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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余万被冻结,企业凭见索即付保函申请解封,南通中院:这个可以有!

时间:2021-09-23 10:27:25   来源:市中院民二庭

[法安导读]  5100余万被冻结,企业凭见索即付保函申请解封,南通中院:这个可以有!

  南通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钢结构公司”)的5100余万元财产被依法保全后,资金经营陷入困境。近日,南通中院在审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首次明确了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可以作为充分有效的反担保方式,并准许了钢结构公司的解封申请,让企业得以从困境中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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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将钢结构公司告到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钢结构公司5100余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南通中院随即依法采取相应保全措施。随后,钢结构公司的生产经营因财产保全遇到困难,为缓解资金困难,公司向法院提交某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诉讼保函作为反担保,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凭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的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支付某一规定的或某一最大限额的付款承诺。作为现金保证的替代物,见索即付保函的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因此,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必须对保函限额内的任何要求付款,而不需查明客观事实,即不管委托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合议庭经审查后认为,该见索即付诉讼保函赔付最高限额与钢结构公司申请的保全金额一致,如果该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及时履行义务,保全申请人申请执行后,该保函能让保全申请人迅速获得补偿,不会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且有利于被保权人的日常生产经营,如此,既能保障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期待利益,又充分释放了被保全人的资金流动性。综上,法院裁定准许该变更保全申请,解除对钢结构公司原5100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一直以来,南通中院在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以企业反映最强烈、需求最迫切的问题为切入点,在法律法规的制度框架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排忧解难。下一步,该院将贯彻落实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工作要求,以更高质量、更高效率完成商事审判工作,持续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官说法

  被法院查封、冻结后,被保全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何在保护保全申请人合法利益的同时,又能将财产保全行为对被保全人的影响降到最低,成了一个现实的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案中,被保全人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提供了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作为反担保,此举既能够保障保全申请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又可以充分释放被保全人的资金流动性,确保其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故法院依法同意被保全人的变更申请。法院在裁定准予变更保全标的物时,将着重审查担保财产的充分性、有效性,并充分听取保全申请人的意见。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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