发现其中一方当事人在法院均有一定数量的其他案件,大多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当事人面临着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当事人企图通过司法确认的高效和隐蔽性稀释债权,并通过劳动报酬的优先受偿性回流资金以达到非法目的。

  二、原因分析:以司法确认的程序设计为切入点

  司法确认程序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以大量串案方式出现,不仅有同其他虚假诉讼案件一样的发现难、识别难、查处难等现实原因,更有司法确认程序自身的风险因素。

  (一)司法确认程序审查的略式性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民诉司法解释》第354条、355条、356条和368条明确了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内容和审查方式。从法条列举情形看,司法确认事项大多属于通过书面审查即可作出判断的事项;从办案方式看,人民法院主要审查的是调解协议本身的自愿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非对争议本身开展实质审查;从结案处理看,法院以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确认有效裁定为主。因此,司法确认案件以形式审查和书面审查为主。

  (二)司法确认程序便捷高效零成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180条规定,司法确认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一般情况会在立案之日起30天之内审结,除非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同时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司法确认程序的“封闭性”

  司法确认程序的调解过程和司法确认过程,除了当事人外只有人民调解员和法官,整个程序呈现的封闭性非常高。加上法律规定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作出的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上公布(除非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上述各环节的封闭和不公开,导致了虚假司法确认案件线索发现难度非常大。

  三、理性规制:检察能动履职促进溯源治理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已从法院缓解诉讼爆炸带来的办案压力的权宜之计,上升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行动。司法确认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一,正是基于其“零成本”、便捷化、高效率的特征被大众所接受,这既是中国司法实践的创新举措,也是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的有效模式。虽然司法确认程序被恶意利用的风险较大,甚至由于其灵活便捷的特征,这种风险将会被进一步放大,但该制度诞生的作用、意义乃至制度本身的魅力远胜于风险。如果从制度本身出发来遏制虚假行为,其主要方式就是按照诉讼程序的要求严格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将导致办案时间的延长、司法资源负担的加重,这些无疑都将背离司法确认程序本身的制度价值。因此,本文在维持司法确认程序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以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为切入点,利用“智汇引擎”应用精准筛选线索,利用侦查思维,多维监督,从而有力打击虚假司法确认。

  (一)数字赋能精准挖掘线索

  虚假司法确认具有合谋性、隐蔽性等特点,线索发现极其不易。丽水检察机关秉持着数据用尽理念,将现有的民事裁判文书、司法确定裁定书及部分人民调解数据全部汇集到“智汇引擎”应用后台,开展数据清洗和数据建模,比对同一申请人、同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涉及的存在案件办理节点异常、申请人异常、金额规整异常等重点领域的涉众型司法确认案件,选取集中爆发的系列案件形成待查案件组。在分类建模的基础上对聚合形成的待查案件组进行得分计算,匹配每个待查案件组与模型的契合度,进行案件组与模型相似度打分计算,根据计分结果划分风险等级,完成对案件组(线索)的五星分类,并在分类基础上不断升级建模,提高线索筛查的精准度。

  (二)侦查思维破解办案难题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没有强制性,如何巧妙发挥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来打击虚假司法确认是办案难点。丽水检察机关巧妙利用侦查思维的“信息分析、假言推理、论证真实”三步法,为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提供新思路、新路径,解决破案难题。审查调查上采用“以客观证据为基础,先事后人”的调查模式,首先通过案卷核查、实地走访、证据收集、信息查验分析等固定好外围证据;其次参考刑事案件审讯技巧精心设计询问内容和询问场景,科学把握询问节奏,先行突破相关人员;最后以核实性询问挤压当事人虚假陈述的空间,一举拿下核心人员笔录,层层推进,全面突破案件。

  (三)多维监督拓展办案效果

  司法确认程序系特别程序,目前无法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方式开展监督。丽水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00条规定,以审判程序违法监督为由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虽与再审检察建议形式不同,但具有与再审检察建议类似的监督效果。法院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予以认可并对相关案件进行了纠正。除此之外,丽水检察机关以监督对象的多点化来巩固拓展监督效果,同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司法局、法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调解员、法官、当事人等进行相应惩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线索,通过多种监督方式的综合运用,不断巩固和拓展监督效果。

  责任编辑:广汉

声明:

本网站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因为网站可以由注册用户自行上传图片或文字,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征稿启事

  • 投稿信箱:195024562@qq.com

品牌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