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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公诉”建设中的 现实应用与风险防范

时间:2019-07-29 09:54:58   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法安导读]    摘要:当前,人工智能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典型代表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检察工作中,检察信息化已进入以智慧检务为核心的4 0时代。公诉

  摘要:当前,人工智能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典型代表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检察工作中,检察信息化已进入以“智慧检务”为核心的4.0时代。公诉作为检察机关核心职能之一,也在工作中实现了对人工智能的多方面应用。许多省市探索建立了“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使人工智能成为公诉工作的创新驱动力。然而人工智能的运用在给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工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问题和隐患,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加以防范。

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公诉”建设中的 现实应用与风险防范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慧公诉;创新驱动

  引言

  AlphaGo围棋机器人、无人驾驶汽车、机器视觉、生理特征识别、专家系统、自动规划……截至目前,以深度学习和神经网络为基础的人工智能技术在图像识别、语音识别、机器翻译、自然语言处理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在各行各业都有广泛的用途。在智慧检务建设的过程中,人工智能技术也得到了多方面的应用。

  当前,检察信息化进入了以“智慧检务”为核心的4.0时代,人工智能作为新一代信息科技的代表,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检察工作中。作为检察机关核心职能之一,公诉工作也在工作中实现了对人工智能的多方面应用。各省市检察机关纷纷以现实需求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了“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如何能够更好地在“智慧公诉”建设中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同时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给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带来不可控制的风险尽可能的加以防范,成为眼下一个难以回避的课题。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界定

  人工智能技术是信息科学领域的一个新兴门类,主要研究如何通过对人和动物的意识的模拟,使机器完成原本人类才能完成的复杂工作。

   目前,学界习惯将人工智能划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两个不同的概念范畴。弱人工智能是指以深度学习和神经网络为基础,模拟人类智能解决问题的技术,目前已经在许多领域实现了大规模市场化。强人工智能是指有自主能力的人工智能,是人工智能发展的终极目标,目前尚未投入应用。因此,本文所探讨的人工智能特指弱人工智能。

  二、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公诉”建设中的现实应用

  目前,在全国检察系统当中,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为支撑的“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已经在多省市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根据各地发布的信息,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在公诉工作中的应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辅助阅卷

  阅卷工作是办案人员了解案情、梳理案情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公诉人办案的整个流程中工作量较大、耗时较长的一步。应用“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辅助阅卷,不仅可以帮助办案人员直接将电子卷宗的相关内容抓取到阅卷笔录中,还可以通过分析卷宗中的信息,将案件的基本要素进行自动分类,便于办案人员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二)辅助证据审查及事实认定

  办案人在对案件电子卷宗中包含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能够自动对这些证据进行分类并展示证据与所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在进行证明事实的判定之后,自动将判定的证据标准内容记录到证据分析当中。办案人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人工处理,使证据分析信息更加完善,实现精细化办案。

  (三)智能文书起草

  “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通过智能提取事实、证据及分析,能够智能生成审查报告、起诉书、退查提纲等各类规范文书,辅助办案人员高质量地起草各类法律文书。

  (四)量刑研判

  “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通过预先设定的计算机算法,自动获取案件基本情况、相关法律规定等量刑要素并进行智能分析,为办案人的量刑建议工作提供智能化参考。

  (五)风险审查

  通过建立存有大量案例的案例库,“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可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的方式,归纳总结常见的各类办案风险点,并提供改进建议,进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的应用大大节省了办案人员的精力和时间,将办案人员从重复性、机械性的劳动中解脱出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困境。以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为例,该院目前使用的“危险驾驶案件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上线运行后,大大提高了其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办理效率。过去该院办理一起危险驾驶罪的速裁案件需要一整天的时间,应用该系统后则被减少到了一小时左右。

  同时,该系统也能够对办案流程进行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法律规定、证据标准和习惯做法有机统一,最终形成规范的刑事案件审查体系,统一证据采信标准和量刑标准。

  三、人工智能在“智慧公诉”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尽管“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的应用给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司法办案工作提供了不小的便利,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隐患。

  (一)案件适用类型方面存在局限性

  目前,人工智能的优势主要在于规则非常明确的领域,然而在实际的公诉工作当中办案人员面临的案件类型复杂多样,预先设置的算法不足以应对实际办案中千变万化的情况。因此,目前各省市已经投入使用的“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大多都仅应用于案情较为简单、证据标准较为明确的案件类型,例如盗窃、赌博、危险驾驶等,而在案情比较复杂、标准较难把握的案件类型方面则没有投入应用。这样的办案辅助系统,显然并不能良好地适应越来越复杂的司法办案环境,更难以应付层出不穷的新型犯罪案件。

  (二)缺少权威的司法数据库

  数据库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基石,没有丰富完善的数据库,人工智能的数据分析和深度学习就难以进行。因此, 打造稳定可靠的“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离不开拥有海量数据且安全可靠的司法数据库的支持。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各地检察机关投入使用的“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所使用的案例库均由各地检察机关自行建设,一般都只收录本地的案件信息和文书,数据的规模和范围都十分有限。

  此外,司法数据库中所收录的数据质量也影响着数据库的权威性。例如,人工智能在“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的应用之一是基于案例库中的相似案例对现有案件进行处理。如果数据库中收录的案例不够规范甚至存在错误,就会从根源上影响“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的可靠性,甚至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损害。

  (三)计算机算法的科学性不足

  如果说数据库是人工智能应用的基础,那么算法则决定了“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能够如何使用这些数据。目前各地检察机关投入使用的“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所使用的算法主要是由外包的数据处理公司完成的。这些外包处理公司的电脑工程师虽然在数据处理方面具备较高的专业性,但其对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往往不够了解。“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核心算法的编辑人员与实际司法办案工作的脱节势必也会导致办案辅助系统和实际办案需求的脱节,无法精准满足办案需要。除此之外,如果检察机关无法对人工智能的工作原理进行技术监督,“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也会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可能性。

  (四)存在对人工智能过度依赖的隐患

  各地检察机关研发的“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在对人工智能的开发使用目前普遍是控制在辅助办案的程度上。这一方面是由检察官办案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的功能也会不断增强,在技术发展的过程中,办案人员的主体地位存在削弱的可能,对人工智能过度依赖的现象也可能会逐步出现。因此,在“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建设过程中,应当重视这些潜在的风险,及时加以防范。

  四、关于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新技术的应用必然会带来新的挑战,人工智能作为一项新的技术手段给公诉工作带来创新驱动力的同时,也势必会带来前所未有的风险。对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更不能放松警惕,需要以审慎地态度对待这些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办案人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

  人工智能在公诉部门司法办案的过程中的开发与使用应当遵循以办案人员为中心的原则。司法办案是具有经验和价值判断性质的工作,从本质上来说,人工智能与其他的技术一样,都是办案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其在办案工程中存在的意义是为办案提供帮助,而不是取代办案人员成为新的司法主体。

   从另一个层面来看,明确办案人员的主体地位也意味着办案人员要承担起主体责任。一直以来,关于如果人工智能在应用的过程中对案件当事人造成损失,其责任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始终存在着争议。明确办案人员的在司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让人工智能回归到工具本位,这样的争议也就迎刃而解了。

  (二)进一步提高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水平

  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在发展中解决。同理,新技术带来的问题也需要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中完善。目前人工智能在司法办案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其原因并不是科技已经发展到了人类无法掌控的程度,恰恰是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水平不高导致的。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向前发展,目前“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中存在的适用面窄、数据库不足、算法不够科学等缺陷,也会在发展的过程中得到完善。

  (三)深化办案人员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的参与程度

  公诉部门的一线办案人员不仅要成为“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的使用者,更应该从源头出发,深入到“智慧公诉”办案辅助系统的研发过程中去。深化到一线办案人员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中的参与程度,不仅可以有效弥补软件开发人员由于对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的不了解所带来的缺憾。同时,也能够对软件的开发者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办案辅助系统被别有用心的开发者绑架。

作者:刘钰、王蒙

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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