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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智慧检务篇 | 创新论文之“数字检察实践中的困难与思考”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六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去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2023年6月25日结果揭晓发布。入选的各类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在2023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分别将部分创新案例、创新方案、创新产品、创新论文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论文之“数字检察实践中的困难与思考”》

  

  数字检察实践中的困难与思考

  吕静波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张晶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一、大数据和数字检察的定义

  大数据技术是指通过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海量、多样化、高维度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处理和分析,从而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和知识的一种技术。大数据技术具有以下特点:

  1.海量性:大数据技术可以处理海量的数据,包括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

  2.多样性:大数据技术可以处理多种类型的数据,包括文本、图像、音频等。

  3.高维度:大数据技术可以处理高维度的数据,包括时间序列、空间序列等。

  4.实时性:大数据技术可以实时处理数据,并及时反馈结果。

  什么是数字检察?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建立法律监督模型及系统,发现类案线索后进行融合式监督,对社会治理机制进行系统性完善的新模式。现阶段数字检察,简单来说,就是大数据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

  二、数字检察的背景和发展历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提出过电子检务(电子化、网络化办公,如音视频系统)、智慧检务(办案系统、移动APP)、科技强检(量刑建议、辅助办案、语音分析)。2022年1月17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首次提出“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2023年1月9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又调整为,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加强检察工作自身现代化建设。

  浙江是数字检察的先行者,省内最早的探索者是绍兴。4年前,绍兴市检察院瞄准虚假诉讼领域,研发民事裁判智慧监督平台,通过数据碰撞,发现、监督了一大批案件,率先开启数字检察建设。

  改革需要独具慧眼的远见与布局,改革也需要披荆斩棘的勇气与智慧。2021年春节后上班第一天,浙江省委在第一个工作日召开了全省数字化改革大会,吹响了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新号角。乘着浙江数字化改革的东风,2021年2月28日,全省数字检察专题会议在绍兴召开,提出要加快推动以数字化改革撬动法律监督。浙江检察机关领跑数字化改革新征程,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确立具有鲜明浙江特色的法律监督新模式。强调立足个案发现的问题,梳理要素,用好建模分析、数据碰撞的方法,挖掘类案,促进领域治理,也即“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路径。

  三、数字检察实践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

  用时任最高检张军检察长的话说,数字检察无疑是检察工作的一场革命。既然是革命,注定不会一蹴而就、一帆风顺。肯定会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

  (一)数据共享的实现困境

  提到数字检察,大家首先想到的或者说的最多困难就是监督数据难获得,信息共享存在壁垒。

  确实,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实践中,大规模获取监督数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法律层面,没有信息共享的专门立法。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条文表述语言多为“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检察机关实际开展专项监督中,政法各单位对个案或者小部分的数据信息、卷宗,基本都会配合提供,但对于大批量的数据共享需求,在缺少明确法律依据,多以上级单位或数据保密管理要求,不便或不予提供。

  目前执法司法部门的办案系统都由省级以上部门建设,所有数据进行统一存储和管理。市级以下单位缺乏主导权,若想在软件层面进行数据共享或接口对接,需要省级以上部门审批和技术操作返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也探索过“人工拷贝”“网闸摆渡”等数据共享方式,但依然存在共享主体少、内容碎片化、智能程度低等局限,难以满足检察监督对数据共享的需求。

  (二)检察履职边界不清

  数字检察毫无疑问可以增强检察监督的能力与效率,但也潜伏着逾越职责边界的风险。检察监督若站在上帝视角或带着怀疑一切的目光,无针对性、无边界地全面铺开,将导致检察监督职能与其他机关的职能交叉重复,甚至越俎代庖。

  2021年,数字检察在浙江省全面铺开的第一年,许多检察机关张口就是要全量数据,大海捞针式找寻线索。2022年,省院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踩了刹车,多次强调一定是从已办理的案件中去总结提炼出共性要素,再借助大数据筛查开展类案监督。这几天大家听了江苏、北京、上海的很多案例,也都是从个案办理中发现异常点,总结归纳要素进行数据归集。

  (三)数据和模型都存在局限性

  各地都有大数据局,有个误区认为大数据局什么数据都有。去对接后会发现,对检察监督需要的公安、法院等政法机关核心数据并没有归集。即使通过对接,可以归集获取监督所需批量数据,但数据字段、质量和完整与检察监督的契合度还不够高。从几个应用场景来看,对归集的数据分析之前都需要进行大量技术处理清洗,要在短时间内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实现检察机关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的转化,还存在一定难度。

  我们一直说的数字监督模型复制推广,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如,存在适配性,执法司法具有地域时空差异,有的地区存在的法律监督点换到其他地区不一定存在同类情况;又如,被监督单位数字意识也在提高,许多也在借助大数据开展自我查漏纠错,原有监督模型失去挖掘价值。宁波法院就带队去过绍兴检察院学习考察过。所以,检察机关也不能对大数据技术的过分依赖,会有损检察官创造性、判断力及权威,使检察监督陷入僵化的泥潭。

  (四)主观上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站位不足,没有准确理解把握数字检察对检察工作重塑变革的精神实质,存在上热中温下冷的现象。特别是基层检察官,在案多人少情况下,无暇顾及或习惯于传统的办案思维和办案方式,对案件挖掘与分析不了解、不重视,认为数字检察是全院的工作,跟自己关系不大。

  在理念观念上,由于长期存在技术与业务“两张皮”现象,一提到数字化,简单的认为就是技术信息化部门的事,或者把数字检察跟传统的信息化划等号。技术人员多忙于视频会议保障、电脑维护等事务性工作,无心无力去深入学习检察业务。从宁波全市来看,数字检察人才不足,特别是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更是严重缺乏。

  四、做好数字检察工作的现实意义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围绕“检察工作现代化”这一时代命题,数字检察正是全体检察人争取好成绩的答题方向。

  今年初,最高检成立了数字检察领导小组,专门设立了实体化的数字检察办公室。应勇检察长在3月17日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两会精神会议讲话上强调,要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数字检察工作要高质量发展,必须厘清“思路图”、 把稳“方向盘”、赢得“主动权”。各级检察机关要从三方面深刻认识推进和落实数字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是数字检察的目标任务对我们的检察机关监督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数字检察就是监督、就是办案。围绕最高人民检察院“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数字赋能监督办案既要质量、又要数量、还要效果,案件的影响力和群众的获得感成为最根本的价值追求、评判标准。

  二是数字检察工作面临的风险挑战对我们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权力制约监督、检察工作质量等挑战,迫切需要检察机关更新工作理念、提升工作本领、借助数字检察找到更为有效的应对策略。

  三是数字检察必须坚持走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不能只考虑利于检察机关自身,而应加强与其他各机关的交流与协作,在数字检察战略下,融入执法司法共同体理念,逐步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其他各机关配合的法律监督新模式,真正实现“数字赋能监督 监督促进治理”。

  责任编辑: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