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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智慧检务篇 | 创新论文之“法律监督新范式——‘数字检察’实践问题探索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六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去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2023年6月25日结果揭晓发布。入选的各类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在2023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分别将部分创新案例、创新方案、创新产品、创新论文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论文之“法律监督新范式——‘数字检察’实践问题探索”》

  

  法律监督新范式

  ——“数字检察”实践问题探索

  熊芳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数字时代,未来已来。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模式、新内容、新实践,数字检察发展面临数字化能力有待提升、数据获取存在难题等困境。为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应树立数字检察驱动转型发展的理念,依法能动履职,提升数字检察履职能力,破除信息共享壁垒,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数据安全,走出一条“以数字检察为引领、以类案监督为核心,以促进社会治理为目标”的数字检察创新发展之路。

  【关键词】:数字检察 大数据 新范式 法律监督

  大数据是工业社会的“自由”资源,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目前检察工作已经步入数字时代,数据正在深刻改变着新时代检察工作,我们更应该顺应信息化、数字化时代大潮流,把检察大数据战略作为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路径,全力推进新时代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

  一、数字检察是法律监督“新范式”

  所谓数字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以数字化治理理念和能动检察理念为指导,运用数字思维、数字方法和数字技术融合检察工作方式方法,通过对大数据进行算法、推理分析,发现监督线索或事项,进而及时准确有效实施监督的检察工作新模式、新实践。数字检察是“数字技术+检察工作”的融合模式,数字和检察的嵌入点在于“数据背后所蕴含的监督线索”。这种法律监督范式的“新”主要是理念、思维、方式方法和实践的整体转型。

  (一)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穿透式监督。[1]

  新范式之“新”主要体现在穿破“表象之阻碍”进而透视沉睡数据背后所隐藏的真相和问题,把沉睡的数据转化为检察生产力、监督实效和治理成效。由于数据本身是一种“静默”存在,所谓唤醒沉睡的数据是指通过人的思维与数据之间的互动与碰撞,进而为人的行动决策提供思想来源。穿透式监督关键前提在于主动性,被动式监督无法满足数字检察工作的需要,只有提高主动性才有可能唤醒沉睡的数据,这也要求检察机关秉持主动性开展各环节工作,贯穿数字检察全过程。

  (二)从个案办理式监督到类案治理式监督。

  数字检察新范式之“新”还主要体现在:突破个案办理,走向类案监督与系统治理。传统模式下的检察监督往往以个案办理中发现监督线索为主,但数字检察新范式下,通过数字技术和人工审查相结合的方法,能够精准发现类案监督线索,进而实施精准监督。数字检察作为融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大格局的新模式、新实践,检察机关在践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职责下,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从个案办理走向类案监督,进而融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

  二、数字检察面临的现实困境

  数字检察作为一场法律监督的重塑性制度变革,旨在构建全流程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以“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由传统的“数量驱动”向“数据赋能”转变,但在具体实践中仍然面临许多现实困境。

  (一)检察机关“数字化”能力有待提升。

  其一,检察人员基本素质需要提升。检察人员的数字检察理论研究水平,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建构模型和应用场景等专业水平以及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手段的能力有待整体提升。无论在横向上还是纵向上、部门之间还是业务之间,检察一体化履职能力有待整合、组建、优化和提升。其二,大数据技术有待升级转型。智慧检察和科技强检等检察智能化工程对检察信息收集、检察业务管理和检察决策支持等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技术支撑力在广度和深度上仍供给不足,尤其是数字检察运作所需的“数据+算法+算力”,部分地区还停留在“智能化系统建设”阶段,处于“业务数据化”发展层次,并没有实现“数据业务化”。

  (二)大数据资源获取难。

  获取数据是分析数据的前提,是数字检察监督的首要环节。数据具有庞大、复杂、分散、多样的特性,如何获取所需数据并尽可能全面掌握是首要关卡。目前来看,检察机关获取非检察数据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二是通过依法调取。当前,不同部门和领域的数据库信息开放和共享仍处于尚未完全开发的初级状态。有些地区虽已完成政法一体化平台建设,能够实现信息共享,但共享数据的全面性仍有待加强。

  (三)数据标准规范尚不完善。

  大数据分析需要汇聚各相关部门的数据,但检察大数据标准体系还未建立。高检院、各省级院应当结合各地业务应用系统、平台以及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需要,加快建立检察大数据基础、运用、安全等技术标准体系,推进数据采集、分类目录、交换接口、访问接口、数据开放、安全保密等关键共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三、数字检察法律监督新范式实践路径

  信息社会推动大数据技术的不断革新,大数据技术促进检察模式的不断升级转型。在此背景下,明确数字检察面临的现实困境后,应当采取转变理念、统筹规划,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发挥专业团队作用等等方式开展类案监督,发现类案背后的一些机制性漏洞促进相关领域建章立制,更好推进社会治理。

  (一)坚持理念先行,树立数字检察驱动转型发展的理念。

  牢固树立检察大数据思维,切实增强掌握运用大数据的主动性、自觉性。检察大数据思维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制度、拓宽监督管理渠道、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转换思维理念,努力实现检察监督从个别、偶发、被动、人工的监督向全面、系统、主动、智能的监督转变,从而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惩防违法犯罪、监督纠正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

  (二)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数字检察履职能力稳步提升。

  数字检察不宜盲目而行,应充分遵循本地客观实际,不断探索实践出符合检察规律和本地、本院实际的数字检察监督模型,打造具有本地区特色的数字检察范例,推动检察工作朝着应有的方向稳步高质量发展。注重提升数字检察履职能力。一是提升检察队伍“数字化”能力。检察人员应顺应大数据时代潮流,学习掌握数字检察所需的统计分析、技术运用、模型构建等方式方法。在横向上,加强业务部门与检察技术信息部门的融合,同时可借助“外脑”“外力”,加强与大数据法学研究者、计算机科学等专业人士和技术公司合作,适当探索建认检察大数据研究中心,组建专业团队。二是实施人才远景培育计划。招录培养具有数学、统计学、计算机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知识结构“互联网+人工智能+法学”模式的复合性数字法学人才,完善“大数据 + 法学”复合型人才的引进聘用机制,吸引具有交叉学科背景的高端法治人才加入检察系统,为数字检察远景规划储备人才。

  (三)广泛汇聚数据资源,建立共享互用的大数据中心。

  1.挖掘内部“数据富矿”。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检察数据,检察大数据“自我舞台”的建构应以“两网一统”平台为主,以其他辅助性系统和平台为辅,一并探索建构“检察大数据中心”。依托大数据中心建设大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汇聚形成“内部数据池”,实现自我数据的及时、全面、准确掌握。

  2.拓展社会面数据来源。因应社会结构变化的客观实际与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需求,检察机关的职能从犯罪治理逐步向社会治理拓展。检察机关可以与相关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等畅通数据获取渠道,完善信息共享模式,拓展社会面信息获取渠道,形成稳定获取源,搭建数据平台。

  3.完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其一,应推进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建设。积极推荐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平台建设,依托政法机关网上业务协同、数据共享,不断积聚“数据池”。其二,加强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以数源共享活化数据赋能。通过主动上门对接、阐明数据来源、积极开放数据等途径获取职能部门的支持,逐步实现数据批量交换、数据融通共用,拓展采集行政执法案件信息“政务数据池”,实现“前端争取数据,后端分享线索 ”的全新办案模式[2]。

  (四)构建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加大对数据安全保护的保护力度。

  通过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数据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法律监督领域重要数据目录,对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社会治理部门等数据使用、处理行为提供相关指引[3]。落实数据安全交换和管理机制,对数据的控制者以及使用者的处理行为实时监督监管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数据储流系统以及数据共享平台进行安全巡查[4],加快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机制体系,探索数字检察与数据安全之间的最佳平衡点。

  结束语:切实增强落实检察大数据战略的历史责任感、时代紧迫感,不断推动大数据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要以“数字检察”促进更高水平能动履职,以大数据法律监督促进解决法治领域深层次问题,实现从“监督”到“治理”、从“治罪”到“治理”的转变。以新动能推进检察事业新发展,以新模式推进数字正义新进程,最终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贡献检察力量和科技智慧。

  参考文献:

  1、白秀峰、许奎:《数字检察法律监督新范式探索》,《人民检察》2022年第21期

  2、金鸿浩:《以数字检察新路提升法律监督效能》,《检察日报》2022年7月4日第003版

  3、揭萍,孙雨晨,王攀:《数字检察中的数据安全、风险、困境和保护》,《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23期

  [1]参见白秀峰、许奎:《数字检察法律监督新范式探索》,《人民检察》2022年第21期

  [2]金鸿浩:《以数字检察新路提升法律监督效能》,《检察日报》2022年7月4日第003版

  [3]揭萍,孙雨晨,王攀:《数字检察中的数据安全、风险、困境和保护》,《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23期

  责任编辑: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