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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医调委成功化解一起术后并发症医疗纠纷

时间:2023-01-31 10:42:09   来源:襄阳司法公众号

[法安导读]    近日,小编从襄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了解到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在调解员的组织下,医患双方经过五次调解,...

  近日,小编从襄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了解到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在调解员的组织下,医患双方经过五次调解,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患者李某因腰疼、双下肢放射疼痛入住市区某医院骨科治疗,入院诊断:腰椎滑脱症;腰椎间盘突出伴椎管狭窄症等。5月10日,进行手术,术后予以止疼、消肿等对症治疗。

  次月李某出院,出院时拍片显示内固定物松脱,但出院记录未记载患者内固定物松脱情况。出院后,李某按照医嘱卧床休息,但并未定期到门诊复查。

  几个月后,李某发现病情没有好转,腰疼也逐渐严重,甚至无法下床行走,去其他医院拍片才得知体内固定物脱落,需二次手术。李某儿子遂到市医调委申请对该起医患纠纷进行调解,要求院方赔偿李某第一次和第二次手术费用,以及陪护费、交通费和精神补偿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

  调解过程

  市医调委接到申请后,立即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考虑到情况特殊,患者需要做第二次手术,调解员及时向医方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建议李某待治疗结束后再进行调解,避免因疾病不愈产生后续治疗费用不能确定的问题,李某和医院双方都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

  李某进行二次手术前后,调解员一直与医患双方保持联系,在李某不愿诉讼也不愿鉴定的情况下,调解员第一时间组织医患双方进行第一次面对面调解,本着“自愿、合法,合情、合理,公平、公正保护医患双方利益”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争议点。

  李某认为,第一次出院前拍片显示,其椎体内的固定物已经松动,医方不仅没有告诉他实情,反而交代他卧床休息、慢慢康复,导致他病情加重,需进行二次手术,因此,医方应赔偿其第一次和第二次手术费用,以及陪护费、交通费和精神补偿等各项损失。

  医院则认为,李某椎体内的固定物松动属于手术并发症,并称手术医生已退休,无法核实拍片时的医嘱情况,尤其是患方未遵医嘱定期复查,应承担相应责任,医方愿意将患方在该院的治疗费退还作为补偿。

  通过第一次面对面调解,调解员了解到双方争议不大,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数额上。调解员建议医方找其手术医生核实情况,然后再协商再沟通;同时,做李某的思想工作,告知其不按照医嘱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建议李某降低诉求,力求达成和解。经调解员多次组织,医患双方通过五次面对面调解,于去年7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给予李某3万元的补偿,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调解员表示,本案主要因为医方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引起的纠纷,也是当前医患纠纷调解中常见的类型。根据《民法典》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足见,医疗说明是医方的法定义务。对于本案中可能或者已经出现的医疗责任问题,医院应根据病人的实际病情实时制定规范的医疗说明,明确告知可能或者已经出现的并发症。这样既可以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又可以增加医患互信,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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