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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智慧法院建构模式与渐进式路径

时间:2019-08-16 14:58:51   来源: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法安导读]    摘要:在当前的智慧法院建设中,促进司法便民与公正司法是当务之急,这就需要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及互联网平台,以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

  摘要:在当前的智慧法院建设中,促进司法便民与公正司法是当务之急,这就需要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及互联网平台,以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整合作用,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融入到法院工作去。本文在梳理互联网时代下智慧法院的建设趋势、建设模式之基础上,对地处欠发达地区的T区智慧法院建设实践经验进行了评析,从而对智慧法院建设的未来进行了展望。

互联网时代智慧法院建构模式与渐进式路径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智慧法院;网络化法院;阳光化法院;智能化法院

   一、互联网时代下智慧法院建设的趋势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将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列入人民法院未来的工作计划。同时,报告还指出,应从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机制、强化信息平台应用、促进科技系统与办公办案平台融合、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构建司法人工智能系统等多个方面着手建设智慧法院。结合当下全国各法院的建设实践经验,智慧法院作为的互联网时代的司法回应,其发展变革有着如下趋势:

   一是案件信息的计算机化和数字化,即将案件审理中的纸质文档、开庭影音、视听证据等各类卷宗材料电子数据化,使之更便于案件信息的提取、复制、传输和可转化,从而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司法人员工作负担,并为案件信息的进一步应用(如统计分析)提供技术支持。正如当前科大讯飞公司研发的智慧法院庭审系统,因其能够实现智能庭审过程中法言法语的有效识别,并采用人工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对庭审语音的实时转录,这极大地提升了庭审效率,故全国超过100家法院对之进行了使用。在此基础上,各地法院通过使用该系统或与之相似的审判语音识别系统,语音可自动转化为文本,并能自动区分语音对象和内容,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可以看见实时的汉字本文。经专家测试,语音识别正确率超过90%,只需进行些微校对与补充即可实现庭审的完整记录;同时,庭审时间平均缩短20%~30%,复杂庭审时间缩短超过50%,庭审笔录的完整度达到100%。

   二是案件处理的配套系统和辅助系统智能化,如通过OCR识别技术等各类智能化手段,对当事人信息和基本情况、审理经过、诉讼请求等固定格式内容,自动生成在裁判文书之中。这样,就缩短了文书起草时间,有利于办案质效的提高。据调查显示,河北高院研发的“智慧审判系统”,能够协助司法人员对电子卷宗进行文档化编辑,并依诉讼程序和法律要素进行系统化管理,自动引用、排列、归纳和分析全要素案件数据,协助司法人员完成文书撰写。截至2017年5月,在河北194个法院中,有6961名法官应用此项办案辅助系统,共处理案件11万余件,辅助生成文书78万余份。

   三是裁判结果的数据化,即通过人工智能系统的智能学习功能对全国的裁判文书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阅读处理,进而对案件库各案由建立类型化处理的数据模型,司法人员则可根据个案情节搜索关键词,从而得到同类案件的裁判情况、相似案例及裁判预测,同时系统还可以对与预测结果发生重大偏离的裁判文书自动预警,以达司法监督之效。北京高院使用的“睿法官”系统即以各法律规范文件和当地三级法院审判信息资源库为基础建立知识图谱,通过智能机器运用大数据与云计算分析海量数据资源并建立相应的分析模型,从而为司法人员自动推送案情分析、法律条款、相似案例、判决参考等信息,为法官判案提供统一、全面的审理规范和办案指引。而苏州法院的人工智能系统则在提供裁判指引之基础上,还能依据数据库资源进行模拟裁判,并以该模拟裁判结果对与之存有重大偏离之裁判文书进行预警,以此提高审判监督工作的效率。

   四是证据标准统一化,即通过司法案件大数据库建立统一的证据标准,并将其内嵌于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办案平台中,以此规范三机关人员的司法行为,且律师、公证员、法学教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其他人员也可利用该证据标准开展相关各项工作。如上海公检法机关从统一证据标准、制定证据规则、构建证据模型入手构建的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即是这一趋势发展之实践结果。

  从以上互联网时代下智慧法院变革的四点趋势可以看出,智慧法院之建设旨在利用新兴的各种信息技术促进当事人、法院及其他政法机关之间的相互联系,以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便民,同时也可以降低人员管理、司法监督等司法成本,从而实现诉讼经济。本文即围绕互联网时代下智慧法院变革的四点趋势,提出智慧法院建设的三种模式,并在分析T区法院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经验与问题基础上,提出渐进式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具体举措。

  二、互联网时代智慧法院建设的三种模式

  2018年5月9日,周强院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期代表学习班上作“我国的审判制度和审判工作”专题报告中提到,“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推动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深度融合,以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智慧法院初步形成。”因此,为让智慧法院建设更加符合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趋势,强化信息技术与审判管理的彼此融合,强化审判管理的线上治理能力,我国各地法院开展了各式的智慧法院建设工作,大致可总结为以下几类模式:

  (一)网络化模式:以互联网为信息传输平台的智慧型法院

  网络化法院重在利用互联网为载体,及时将案件信息向当事人和社会民众进行反馈,并方便民众通过互联网办理相应的案件业务,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其特征主要有如下两点:

  1.发展水平存有差异性

  当前,诉讼服务网与12368诉讼服务热线在全国法院均得到了大面积的推广使用,故部分地区围绕诉讼服务网与12368诉讼服务热线打造的网络化法院,能基本满足当地民众线上办理业务的诉求。然而,诉讼服务网与12368诉讼服务热线因为创建时间较早,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其移动性不强、使用场域受限等因历史原因产生的固有缺陷开始显露。而在浙江、上海和青海地区,则将最新互联网技术运用至审判管理领域,开发智慧法院APP或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在线办理诉讼业务,突破了诉讼服务的时空限制,线上业务办理更为便捷。

  2.以办理审前业务为主

  从使用功能上考察,网络化法院重在利用互联网信息传输便捷之特性,降低当事人诉讼信息不对等的风险。由司法常识可知,由于相当部分诉讼参与人法制意识不高、司法活动效率较低,其司法信息获取成本较大,立案、缴费、阅卷、调解等审前阶段的司法活动最易造成当事人诉讼信息不对等之风险,从而易对诉讼结果产生误判,进而导致法官花费更多的时间与诉讼参与人进行沟通交流。网络化法院则对前述审前业务的便民性进行重点攻关,大力提高诉讼参与人的司法活动效率。同时,网络化法院也高度重视审中和审后网上业务办理工作,各地法院实现联网办案以来,网上制作文书、网上打印、网上归档等审中和审后业务已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从以上对网络化法院的平台及功能分析可以看出,网络化法院较为依赖当地硬软件等各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故各地网络化法院的建设水平存有一定的差异性;同时,网络化法院建设之目的在于利用互联网平台的数据传输功能为司法审判尤其是审前业务提供便利和各项服务,这于司法效率之提高大有裨益。

  (二)阳光化模式:以“四大平台”为信息公开平台的智慧型法院

  我国《宪法》第130条所规定的司法公开原则要求法院应主动公开司法运行流程及裁判结果,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之目的。在过去,法院往往将其公告栏和办公场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渠道;而今,随着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和庭审直播公开网(以下简称“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将各地法院的司法信息以最小的成本、最快捷的方式面向公众公开。阳光化法院则主要依托前述的“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公开相应的审判信息,强化了社会和民众对司法的监督,提高了审判质量和公正司法的水平。在阳光化法院的建设模式中,主要利用“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围绕审中、审后主要程序节点设立全网络覆盖的公开体系,其特征主要有以下三点:

  1.司法信息公开的及时性

  公众不可能亲历所有的庭审,也不可能成功地反复电话联系法官了解审判流程和执行案件的进展。因此。在符合司法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均可以利用“司法公开四大平台”查询案件信息。此外,一些地区法院将手机微博、微信等最新手机软件APP技术融入司法公开活动,使其阳光化法院建设呈现同步化、便捷化、掌上化的发展趋势。如在“山东辱母杀人案”的审理过程中,该省高院通过官方微博图片直播庭审信息,并配以同步文字解说,使公众能够最大化地接近庭审现场,参与案件旁听。

  2.司法信息公开的准确性

  当下,日益成熟的电子科技已足以胜任信息传输对准确性的要求。在阳光化法院的建设模式中,“司法公开四大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可以有效避免传统司法公开方式中因人为疏忽或平台不兼容所带来的信息传输的失真与失准。

  3.司法信息公开的全面性

  随着“司法公开四大平台”于2013年起的先后建立及开通,可以发现这些司法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这需要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因此,司法信息公开的程度也必将随着阳光化法院的建设发展而不断深入和扩展。如一些地区法院公布的法律文书开始逐步包括使用辖区内通用文字表述的版本。

  (三)智能化模式:以办公系统为信息处理平台的智慧型法院

  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以结案率为代表的审判质效考核给法官带来了较大的审判压力,因此提高审判效率尤为重要。司法裁判的核心是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与行为价值的判断,进而作出公正裁判。智能化法院即重在使用智能化办公系统处理各类事务性信息,并尽可能地自动化完成相应工作,从而减轻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点:

  1.诉讼文书处理的智能性

  以送达回证、裁判文书为代表的各类诉讼文书的填写和写作是法院司法工作的最终产品,也是社会和公众了解司法的最直观方式,故往往需要司法人员投入较多的时间与精力。因此,一些法院通过提高系统自动化程度,降低人工工作量,以为审判人员提供智能服务。具体来讲,即使用OCR识别技术实现卷宗电子化、结构化,让系统自动生成当事人信息、案情概述、当事人陈述、文书制作日期等不涉及法官进行价值判断的文书内容。据相关数据统计,河北、青海地区80%文书里面80%的内容可由办案系统一键生成,减少法官工作量达30%以上。此外,通过司法大数据库加强风险管控,通过审判预警系统评估裁判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也能提升诉讼文书处理的智能性。如江苏地区开发“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通过结合系统数据分析得出的综合偏离度、同判度等数据,为审判人员提供预警服务。

  2.庭审效率提高的智能性

  经观察可以发现,庭审中有相当一部分时长用于书记员作庭审记录。书记员对当地方言的掌握程度、对案件熟悉程度、注意力集中度及打字速度均会对庭审记录时长产生影响。因此,一些地区的智能化法院通过庭审语音智能转写系统高效处理了庭审语音信息,有效提升了庭审效率。通过实践,一些地区的庭审语音智能转写系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其庭审笔录完整度接近100%,带有口音的普通话语音识别案件正确率达到90%,庭审时间平均缩短20%-30%,复杂案件庭审时间缩短超过50%。与之对应的,设备管理及使用替代了庭审记录,成为书记员在庭审中的主要工作。

  3.司法数据统计的智能性

  诉讼案件和司法行政事务的各项数据,其统计是否及时、准确和全面,事关司法经验的正确总结,并对司法决策的精准性产生影响。在智能化的智慧法院建设模式下,各地法院可利用大数据分析应用系统或审判决策支持系统为审判或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据统计,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利用大数据分析应用系统或审判决策支持系统相继推出40份专题研究报告,为党中央、国务院、政协、人大决策提供了准确翔实的数据。

  4.司法便民服务的智能性

  在服务法院司法人员之外,智能化的智慧法院建设模式也丰富了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方式。如服务方式从线上人工服务向线上智能服务转变,极大地减少了排队等候时间,可以向更多的社会公众提供各项服务。又如上海法院12368服务热线开通了自助语音服务功能,当事人或代理人通过诉讼服务密码可全天候查询案件办理情况。

  三、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与问题:以T区法院为切入点

  通过对互联网时代下智慧法院建设趋势和建设模式进行分析,不难看出,智慧法院建设不仅是建设公共网络设施、配置计算机、打印机等硬件设施,更应该注重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辅助办案、审判管理、司法便民、沟通宣传等,通过工作模式的改造,实现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和管理形态。然而,由于我国地域广袤、人口众多,社会经济发展并不平衡,故各地法院的智慧法院建设应当结合该地区实际,全国智慧法院的建设要求也应当进行类型化区分,以避免教条主义。

  (一)智慧法院建设实践经验

  以笔者所在的西部T区为例,该地区法院主要以司法体制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各项建设工作的开展。自2006年起,该院开始信息化建设,历经十余年的探索与实践,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零散到系统,基本实现了无纸化办公、网上办案、案件信息网上查询、档案电子化、网络查控、庭审录音录像、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极大地提升了办公、办案效率,该院智慧法院建设的主要举措如下:

  1.以便民化诉讼服务促进司法为民

  对诉讼服务中心进行改扩建,配置电子触摸屏查询系统、LED显示屏等基础设施,将诉讼指南等制作成二维码,在诉讼服务中心实现WIFI全覆盖,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公众服务网功能板块设置,开通网上预立案、网上监督、网上执行线索举报等功能,推进远程视频接访,拓宽民意诉求表达渠道。2017年以来,诉讼服务中心查询机为当事人提供各类信息查询7000余次,法院公众服务网共办理相关业务16件。加快数字法庭建设,建成数字化法庭12个,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行司法文书电子送达、QQ视频开庭等,方便群众诉讼,提高审判效率。2016年以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1124余人次。

  2.以透明化司法工作促进司法公开

  认真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司法公开四大平台建设的工作要求,严格案件流程管理,依托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及时公开案件信息,方便当事人及时查询所涉案件办理的进度案件,增强案件透明度。积极引进文书纠错系统,避免裁判文书“带病”上网。与中国庭审直播网完成对接,大力推进庭审活动公开。规范执行信息公开管理,加强信息录入,将所有执行案件的相关信息及案件进度实行全程公开。开通法院政务微博、微信和“12368”手机短信平台,实时、动态展示法院工作。2017年以来,累计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6557份,裁判文书上网率为85.72%,公开执行信息3991条,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直播庭审683件,发布微博371条。微信公众号自2018年4月开通以来,共发布工作动态13条。

  3.以规范化执法办案促进司法公正

  通过案件管理系统规范案件流程管理,严格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录入案件流程信息,对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流程节点做了严格把控。利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网络查控、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示等功能,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联合惩戒,不断压缩其生存空间,让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2017年以来,共司法拘留47人,2471名“老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共有1054人被录入限制高消费信息系统。

  4.以精细化内部管理促进司法管理

  运用质效评估管理系统、司法统计系统,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实现综合评价,对案件质量的整体评判与分析以及部门及人员的综合考核。通过内网办公系统实现公文网上流转,电子档案网上借阅。“驾图”系统对人员出差及公务车辆管理全程留痕,同时方便审批,缩短审批流转时间。

  (二)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障碍

  由于T区处于欠发达地区,故该地区智慧法院的进一步建设主要需要考虑当地实际情况,不能盲目建设。首先,该地区民众对互联网时代下新兴的各类电子科技技术应用的能力相对较弱,这导致该地区智慧法院建设所添设的面向民众的电子设备需要考虑其能否适应该地区民众的应用能力,或者增设应用辅导人员以帮助民众使用相应设备。其次,该地区匹配智慧法院建设的配套基本设施尚未完善,宽带网速不足、办公电脑老化、各部门信息数据互联的兼容通畅性不足等问题尚未得以充分解决,故适用一些新的审判系统需要预留一定的硬件适应调整时间。再次,部分干警对信息化技术的认识不够,存在一定的重建设轻使用现象,容易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故需加强对干警积极使用智慧法院各项系统进行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渐进式推进智慧法院建设

  当前,各地的智慧法院建设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果,为了实现智慧法院的最终建设目标,还应在服务性、全面性、应用性和差异性方面做进一步努力和改进。

   (一)进一步强化审判服务性的硬软件建设

  智慧法院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司法服务,因此智慧法院建设应将注重法官“用户体验”、提升信息系统服务功能作为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一是在硬件方面,提升基础设施、办公硬件水平,以使各系统的运行和各功能的实现更流畅。二是在审判系统软件方面,优化系统性能、提高运行速度,收集更准确、更多、更全面的司法信息,从服务审判的角度去完善审判系统软件,并提高其自动化水平。如可将案件鉴定流程及过程节点纳入审判系统,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三是在审判辅助软件方面,注重法官“用户体验”,从服务审判执行工作、深入了解法官真实需求出发,研发法官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利用数据分析技术实现文书智能精准生成、文书自动纠错、类案智能推送、类案裁判偏离预警、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等司法人工智能功能,为法官办案、合议庭合议、审委会评议、调卷阅卷、裁判文书制作提供个性化、精细化及智能化服务。当前,重庆高院牵头研发应用的“易诉”、“易审”、“易解”、“易达”平台及“法智云中心”在以上方面向智慧法院建设迈出了可资借鉴的实践第一步,或可为其他地区法院提供一定之参考。

  (二)逐步搭建和完善全面覆盖且能兼容共享的数据信息平台

  智慧法院建设应当加强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充分运用网络和云计算等技术,逐步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和其他单位之间、不同网络之间的数据兼容与共享。在下一阶段,可逐步实现全国四级法院网络联通全覆盖、司法审判、司法人事、司法政务业务与流程全覆盖、各类司法信息资源全覆盖、诉讼当事人、社会公众和相关政务部门多元化司法需求全覆盖,从而形成互联互通、畅通无阻、资源共享的法院信息化工作网络,大幅提高法院司法效率。

  (三)提升数据信息的应用范围和深度

  智慧法院建设除服务审判工作外,还可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未来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各司法信息数据库,归纳总结新时代新形势下审判执行工作的运行态势、特点和规律,为法院自身建设、国家和社会治理提供决策服务。如可建设司法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对案件数据和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数据分析,进而对外可为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对内可为法院系统内部的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提供智力支持。同时,还应增加数据信息系统的开放性和可塑性,在系统应用过程中针对不同的使用对象,逐级开放相应的使用权限;对于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能做到及时、方便地优化和调整。

  (四)容许有一定的差异性发展

  我国目前依然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各地风土人情、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存有差异;各地智慧法院的建设基础差别较大,相应的人员和资金的配置投入也不尽相同,先进法院与其他法院的投入产出存有一定差距。值得一提的是,欠发达地区的法院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软硬件设施配置较低的问题仍然突出,而当地民众及法院干警尚未对新兴互联网各项技术做好积极应用之思想转变和技能掌握之使用准备。因此,在未来需要做好全国智慧法院建设的顶层设计规划,制定出适合不同地区的智慧法院建设的类型化技术标准,并在当前阶段容许各地法院结合本地区实际,实行一定的差异性发展,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进而探索出适合当地智慧法院建设的有益经验。

  作者:陈法

  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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