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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与发展—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智慧法院建设

时间:2019-08-01 08:48:47   来源:

[法安导读]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智慧法院建设步入快车道,仅仅依靠传统的审判手段已经很难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司法大数据的运用正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智慧法院建设步入快车道,仅仅依靠传统的审判手段已经很难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司法大数据的运用正成为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对司法大数据的运用还存在认识有偏差、运用不足、被动接受的现象,要理性看待这些问题,采取措施切实改变这些现状,确保大数据时代下智慧法院的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检视与发展—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智慧法院建设

  关键词:大数据;运用;建设

   当前大数据产业正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国际竞争制高点,加强司法大数据研究应用,是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加速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必然要求。大数据在司法中的应用是司法在新时代的一次重要革新,其独特的优势将大大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优化司法模式,推动司法向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一、大数据运用的问题检视

  (一)大数据在实践中运用不足

   当前,尽管司法大数据已经在实践中展现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其呈现的功能和优势非常明显,依托大数据而展开的智慧法院建设正在各级法院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和展开,并以不同的形式展现了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可以说是硕果累累。但是并不代表着各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大数据都有较充分的认识,并能在实践中充分运用大数据辅助司法裁判,利用大数据转化司法成果。繁重的业务压力导致实践中很多法官、法官助理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对大数据并不感冒,甚至不知道大数据为何物。认为大数据是法院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的组成部分,是上级法院和各级领导的事情,和自己没有多大关系,只要自己能够熟练的进行网上办公和将手里的案件及时办妥即可,没有依托大数据辅助办公的意识,将大数据应用与无纸化办公进行等同,错误的理解大数据在司法中的应用。部分法官有运用大数据辅助裁判的意识,但往往是遇到需要借助大数据的应用时才临时起意,实践中主动去拥抱大数据的时候不多。

  (二)大数据提取平台不够统一精准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就大数据的应用进行了一系列研发,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研发了“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么一个数据提取平台。无论是法院人还是当事人以及其他有需要的人都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搜寻案件,查找类案。对法官来说,可以借助该平台进行辅助裁判,对当事人及其他人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公开平台,可以找到自己想要的裁判文书,知道自己想知道的裁判结果。但是,“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是裁判文书,而不是裁判过程,对法院人以外的人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平台和渠道,但就法院人来说,公布的力度还不够,对辅助司法裁判的作用还不明显,有一定的欠缺。目前,各级法院在使用网络办案这一过程中,并不是使用的同一套案件管理系统。大多集中在高院一级,由高院统一研发一套系统由辖区法院使用,且有严格的用户管理系统和密码系统,实际上大多只能查看各个法院自己的案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院内部办案管理系统,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借力大数据辅助审判的作用还不够显现,急需构建一个统一的审判管理系统提高大数据提取的标准、统一性和准确性。

  (三)大数据的运用培训不够

   如何运用大数据辅助司法裁判,帮助各级法院的法官更好的借力大数据实现裁判的智能化,仅有一套系统并不能解决问题。必须下大力气,下定决心让各级法院的法官认识到大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重要性,而要让各级法院的法官对大数据的应有有深刻的认识必须要强化对他们的培训,必须要让他们懂得如何使用大数据来辅助审判,通过对大数据的运用来准确把握司法裁判的方向性、准确性。大数据的应用看似简单,但是如果不具体操作,没有养成应用大数据的习惯,就很难改变各级法院的法官应用大数据的“惰性”,没有展示大数据的强大功能,就无法动摇法官们对大数据的看法,对传统办案形式的延续遵循。

  二、大数据运用的发展方向

  (一)成为辅助裁判的重要手段

  大数据的应用,其中最强大的一个功能就是可以通过检索,检索出类案的裁判方式,裁判结果。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可以通过大数据的检索,在全国范围内查到类案的处理方式,也可以通过大数据第一时间查到类似案件的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类案案件的处理和案例指导,帮助法官及时作出决定,定纷止争。就这个层面而言,大数据的应用将极大的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且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法院对类案的裁判结果,大大提高办案效率。

  (二)成为司法决策的重要支撑

   人民法院借助信息化手段所收集的海量司法数据为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规律提供了支撑,有效地提升了司法水平。通过对大数据的检索,各级法院可以在第一时间找到各类案件的情况变化,对案件的增长、下降、动态变化进行准确的掌握和判断,及时调整人员配置,有效化解人案矛盾,让司法资源在最快的时间里得到合理调整,实时应对案件的不同变化,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节约司法资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以此掌握全国各类案件的参考系数,第一时间掌握全国各类案件的情况变化,为司法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推动司法决策向精准化方向发展。

  (三)成为司法改革的分析平台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为有效检验司法改革成果,推动司法改革沿着正确的发展方向前进。通过司法大数据检索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各级法院的办案数量以及员额法官的办案数量,通过对员额法官办理案件的数量合理确定员额法官的占比,进一步优化员额法官制度的改革。同时,借力大数据对法官的工作量进行量化,对司法保障面临的压力有一个准确的判断,推动司法改革持续深入开展。

  三、大数据应用的下一步拓展

  (一)构建更精准的统一司法大数据平台

  法院系统内外对大数据的使用应该有所区别,“中国裁判文书网”应该作为对外进行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平台持续运用,其公开的程度限制了法官对它的应用,导致很多法官不愿意使用通过“裁判文书网”获得的大数据辅助自己进行裁判。各个地区法院使用不同的审判管理系统导致对大数据的提取标准不一致,难免有差异,限制了大数据的应用。对类案大数据提取的难度限制了法官对借力大数据辅助司法裁判的热情,最终将不利于统一裁判尺度。下一步应考虑构建统一的法院内部大数据提取平台,着重在精准度上下功夫,确保提取的数据真实有效。

  (二)建立更为专业的类案数据子系统

   目前来看,对大数据的提取可以通过关键词的检索来对类案或者更为具体的案件进行直接检索,且基本能够满足司法对大数据需求,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但是目前还没有建立更为专业的类案专题子系统,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已经组织了三届司法大数据专题协作辅助研究,即对某一类案进行更为细致的专题研究,比如劳动争议案件专题分析研究、企业行贿案件专题分析研究等等。进行这些专题研究的目的在于更好的辅助司法裁判,当前的主要做法还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专题辅助系统来进行分析,但二者提取的数据有差异,甚至差异很大。这就需要建立更为专业的司法大数据子系统实现对每一类案的更为专业的数据提取,提供更为准确的司法裁判数据,帮助法官把握裁判方向。

  (三)拓展国外司法案例大数据的引进、运用

  由于国情、司法传统、语言以及开发成本等原因,目前尚未建立起对国外司法大数据的应用。随着信息化、全球化的发展,对国外司法裁判案例的引用、运用是大数据下一步运用的发展方向,尽管各国的司法传统多有差异,但是司法理念的差异并不大,且主要形成了两大法系的差异,因此引进国外司法大数据应用并非没有可能。要适当开展对这方面的论证研究,尤其是涉及国际法方面的大数据应用将提高我国应对国际经济争端的能力。因此,开展统一法系司法裁判大数据的引进开发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结语: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让社会的各个方面正在发生显著的变化,司法也不例外。借力大数据将更加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决策的准确性,推动“智慧法院”建设迈向新台阶。

作者:张滔
编辑: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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