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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智慧法院建设的路径研究

时间:2019-08-16 14:31:22   来源:

[法安导读]    摘要:智慧法院建设离不开大数据背景,数据审判时代已经来临,本文立足法院工作实际,结合当前大数据技术研究成果及未来技术发展方向,

  摘要:智慧法院建设离不开大数据背景,数据审判时代已经来临,本文立足法院工作实际,结合当前大数据技术研究成果及未来技术发展方向,尝试运用大数据对推进法院工作创新展开分析与探讨,对法院依托大数据技术打造智慧法院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更好运用大数据技术打造智慧法院的建议意见。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智慧法院建设的路径研究

  关键词:大数据 法院创新 智慧法院

   前 言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席卷全球,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不断涌现,数字经济正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有观点认为,数据是21世纪信息化时代的“石油”,这种变化不仅是技术上的革新,更是对人类社会思维和理念上的革新,大数据技术必将深刻影响人类社会各个方面,当然也包括司法领域。谁率先拥有、善于利用大数据,谁就能掌握主动,赢得未来。”

   一、前景展望: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国内外技术发展战略剖析

  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大数据是指无法在可承受的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而大数据运用,即对大数据中含有意义的数据在获取、存储、管理、分析上进行专业化处理。人类社会自进入大数据时代,海量数据的产生与流转成为常态。预计到2020年,全球数据使用量将达到约400亿TB,将涵盖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成为新的重要驱动力。大数据技术直接关系到智慧法院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调研时强调,深刻认识和把握新时代司法工作特点,充分运用司法大数据,全面提升人民法院工作能力和水平,促进公正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法院应牢牢握住大数据这个有效工具,积极应对、长远规划,以建设智慧法院、数字法院为目标,为群众提供更优质、更公正、更快捷、更智慧的诉讼服务,做到与时俱进。

  二、时机之辩:大数据技术与智慧法院建设的关系

  大数据技术是一种信息整合应用的技术。大数据,又称巨量资料或者海量资料,指的是“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透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更积极目的的资讯”。 国际数据公司IDC对大数据定义为:大数据涉及2种或2种以上数据形式,收集超过100TB数据,并且是高速实时数据流,或者从小数据开始,每年递增60%以上。其特点可以概括为“4V”,即: 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在当今的司法审判中,每天都会有海量信息产生,如何通过大数据技术,对这些信息进行采集、分析、整理、归类,如何充分利用好案件数据信息,挖掘数据价值,让大数据为司法审判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一项颇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在人民法院大力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努力打造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以信息网络和大数据等高新技术为基础,依托法院内部网络平台,借助科技手段来管理、分析大量案件信息和数据,从而实现对案件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督、管理,最终达到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提高法院各项工作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一)大数据技术是改变法院工作面貌的有力抓手。《环球法律评论》专栏作家维克托认为法律大数据是“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通过对海量法律数据进行分析,对法律问题进行预判,获得巨大价值的产品和服务,或得出新的认知、深刻的观点和主张”。大数据技术可以揭示传统技术方式难以展现的关联关系,促进社会法律数据融合和资源整合,为有效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提供新的手段。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例,截至2017年5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近2900万份,访问量突破78亿人次,覆盖21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全球最有影响的裁判文书网,对司法公开的推动力度前所未有。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上线法律大数据平台“法信”,所提供的“裁判剖析引擎”和“同案智推引擎”,对海量法律条文、案例要旨、法律观点、裁判文书进行深度加工聚合、智能剖析推送,为审判者提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判决结果有据可查的判案参考,切实解决审判实践矛盾和问题。这一大数据服务,不仅能提高审判水平、促进审判机制良性运行,还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此外,大数据技术在法院决策及审判管理中也有十分重要作用。大数据思维的核心是相关性分析,通过数据关注“提供大数据的人和人际关系”,坚持用数据说话,为科学决策提供正当性支持和行为的精准规制,防止拍脑袋决策。

  (二)大数据技术是智慧法院建设的核心要素。大数据是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建设的核心,也是未来以知识为中心的智慧法院人工智能系统基础性资源。通过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建设集约化的信息网络体系,提升各类基础设施的配置水平,通过隔离交换技术实现网络间信息共享,保持基础设施和专网带宽建设的前瞻性,提升诉讼服务中心、信息管理中心、执行指挥中心、科技法庭、数字化审委会等执法办案场所的信息化水平,在此基础上,强化司法统计,审判管理,绩效考评等各个应用系统的集成,打通人民法院司法数据与业务应用、外部协作、诉讼服务等应用的对接,满足不同平台、不同网络、不同法院、不同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关系,并进一步形成可视化管理平台,即通过收集信息系统的底层数据,采用可视化、可量化的技术手段,全面展示各大系统的基础设施、业务应用、数据管理、信息安全、运维保障的运行状态和技术水平。在一些试点法院,运用大数据技术,开放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系统,公检法远程庭审系统、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系统、裁判文书大数据智能分析系统等,强化办案办公需求,提升审判执行质效。2016年初,广州中院正式建成广州法院大数据管理分析平台,其核心功能为呈现、分析、预警,“呈现”指的是监控收案、结案、存案等各类数据情况。“分析”指的是通过法官业绩评估模型全面勾勒各类审判资源的配置现状和运行效率,发现案件规律。“预警”指的是通过对历史数据进行历时性分析,发现案件的异常波动。

  (三)大数据技术是智慧法院进一步发展的前研。

  目前,法院已经初步建立了一系列信息化智能运用平台,如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网络司法拍卖、网络查控平台、失信惩戒平台等,并在办公办案运用过程中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一些法院已经提出以大数据驱动智慧法院提档升级,深入开展“强标准、强源头、强采集、强应用”的信息资源整合行动,通过对各类审判数据的汇总、分类、回归、聚类,形成了数据由下向上聚合,由点到网融合,由单点到共享应用的数据应用平台。在下一步发展中,法院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实施审判信息的全覆盖。运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完善国家级审判信息数据库,实现审判执行、司法人事、司法政务、司法研究、信息化管理和外部数据的全面覆盖,通过建立数据集中管理与质量保障机制,狠抓数据源头,重视数据质量,研发汇聚快、要素全、质量高,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研发面向司法公开、诉讼服务、决策支持、监控预警、司法研究、工作评估等方面的智能服务,研发建立面向法院业务的人工智能辅助决策办公体系,如办案系统法条法规智能推送、法律文书自动生成与智能纠错、庭审语音同步转录、辅助信息智能生成及及时推送系统,关联运用案件、人事、财物、后勤、装备、信息化等数据资源,支持法院科学化关联水平。进而形成数据资源持续完善、质量持续提升、分析能力持续提升的智慧法院数据资源服务体系,广泛应用于案例推送、诉讼风险分析、诉讼结果预判、诉前调解服务,减少不必要诉讼,降低当事人诉累、深度分析用户的诉讼行为,挖掘用户个性化需求,精准推送司法公开信息,提升群众的获得感。

  (四)大数据是大数据让司法决策更智慧。大数据技术不仅要收集数据,还要管理好、利用好数据,基于数据集中存储的优势,可运用先进的模型分析大数据,发挥数据的效用,为司法决策、政府决策与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大数据是科学决策的驱动力,依托标准化、专业化的中心数据库,法院通过大数据分析系统,对审判态势、执行工作、各类案件等开展调研分析,通过深入挖掘海量数据的潜在价值,为审判管理、司法决策、社会治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如裁判文书大数据智能分析系统可以支持法官及时发现裁判文书中的逻辑错误、遗漏诉讼请求、法律条文引用错误等文书瑕疵,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利器。而审判态势实时分析、自动生成司法统计报表系统,可以做到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全程监督审判态势。案件审判态势专项分析,则通过对案件类型分布、区域分布、时间分布、收结存等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形成法院审判工作的综合概要图,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为审判工作趋势预测、人力资源配置等提供支持。此外,司法大数据还可以帮助当事人预测诉讼结果、合理规避风险、稳定心理预期,进而选择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或对已作出的判决评估合适的心理预期,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

  三、隐忧种种:法院运用大数据技术面临的困境剖析

  卡多佐指出“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任何法律都要在社会生活面前表明其存在的理由。虽然大数据技术在法院运用过程中存在广阔前景,但不可否认的是,限于技术发展本身特点及其他因素,仍然存在许多限制法院大数据技术运用的不利因素。

  一是数据采集、脱敏、认定、发布机制不健全。如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对海量数据的挖掘和分析仍存在局限。数据汇聚机制不完全,数据认定标准不统一,数据采集质量不高,数据采集资源不充分等,导致数据真实性与实用性难以保证,妨碍了大数据技术的使用效能及造成部分结果失真。

  二是数据储存、使用的安全性存在隐忧。法院系统内部多采用集中式的数据库系统,各地法院、各层级法院往往存在数据库型号、数据项、系统底层数据接口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难以满足大数据时代下对数据大批量存储、高并发处理、高效系统拓展、高速数据访问等需求,还缺乏分布式数据库及区块链技术的探索性运用,不能实现数据的智慧管理和逻辑集中管理功能,也不利于司法数据的高效检索访问与良好扩展。

  三是法院系统大数据的研发和应用还处于尝试阶段,对审判大数据的二次开发和挖掘还不充分;未成立专门针对需求从事数据挖掘和分析的内设机构,在法院内部未设置首席信息官这一职位,现有的各类大数据应用系统存在界面较多、过于分散的现象,数据尚不能完全实现自动提取和智能生成,互联互通的程度很低,助推审判执行工作提质加速的能力和水平还远远不够。在法院内部,审判大数据收集较多、而送达和执行大数据收集较少,无法呈现立审执相配合的全景式数据展示。

  四是各地法院在推进大数据运用方面,选择不同的互联网企业合作主体,在将来面临数据升级、数据端口开放、数据整合等方面,会面临企业与企业之间系统不衔接、不共享等问题,容易造成规划标准不统一、资源浪费不集约、操作复杂、系统冲突甚至崩溃、不利于升级推广等弊端。

  五是复合型人才缺乏。运用大数据技术需要研发人员及使用人员既熟悉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掌握计算机与网络技术以及数据仓库的知识,还要有一定的数据挖掘的经验。而数据仓库涉及到数据收集、存储、处理、分析、展现等诸多计算机领域,数据挖掘有别于传统的统计分析和计量分析方法,涉及到判别分析、回归分析、聚类分析、贝叶斯分析等诸多方面,对这些方法和技术的熟练掌握需要一定的基础和时间。

  四、路径设计:法院运用大数据技术的策略选择

  牛津大学教授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其着作《大数据时代》中说:“大数据是人们获得新的认知、创造新的价值的源泉,还是改变市场、组织机构,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方法。”法院使用大数据技术,已经成为时代潮流,要进一步发挥大数据的技术优势,应当尝试做到以下几点:

  (一)建立大数据技术应用行动指南的路线图。可以设置法院系统大数据技术行动指南,以5年为周期设置建设目标与发展路线图,要求全国法院依托大数据等前沿科技,统筹利用以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审判数据资源,建立审判大数据总体架构,营造大数据应用良好生态,打造“智慧法院”。如以实现大数据与法院审判执行、司法行政、综合保障工作深度融合为“体”,构建“点、线、面、体”的大数据应用体系框架。建立大数据应用评估体系标准,从规划引领能力、基础支撑能力、网络化应用成效、阳光化应用成效、智能化应用成效、综合保障能力等方面来评估和检验大数据体系建设的水平。

  (二)加快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基础设施建设。网络、光纤、机房、服务器、交换机等信息化“后台”的运行和服务能力,直接决定了“前台”的软件研发进度和用户直观体验。大数据技术应用离不开网络系统在内的硬件设施建设。对大数据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将重点放在局域网光纤扩容、服务器增配采购、交换机升级、可视化信息管理中心建设以及执行指挥中心、科技法庭和数字化审委会改造等,为软件开发和系统应用提供坚强的平台支撑。

  (三)强化法院大数据人才的培养。人才是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加强审判大数据研究,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急需培养一批高素质人才,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各地高校开办审判大数据专业,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在法院系统内部,应当把数据应用等工作技能培训列入优先级培训课程,向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灌输大数据思维,将运用大数据技术作为干警评先评优的条件,激励干警使用大数据技术的提升。要建立大数据应用专业人才、专家库,为智慧法院建设提供长远智力支持。

  (四)强化审判大数据机制的安全保障。精准数据分析运用必须拒绝劣质数据。劣质数据存在直接降低了数据质量,影响了数据的可用性,乃至诱发了错误的决策与判断。一方面,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保障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度规范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数据备份系统,推进涉密系统分级保护和非涉密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强化网络边界、门户网站、存储介质、关键设备及重要数据的安全防护,切实提高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构建审判大数据使用及安全、保密规范,从数据精度处理、数据人工加扰、数据周期保护、数据脱敏处理、隐私数据特殊保护等方面入手,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同时,还应提高法院工作人员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倡导个人有节制地使用个人信息,规避大数据技术发展带来的信息安全风险。

  (五)强化对大数据最新技术及其关联技术的研发应用。科技发展的速度日新月异。人民法院在大数据技术应用研发上一定要有战略性前瞻眼光,要高度重视物联网等技术应用,以实现对物品的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如运用二维码管理技术实现法院部门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材料流转的智能化监管。通过在特定物品中植入感应芯片和通信芯片,结合APP ,远程实现授权、实时获知特定物品流转数据及所有数据的云平台永久保存等功能,达到对特定财物的随时调阅、溯源、监管。要通过物联网增加数据连接的广度,以万物万联为切入口,强化对传感器、数据集中处理技术的研发。要提示数据使用的频度,开发数据分析挖掘工具,破解结构性数据域非结构性数据融合难的问题。要提高数据采集的精度,探索搭建数据分布式搜索框架,为法院工作提供精准服务。如建立智能访客系统、诉讼风险智能评估系统、智能语音庭审系统、法律资源服务系统、电子卷宗管理系统、文书智能编写系统、审判数据巡检系统、刑事简案快审智能研判系统和远程指挥系统,实现全方位智能服务。要加大对大数据可视化、移动化、图形化技术的研究,研发高效压缩大数据技术,提高效率技术研究,尤其是提高数据无损压缩比例和除去与目标或应用无关的数据,以减少无用信息。同时,加强大数据高效存储与管理技术研发,以清理重复、冗余和过时的数据,提升数据储存能力和数据存取速度和效率,强化数据存储管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作者:李世寅

  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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