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安网

法安网内容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智慧政法 > 法院 >

吉林实现全省法院建立审判服务“好差评”制度

时间:2021-11-05 14:39:14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安导读]  吉林实现全省法院建立审判服务“好差评”制度

  为贯彻落实队伍教育整顿和“我为群众办实事”主题实践教育活动等要求,进一步深化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11月4日,省高院出台《关于建立审判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实现了全省法院“好差评”工作由诉讼服务向审判服务全程覆盖。
 

\

  据悉,省高院研发上线的审判服务“好差评”系统为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时反馈诉求、评价审判工作搭建了便捷平台。该系统采取线上评价方式,评价人可通过搜索微信小程序或扫码进入“吉林法院审判服务好差评”小程序后进行实名制评价。评价等级包括“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评价人作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评价时,应当在对应评价内容处输入不满意原因,未评价的案件于结案后30日由系统默认为“基本满意”。审判服务“好差评”评价内容包括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司法作风、司法公开、司法廉洁五个方面,采取“一案一评”的方式,既可对应五个方面分别进行具体评价,也可以对审判服务满意度进行总体评价,有利于从微观和宏观及时了解掌握审判工作相关情况。

  为确保审判服务“好差评”落到实处,省高院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审判服务“好差评”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规定》从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方式、评价内容、结果运用等方面对全省法院审判服务工作进行了规范指引,明确了差评案件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及时反馈三项机制。对当事人评为“不满意”或“非常不满意”的评价内容,被评价对象需在第一时间启动程序,安排专人回访核实。对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问题,立行立改;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落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进一步明确整改期限;对缺乏法定依据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在全省法院进一步强化 “好差评”结果的转化应用,对评价好的法院、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经核实后问题集中、差评较多的法院、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力求整改实效。‍

  责任编辑:广汉

声明:

本网站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因为网站可以由注册用户自行上传图片或文字,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征稿启事

  • 投稿信箱:195024562@qq.com

品牌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