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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发布5起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时间:2021-03-08 10:34:45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安导读]  近年来,南通两级法院在秉持平等保护理念的前提下,更加依法强化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不断完善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近年来,南通两级法院在秉持平等保护理念的前提下,更加依法强化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不断完善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机制,构建专业化审判队伍和辅助团队,引导社会力量多元化解家事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权益的氛围,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推动形成家庭文明新风尚,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市中院民一庭选取了五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典型案例有哪些?速速来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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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崔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崔某(女)与韩某原系夫妻,崔某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崔某的离婚诉请。后崔某以韩某频繁家暴、威胁并殴打崔某近亲属为由,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海门法院认为,根据崔某提交的公安机关多次处警记录、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可确认韩某在其与崔某的离婚纠纷处理前后,多次与崔某及其近亲属发生纠纷并存在肢体冲突,已实际影响崔某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存在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故崔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韩某对崔某及其近亲属实施某大、威胁等家庭暴力,禁止韩某骚扰、跟踪崔某及其近亲属。

  【典型意义】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能达到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中或者诉讼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均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秉持遏制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理念,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应过重。在崔某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其所提供的证据只要能初步证明韩某对其或者近亲属存在干扰的任何迹象,就应当予以准许并出具相应人身保护令。

  No.2高某诉刘某变更抚养权案

  【裁判要旨】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要配合不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

  【基本案情】高某(女)和刘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儿子刘某某随刘某生活,抚养费由刘某自理。离婚后第一年内,高某享有每月探视儿子刘某某两次的权利,每次探视时间1至2天。离婚一年后,高某享有每月探视儿子刘某某一次的权利。但协议达成后,刘某没有配合高某的探视行为,给高某的探视权利造成影响。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刘某某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启东法院认为,刘某某一直跟随父亲刘某和爷爷奶奶居住在苏州市生活,刘某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也尽到了抚养子女的义务。高某起诉的真实要求是希望通过法院明确具体的探视时间,保障其作为孩子母亲的探视权。在法院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告高某有权探视孩子刘某某,刘某予以配合;探视时间自2021年2月起每月探视一次,每次一天。

  【典型意义】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要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父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要适当保障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利,在将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放在首位的前提下,积极促成对方探望权的合理实现,将家庭不完整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本案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明确探视权的实现途径,在实际操作中,针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还需要子女父母共同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探望时间和合理的探望方式,让孩子感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促进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No.3王某炜诉王某丽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其中女儿与父母共同生活,并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基本案情】王某泉、王某兰夫妇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即王某炜、王某丽。王某夫妇先后因病去世,遗有房屋两套及银行存款若干。两子女为继承父母遗产发生争议,王某炜将王某丽诉至法院。双方确认房屋市场价值为120万元,双方均要求分得该房屋,并给付对方折价款。法院依法对王某夫妇的赡养情况进行了调查。据王某兰生前病史资料记载,王某兰生前病历、检查报告单等资料上亲属栏内签名,多为王某丽。王某夫妇邻居、护工均反映平时一直由王某丽照顾、陪伴父母。

  【裁判结果】崇川法院认为,案涉两套房屋及银行存款,系王某夫妇遗产。王某炜、王某丽作为王某夫妇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现双方均主张要求分得遗产房,根据双方提供的王某泉、王某兰生前病史资料,结合到庭证人证言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王某丽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依法可以适当多分。根据份额多者占优的原则,酌定房屋归王某丽所有,由王某丽给付王某炜继承房屋差价56万元,并对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分割。一审宣判后,王某炜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做出维持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子女因父母遗产继承引发的财产争议。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继承权平等原则。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遗产继承权不因性别不同而权利有异,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论男女,只要没有被依法剥夺财产继承权,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当然这其中也包括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的权利和利益。本案中,王某炜、王某丽作为被继承人王某夫妇儿女,对父母的遗产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二是遗产分配原则。尊老爱幼是我国社会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适当多分得遗产,引导子女爱老、尊老、敬老、养老,不仅弘扬了传统美德,也维护了妇女对家庭财产所享有的合法继承权利。

  No.4滕某诉卢某离婚案

  【裁判要旨】对继女的性侵害犯罪应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形

  【基本案情】滕某(女)与卢某系再婚,婚后未有生育,滕某与前夫之女刘某与滕某、卢某共同生活。2019年1月,卢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继女刘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经人民法院审理,以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目前正在服刑。滕某认为卢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诉至法院,要求与卢某离婚。卢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滕某、卢某均系再婚,理应珍惜这段婚姻,但在彼此相处过程中,卢某强制猥亵滕某与前夫所生女儿,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其行为已经严重动摇了家庭和睦的根基,现滕某坚决要求与卢某离婚,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双方离婚。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于婚姻观念的改变,再婚家庭已比较常见。法院审理再婚家庭的离婚案件,如无法律规定的离婚事由,通常会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不会轻易判决离婚。但在本案中,卢某在与继女的共同生活中,竟然对其进行了性侵犯,其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更加有损人伦大德,有悖社会善良风俗。因此,尽管卢某一再强调其与滕某的夫妻感情尚可,但卢某的行为明显不利于家庭的正常、和谐发展,因此应当判决离婚。

  No.5陈某诉蒋某离婚案

  【裁判要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并对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适当照顾

  【基本案情】陈某(女)与蒋某2012年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同年育有一女蒋小某。2013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18年陈某起诉离婚后撤回。2019年陈某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2020年陈某再次起诉离婚,一审判决准许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中有商品房一套,系2016年双方以78万元购买。购房款30万元来自蒋某父母,20万元来自陈某父母,其余款项系双方自行筹资。经评估房屋估价161.24万元。对该房屋如何处置,陈某主张赠与女儿,蒋某要求剔除父母出资后进行分割,双方均明确表示无经济能力向对方支付房屋差价,也未能就房屋出卖事宜达成一致。一审判决房屋由陈某享有45%份额,蒋某享有55%份额。陈某对房屋分割不服提起上诉,要求均等分割。

  【裁判结果】南通中院认为,虽房屋购买时蒋某父母出资30万元,陈某父母出资20万元,但此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上述款项在无证据证明系借款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且即便考虑出资情况,亦应当考虑房屋购买款项中有陈某婚前财产6万元,加之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案涉房屋应由双方均等分割,即由陈某和蒋某各享有50%份额,遂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

  【典型意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于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分割时以均等为一般原则,并对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予以适当照顾。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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