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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变”之道:“DNA”与智慧法院的融合和贯通——以域外电子智能法院为样本的实证分析

时间:2019-09-06 17:04:07   来源: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法安导读]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新的变革,也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新机遇与新挑战。在推进互联网法治的大背景下,建设法院信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新的变革,也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新机遇与新挑战。在推进互联网法治的大背景下,建设法院信息化3.0版,加快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必然趋势,也是当务之急。目前互联网技术进入“DNA”时代,在此环境下如何提升法官的“互联网+司法”能力,如何建设“数据法院”、“智慧法院”、“阳光法院”是我们需要深入考究的问题。笔者通过分析挖掘“DNA”技术的应用与域外信息化建设发展状况,借鉴先进作法与经验,提出构建由内到外的一体网格化电子法院,让司法表达更加智能化。内部电子法院不改变法院传统组织架构,外部电子法院则引入多种智能化技术,并完善内外交互,实现司法与群众的无缝对接。此外,尝试将人工智能、24小时自助法院、网上文字庭审、ODR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等融合贯通到网格化法院中来。(全文共5413字)

  关键字:DNA 、智慧法院、网格化、人工智能

  随着全球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当前互联网技术进入“DNA”时代, “D”即 大数据(DT :Data Technology) ,“N”即网络 (NetWork), “A”即人工智能(AI),笔者认为在这个大形势下构建信息化3.0版的智慧法院应具有大数据思维、平台思维以及用户思维,通过顶层设计,建立起由内到外融合共享、互联互通、移动便民、高效智能的智慧法院,即一个具有“DNA”时代特质的“互联网+”法院。其内部不改变法院传统组织架构,外部则可以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实现24小时AI自助诉讼电子服务,并尝试采用网上文字庭审即使用智能手机或电脑进行网上不同步的文字庭审方式,彻底打破时空限制,方便当事人诉讼。

  一、 与时俱进:法院信息化面临的新挑战

  1、 信息孤岛现象下信息融合共享亟需扩充

  信息孤岛,表现为在信息化系统应用过程中,强调数据集中与软件开发,导致数据与数据、数据与系统、系统与系统相互之间在信息上不共享互换、功能上不关联互助,导致信息资源共享空间狭窄。当前,人民法院以司法案件管理为主体的信息化系统体系,实现了工作的信息化办理,但由于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缺乏宏观系统架构的设计和配套的技术指导,各大系统间兼容性不够,导致数据层面的信息交换、沟通、传递不畅,无法实现融合共享,同时,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标准不统一,使得法院信息化运维管理也比较困难。

  2、 数据集中性与管理服务能力亟待加强

  目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基本建立了数据集中管理中心,但大数据分析智能化水平不高,尚不能为辅助办案、群众诉讼、公众普法, 司法资源调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智能分析服务,尤其尚未汇集司法政务、司法研究、信息化管理数据以及与司法

  审判相关的外部数据。此外,已集中案件数据质量仍需着力提高,尚未全面建立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和其他单位之间、不同网络之间进行数据共享交换的体系。

  3、 适应司法改革带来的新需求亟需完善

  追本溯源,信息化应用的初衷还是服务人民群众、服务法官办案,实现审判质效提升。当前,推进法院信息化技术亟需考虑采用更加简便、快捷操作、智慧化高的手段。“睿智司法”将成为新常态新需求,在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应用、智能控制为核心的新技术浪潮,智慧技术的运用将颠覆传统业务逻辑、组织逻辑、行政逻辑,建立新逻辑。在此过程中,我们要考虑如何运用新技术与应用来创新交错互动、螺旋式演化。

  二、 “DNA”时代下司法大有可为

  在大数据(DT)、互联网+(NETWORK)、人工智能(AI)的时代,互联网“全连接和零距离”将重构人们新的思维方式。法院要实现司法与社会全连接、与公众零距离,法官的互联网思维与“互联网+司法”的能力必不可少。

  (一)“DNA”带来新的信息化分工趋势

  “DNA”时代下,信息化建设在基础设施层、软件开发运行平台两个方面逐渐开始分工,两个分工形成了云计算基础设施、平台、软件三个层面的服务。

  计算时代的信息化分工已经初步形成,每个层次都出现了专业的供应商,比如云协同应用有HotOA Cloud、平台服务有阿里云、基础架构有盛大云等等,法院可以方便的购买到每个层次的服务,并应用到审判执行中来。传统的法院分工可以简单归纳成图1:

“DNA”带来新的信息化分工趋势

  简单来说,立案、审判阶段可应用O2O(线上线下)云视频调解及阿里云“智审”服务,执行及司法统计阶段可应用大数据分析,归档阶段可应用电子档案平台与ORC文字转换服务等等。“DNA”时代,法院的各个分工可以变得更加精细化、智能化,如图2。

法院信息化3.0版精细化分工  

  图2 法院信息化3.0版精细化分工

  (二)“DT”(数据处理技术)让司法数据价值逐步体现

  大数据时代追求的透明、开放、体验与分享正在深刻改变着人们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在司法领域上,用“数据流转多跑路”换取“人民群众少跑腿”是信息化3.0版服务人民群众的鲜明特质。通过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和可视化手段构建的大数据分析系统,可对司法审判信息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和展现,可实现趋势预测、关联分析、多维分析、执行线索智能分析等服务。大数据分析服务法院业务应用,可有多个价值体现,笔者简单归纳如下图3。

数据集中应用价值逐步体现  

  图3 数据集中应用价值逐步体现

  (三)“AI”( 人工智能)减轻重复性事务工作

  “AI”通过基于规则的推理模式,逐步应用于各行各业。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自动检索法律文档数据库, 找出所提出的问题相匹配的答案,人工智能可大大减轻法官重复的事务性工作。目前,人工智能已亮相在部分法院,比如应用的智能导诉机器人。在未来,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应用,在立案阶段可提供人工智能化的立案服务,比如24小时的机器人问答;在庭审阶段,亦可在简易程序等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中应用人工智能审判。

  三、 域外电子法院的“智变”之道

  “DNA”时代的到来以及技术的爆炸性增长给法院、法官带来了巨大的机遇,改变传统方式的变革正在进行,同时也给域外法院信息化法治带来了新的机遇。笔者归纳总结域外法院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上的应用情况,见表1

  

域外法院 信息智能技术的应用
俄罗斯 拥有汇集电子文书、庭审音视频等大数据信息中心 网上仲裁员、远程视频会议审判 建立了国际法检索系统
哈萨克斯坦 远程审判,远程庭审案件数占57.5% 开设网上电子法院提供包括审判期限通告、庭审日程等多种服务

 

   建立“庭审办公室”,可网上缴费、上诉、申诉

  

韩国 建立内部案件管理系统与外部公共信息发布系统 建立电子法庭、电子立案系统 建立了基于Evernote应用的智能办公
新加坡 线上电子诉讼EFS 提供远程服务、电子化服务 具有人工智能、自动纠错的电子会议记录系统
越南 发展共享系统和数据库 运行案件管理系统、法庭观察系统 建立电子信息

 

   窗口

表1

 

  从表1看出域外法院都建立了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电子法院与服务,其设计的目的与初衷是为了实现增加司法供给,促进程序公正与提高司法效率,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在诉讼过程中,将涉诉文本、数据以电子方式提交,不仅能够减轻当事人及律师的诉讼负担,还能够增加诉讼的透明性与过程的可追溯性。电子诉讼在提供当事人便利的同时,也改善了法院与群众之间的关系,新加坡法院推行的诉讼主要就是线上电子诉讼EFS。EFS极大方便了诉讼当事人,整个案件可以整体地从系统中抽取并展示在电脑上,可帮助节省大量的时间,极大方便法律工作者。

  在国内,电子诉讼处于发展阶段,一些高级、中级法院开始建设基于O2O(线上线下)的诉讼服务平台,提供了可在线浏览诉讼资料和证据、接受电子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服务,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在线交流体系又将给法院带来新的变革。目前,电子诉讼基础设施进入了“DNA”时代,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在今后电子诉讼中将发挥更大的潜能,资源使用将具备更高的扩展性、灵活性和经济性。基于信息化3.0版的新要求,笔者对域外电子法院应用做进一步归纳,见表2。

  欧盟电子法院技术应用

  

应用 功能
外部电子法院 应用 ASP网站、手机程序等应用,提供诉讼当事人登录、浏览、在线提交各种申请与下载相关送达文书
内部电子法院应用 为法官提供电子诉讼文书自动生成及签名认证
案件管理应用程序 收集案件信息管理平台
电子文书生成程序 能够传输电子扫描或以数字格式传输的诉讼文书
电子登记应用程序 登记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文档或法院电子送达
文书管理应用程序 对文书自动排版、生成并邮寄送达的一体化平台
表2

 

  欧盟法院的电子技术应用,其应用重点都以开发使用者为中心的应用软件程序或手机程序,软件具有较高的兼容性和统一性,并实现一体化的服务,比如文书管理应用程序提供的一体化自动排版、生成、邮寄等功能。其电子智能法院的应用使传统的强调审判流程、层级控制的审判管理,发展到以“互联网+技术”促进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价值体现上。

  纵观域外各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都初步应用在了司法领域,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与提升司法执效,然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如何融合与贯通到司法审判全过程,如何实现应用系统的深度融合,甚至如何打破司法审判的“时空壁垒”仍然是域外司法与我们需要考究的问题。

  四、一体“网格化” 智慧法院的蓝图构想

  构建智慧法院就是要实现深度融合,融合电子法律交往的法律化、数据互联互通共享、服务人工智能开放,以促司法公正高效,以带来新的思维变革与提升司法的现代化水平。

  (一) 路径重构

  法院信息化重要特质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就是为解决管理与法官、法官与案件、案件与群众“三个对接”的问题,新的形势下智慧法院的建设就要从“三个对接”入手,要规划好建设的重点路径。

  1、 以司法大数据(DT)为中心,突出当事人、法官需求,

  强化“数据法院”对法院办案的推动作用

  在“案多人少”,法院办案繁重的情况下,法院启动资源优化措施是必然的。以建设“数据法院”为支撑,寻找公正与高效间更合理的契合点,实现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将有力推动法院办案。

  一是推进市级以上的数据存储中心建设,实现所有信息化数据存储,并建立数据备份保存功能;二是尝试与公安、房管、金融、民政、档案等部门行业建立司法审判信息资源与相应的信息资源交换和目录服务平台,实现各行业信息资源共享;三是融合案件信息、人事信息化、司法政务信息等平台,搭建各系统桥梁,形成以法官为中心的融合式综合管理平台;四是建立司法数据反哺社会机制,通过数据分析,预测审判热点,破解审判难点,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服务社会发展。

  2、 以数据共享为平台,及时释放信息化建设带来的红利

  法院推进信息化建设,要及时将成果惠及人民群众与法官,对于法官而言其主要体现在能实现一定范围内信息资源的共享。这种共享可以是一种横向或纵向的对比,也可能为信息资源的借鉴和吸收,这对于推动同类案件或相似案件裁判参照具有明显作用。

  一是利用大数据存储中心资源,建立市县两级的案件查询平台,打破中基层法院之间的案件资源隔离,以为法官查询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信息;二是建立案件检索功能,通过设置关键字实现查询一段时间内特定案件的裁判结果、发展情况,以充分发挥大数据库资源优势;三是设立司法辅助人员操作平台,分担法官在电子卷宗、案件信息等方面的工作量,以利于案件信息集中融合。

  3、 以人工智能为利器,实现群众与司法的无缝对接

  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就是要拉近与群众的距离。能够将司法服务推进到群众身边,让群众感受随时随地面对面的交流,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将扮演者重要角色。

  一是建设智慧化的自助诉讼服务,引入人工智能技术,为当事人提供自助立案、自助缴费、案件查询、24小时智能应答等服务;二是构建群众与法官双向交流平台,运用自媒体建设成果,实现与群众在线交流、回访、听取意见等功能,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的交流需求;三是探索“网上文字庭审”为核心的审判模式,即采用电脑或智能手机在网上不同步的文字方式庭审,彻底打破民事审判的时空限制。

  (二) 体系架构

   在“互联网+”DNA时代,法院信息化创新,既要方面当事人参与诉讼,又要避免审判人员多头输入、重复劳动,减轻法官负荷,也要体现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等信息化3.0版特质。为此,一体网格化的电子法院构建是较为理想的图景,见图4。

智慧法院体系框架

  图4 智慧法院体系框架

  1、 培育外部自助服务新业态

  在外部,可建立24小时的自助服务平台,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多部门协同的服务承载,见图5。

  自助服务平台构建模式

 
   

图5 自助服务平台构建模式

  自助服务平台较人工诉讼服务模式,具有诉讼时间短、当事人免于排队等候等优点,并且拓展了时间长度,可为群众提供24小时的自助服务。该平台包含“互联网+自助设备”,可进行案件一体化办理,自助立案、执行、信访、阅卷等多位一体的互联网+自助便民系统。此外,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开发智能机器人应答功能,通过司法大数据库以及法律文书库检索为群众提供智能法律应答服务,解答常见的诉讼问题、法律问题。自助服务平台可实现线上线下的联动,不受空间局限,可在法院微信平台、微博、网站等新媒体扩展自助服务。在该平台中,当事人通过完成注册、实名认证、填写相关资料等操作后,立案申请通过互联网摆渡到法院内网司法管理平台,由立案法官对当事人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立案登记,并创建自动生成的缴费通知书并电子送达,通过多种媒体社交应用推送给当事人。

  在外部的电子法院当中,建立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为各类争议提供在线交涉、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服务。建立网上审判,引入网上文字庭审,即采用电脑或智能手机在网上不同步的文字庭审方式。网上文字庭审可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在微信聊天软件的基础上进行改建,实现智能手机或电脑的同步操作。

  2、 内部电子法院:深度应用下的融合共享

  智能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地影响到司法领域,内部电子法院的构建可以说是一种小成本的改革,如同司法改革举措一样遵循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理念。信息技术的引用可以给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带来“乘数”效应,可以有效提升审判效率,促进诉讼价值的实现。内部电子法院的建构应是深度应用下的融合共享。

  内部电子法院构建优势应包含三重含义:一是实现自动化、协同行,可方便法官对案件的管理;二是信息化,电子网络信息的集成平台可以使当事人和法院持续接触和交互影响,其平台的透明度可以有效防止腐败发生;三是促使审判组织扁平化,电子法院的资源共享使得一些功能化的部门结构和审判流程缩减。在推进智慧法院上,内部电子法院可以在构建大数据管理平台、审判业务系统精细化、融合智能应用等方面下功夫。

  结语

  诚然,信息化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进行调整与优化,满足法院司法改革、法官办案、群众需求。

作者:李泗峰

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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