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安网

法安网内容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检察院 >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案件数字监督模型初论

时间:2024-06-11 09:56:26   来源:张茂林 夏玉娟

[法安导读]    摘要: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案件是一种特殊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分子威逼利诱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网上招嫖、线下交易、多社交平台...

  摘要: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案件是一种特殊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分子威逼利诱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网上招嫖、线下交易、多社交平台、匿名作案逃避司法机关打击,是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的顽瘴痼疾。本文打破行政、刑事数据壁垒,采用大数据构建“数字画像”模式,采用数据采集、数字画像、画像比对、持续优化四个步骤,构建未成年人卖淫类案、串案、窝案监督模型,高质效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融合履职,具有打击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类案犯罪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提高质效 数字未检 行刑衔接 社会治理

  一、引言

  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发布以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但其中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类案件复杂,打击后容易“死灰复燃”,成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顽瘴痼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党的二十大以来,检察机关在国家现代化发展中,拥抱数字化时代,加快数字检察步伐,使用数据思维探索法律监督模式。本文从分析目前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案件难点问题,打通行政、刑事数据壁垒,搭建大数据“数字画像”类案监督模型,构建“一网打尽”未成年人卖淫类案、串案、窝案的数据库,采用“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思路,以期能够对打击和防范利用未成年人卖淫犯罪工作提供一定的数字化工作思路。

  二、数字监督问题分析

  本文所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主要是指成年人组织未满18周岁的人以身体为代价提供性服务的行为。未成年人卖淫类案中主要以成年人组织、引诱、强迫、介绍为主犯罪,未成年人往往经不住“软磨硬泡”“威逼利诱”被动参与,充当“卖淫女”“聊单员”等角色,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67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9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以及第361条规定的相关涉罪行为。其主要办案难点有三:

  (一)团伙分工严密,形成证据链难。

  目前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分子通常以网络作为信息传播的媒介,发布招嫖信息、组织卖淫人员、安排卖淫场所和嫖资支付等主要环节都通过互联网完成。利用互联网组织实施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团伙,一般都有严密的组织体系,均采用匿名昵称身份难以确定。组织卖淫犯罪人员具有反侦查意识,单线联系“卖淫女”“聊单员”“嫖客”等人员,各自分工明确互不干扰,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 线上联络对接,直接取证难。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分子通常使用QQ、微信、陌陌等社交工具和抖音、快手等短视频软件,发布网络招嫖信息吸引嫖娼者。专业从事招嫖的网络“聊单员”往往使用年轻漂亮的女性头像、暧昧挑逗的昵称、露骨性暗示的个性签名,诱惑上网的男性与其临时联络,作案后随即删除聊天记录、删除好友,难以直接提取犯罪证据。

  (三)卖淫窝点分散化,处罚治理难。

  卖淫犯罪不再受传统固定场所、窝点的制约,逐步演变为分散交易,犯罪分子按嫖客位置就近随机选择宾馆、酒店、民宿、短租房。宾馆管理上日益智能化、自助式,有的经营者还取消前台“避而不见”,更加助长了卖淫犯罪的隐蔽性。公安机关锁定服务场所容留卖淫的证据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对服务场所经营者进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亦缺乏有力依据。

  三、数字监督模型初论

  在2023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再次强调并提出“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检察工作现代化融入和助力政法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随着数字化改革的推进,数字技术与检察业务应当积极互动,拓宽数据搜集领域,深挖数据潜能,搭建立体式的数据分析模型。未成年人卖淫类案中存在四类人员数字潜能亟待激发,即:犯罪嫌疑人、卖淫者(未成年人)、嫖客、场所。通过建立完整的信息库和关系网,梳理大量通话、付款、联络等信息,形成四类人员“数字画像”,再通过比对后全面锁定犯罪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精准开展刑事、行政法律监督。主要步骤有四步:

      \

  图1 监督模型全景图

  (一)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是数字监督模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采集未成年人卖淫类案件中四类人员的数据。该部分的数据必须打破行政、刑事壁垒,集中采集包括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数据。针对卖淫人员身份、社交账号、交易账号等信息,建立一个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犯罪人员数据库,以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二) 数字画像

  数字画像即对数据进行有逻辑的梳理分析,是数字监督模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采集到的四类人员数据梳理上下家关系、犯罪模式等,绘制上下家层级概况图,发现其中的规律和关联,提取有效信息形成数字画像,用于后期身份比对。

  (三) 画像比对

  画像比对是类案数字画像和个案卖淫人员的数据碰撞,根据身份线索碰撞比对,将疑似卖淫罪犯身份要素(昵称、微信、电话等)输入数据库,检索相关信息,填补遗漏的犯罪细节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并通过通讯录通话记录比对,支付宝、微信等交易比对等,锁定犯罪分子之间相互联系频率、交易时间,发现漏捕、漏诉的共同犯罪人员,宾馆酒店提供服务情况。

  (四)持续优化

  数据库具有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在集中录入采集信息后,仍然需要长时间的数据录入和维护。在新增刑事、行政案件后及时进行比对,并进行全面录入充实数据库内容,保障在类案数字画像不断得到充实完整。在运行过程中还应当适当优化数字画像联系、算法,以细致态度绘制出更加清晰的“数字画像”,进一步激发数据潜在效能。

  四、数字监督应用场景

  (一)刑事案件监督

  “数字画像”卖淫类案监督模型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数字画像,将不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串联起来,追踪其身份信息和犯罪轨迹,对漏罪、漏捕、漏诉等问题进行刑事法律监督,从而有效地打击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类犯罪行为。

  (二) 刑事行政监督衔接

  打破行政、刑事数据壁垒,在“数字画像”类案监督模型中发现嫖娼人员、宾馆服务人员等存在行政违法的情况,可以提取到有力证据,有力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促进相关部门进行治安处罚、工商行政处罚等。

  (三)未成年人救助

  树立上下家关系等内在联系,将形成卖淫未成年人的“数字画像”,在统计分析其失足原因后,根据受害人的数字画像,追踪其位置信息、社交网络等相关信息,开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教育,针对个别未成年人及时提供法律、心理支持,发放《督促监护令》监督家长依法履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社会综合治理

  “治理现代化需要上升到人、机器、数字科技与治理机制的深度融合、协同提升。”数字画像卖淫类案监督模型还可以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和研究,探索卖淫类犯罪的规律和趋势,提供客观数据、依据,向政法委报告未成年人社会治理方案,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治理建议,联合未保办制定多方联系机制措施,促进教育部门加强学生落入卖淫犯罪陷阱的教育工作等,精准治理未成年人卖淫犯罪问题。

  五、结论

  “数字画像”辅助未成年人卖淫类案监督模型是一种新兴的法律监督和社会治理手段,是提高未成年人卖淫类案监督质效的现代化解决方案。虽然监督模型还面临数据来源不够广阔、画像模型搭建经验不足、动态更新录入不够及时等问题,但相信,在不断的探索和发展中,“数字画像”类案监督模型将会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和犯罪打击辅助工具,为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广汉

声明:

本网站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因为网站可以由注册用户自行上传图片或文字,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征稿启事

  • 投稿信箱:195024562@qq.com

品牌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