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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区法院积极探索推进司法责任体系改革获成效

时间:2022-10-28 14:21:06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公众号

[法安导读]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部署,切实推进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加快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嘉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部署,切实推进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加快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嘉定区法院结合工作实际,于2022年1月研究制定了《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提升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34项任务分解表,坚持“监管有力、分级负责、评查要严、问责到位”的工作要求,着力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明晰、层次分明的责任链,建立考核、通报、分析、整改闭环机制。该院自年初成立司法责任考评督导委员会以来,(以下简称督导委)其累计对112件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和责任评定,包括改发案件67件、18个月以上案件23件、再审案件3件、检察建议案件17件、信访投诉案件2件。该院通过系统推进司法责任体系改革,持续推动审判质效全面提升,12个月以上未结诉讼案件数同比降低57.58%,18个月以上未结诉讼案件数同比降低128.57%,延长审限未结率同比降低4.49%,实际执结率同比增加11.44%。

  一、明晰监管主体,构建“三位一体”审判监督管理新格局

  一是明确监管主体权责,打造监管新格局。制定《司法责任考评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建由职能部门委员、法官代表委员和外部特邀督导员等18人组成的督导委,主要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责任评定、法官权益保障等审判监督和管理工作,明确审委会为司法责任认定的最终决定机构,明晰审委会、督导委、审判管理办公室三方功能定位与职责分工,积极探索审委会主导下督导委与审判管理办公室“三位一体”运行的审判监督管理新格局,层层传导责任压力,弥合以往“条块分割”管理下的裂痕与冲突,形成审判监督管理强大合力,有效避免审判监督管理主体“虚化”问题。

  二是组建专业评责团队,提升监管专业性。从审判专业人才库中,公开选任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10名业务代表作为法官代表委员,共同参与督导委的司法责任评定,突出“内行监督内行”的专业性。科学设置评责团队,通过设定法官代表委员中现任副职庭长比例不超过30%的比例限制,淡化行政色彩,提升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认可度,实现法官自治自律与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相统一,确保监督管理的广泛性和专业性。

  三是协同内外监督,实现监管联动。选任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判监督庭相关负责同志担任督导委职能部门委员,将督导委工作与案件评查、绩效考核、纪检监察工作紧密结合。另从人大、检察院、区纪委监委第八派驻纪检监察组选聘3名特邀督导员,列席督导委工作会议,参与督导委相关评查工作,进一步强化内外监督联动。

  二、规范权责边界,顺应司法责任新理念新要求

  一是细化正负清单,明晰权责范围。结合司法实践,概括细化了院庭长、团队负责人、合议庭、独任法官、执行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各项权责,涵盖201项正面清单及82项负面清单,既作为司法责任评定的细化标准,亦作为干警司法行为的工作指引,并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司法实践对清单予以定期更新完善,不断提升精准性和实效性,确保责任履行标准化、可视化。

  二是明确责任形态,完善定责标准。制定《司法责任评定办法(试行)》,根据主观过错、行为性质、情节和后果,明确将司法责任划分为违法违纪审判责任、审判质量瑕疵责任、业绩不达标责任和行为不规范责任四种责任形态。既涵盖违法违纪行为,也涵盖轻微违规行为,既有案件质量约束,也有审判效率要求,亦有工作业绩的体现。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合理界定错案范围,准确把握责任豁免情形,规定了9类免责事由,并针对相应责任形态规定了加减档的酌情处理方式,既严格追究错案责任,又鼓励担当作为,实现科学定责。

  三是区分责任类型,落实追责考核。根据司法责任四种形态予以类型化分层处理,明确了每种责任形态的概念、责任后果、酌情处理方式和累计处理方式,将司法责任评定与干部日常管理、业绩考核、奖励惩戒、等级管理、法官遴选等紧密结合,明确5大类16种不同的责任处理方式。完善常态化督导工作机制,将司法责任评查结果纳入考核,通过季度考核传导到年度考核,进一步完善队伍的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实现“责、权、利”相统一,防止司法责任制“空转”。

  三、优化定责流程,打造科学化程序化定责新范式

  一是优化定责程序,坚持民主与科学“双结合”。细化司法责任评定流程、程序要求及议事规则,健全“以程序化为要”的监管模式。明确了司法责任具体启动程序,拓宽线索广度,形成监管合力,将信访投诉、检察建议、巡查督察等外部线索与改发案件质量分析、案件评查、审务督察等内部监督进行“线索来源”整合,系统导入司法责任日常评查机制,作为司法责任追究启动来源。形成“启动-调查-辩解-督导委初评-申辩-审委会终评-追责”的科学定责流程,确保管理责任全面落地。

  二是强化权利保障,坚持定责与保障“两手抓”。保障干警在司法责任调查、初评、终评讨论过程中发表意见、举证和申辩的权利。坚持严格责任与履职保障并重,对于评查后案件无审判质量问题或基本无审判质量问题的,不予定责。对于相关部门认为可能构成司法责任的,督导委在评定后按照是否需要承担司法责任实行两级分流制。完善澄清机制,体现刚柔并济,明确干警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或者经认定不应追究司法责任的,督导委依职权启动权益保障机制,及时进行澄清事实,维护干警声誉,为干警担当尽责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注重事后延伸,坚持追责与整改“双促进”。健全通报整改和经验推广长效机制,对于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或有效的举措或建议,依托督导委员会通报、审监专讯、审监工作建议书等载体或院庭领导工作会议、讲评会等进行通报、传达,针对评查及司法责任评定过程中所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问题查摆、原因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汇总整理常见问题、裁判观点等,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应用,推进审判监督的事后延伸,以点带面,从而推动责任督导与问题整改双促进,实现良性循环,不断指导审判实践并提高审判业务水平。

  四是健全机制衔接,坚持廉政风险防范“一盘棋”。严格落实规范法官律师关系及离任人员任职回避“两项意见”、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切实履行“四责协同”。纪检监察部门作为违法违纪审判责任和审判行为不规范责任的调查职能部门,可自行启动审查、调查程序,也可将相关线索提交督导委调查。若纪委监委已立案审查调查,则待其处理后再行启动追责程序。健全与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的衔接机制,做到审判监督与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一盘棋”,与纪委、纪检派驻组配合做好廉政风险防范。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形成明确的工作导向和指引,确保责任履行标准化、可倒查、能奖惩,防止司法责任制“空转”,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提升审判质效,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责任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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