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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智慧检务篇 | 创新论文之“数字检察背景下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效路径探索”

  为深化政法智能化建设,加强“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等信息平台建设,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实现科技创新成果同政法工作深度融合。法制日报社已连续举办了六届“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

  作为装备展配套活动,法制日报社于去年3月继续举办了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征集宣传活动,活动征集了“智慧治理”“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智慧司法”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2023年6月25日结果揭晓发布。入选的各类创新案例、方案、产品、论文在2023年7月10日至11日举办的成果展上进行了集中展示,并已编辑整理成册——《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汇编》。

  该汇编分为智慧治理篇、智慧法院篇、智慧检务篇、智慧警务篇、智慧司法篇五个篇章,为政法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供及时、准确、 实用的资讯信息与经验观点。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特开辟专栏,分别将部分创新案例、创新方案、创新产品、创新论文进行展示,敬请关注!

  以下推出的是《智慧检务篇 | 创新论文之“数字检察背景下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效路径探索”》

  

  数字检察背景下

  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效路径探索

  ——以A县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实务为视角

  沈惠芳 叶栎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为法律监督模式深层次变革插上了科技翅膀,提供了重大机遇。在“检察大数据战略”的引领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实践中信息共享渠道不够顺畅、监督问题层次较浅、监督过程阻力较大等问题仍较为突出。对此,本文将从基层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实践中的现状出发,探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面临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数字检察”、“三查融合”、“双赢多赢共赢”等有效解决路径,以期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执出的完善及发展提供有效借鉴。

  【关键词】:民事执行 数字检察 三查融合 类案监督

  一、当前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现状

  (一)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在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占比较高

  A县检察院2019年以来各年度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总数以及各类案件办理数与占比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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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图可以看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数量自2019年以来大幅上升,虽然2020年民事执行活动数量相比2019 年呈下降趋势,但占比仍呈上升趋势,这充分说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大头,做好做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促进民事检察发展的关键。

  (二)依职权监督案件在案件来源中占比较高

  2019以来,A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仅1件案件为当事人申请,其余272件案件均为依职权受理。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民事执行监督理念发生转变。由之前的被动监督转为主动监督,现如今依法加强依职权监督,转变为主动监督,能够摆脱这一被动局面,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确有问题的案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1]

  (三)民事执行类案监督在案件类型中占比较高

  2019以来,A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仅1件案件为当事人个案,其余案件均为类案。随着大数据在司法办案中深入应用,裁判文书大量上网,为民事检察执行类案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数据支撑。个案办理成功后利用大数据向类案监督延伸。

  二、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面临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信息数据共享不畅通

  数据是数字检察的基石,民事检察部门在开展数字检察推进过程中,外部信息数据共享不畅、存在数据壁垒的问题突出。

  1.数据壁垒。法院、公安机关存在信息开发共享的意愿不足、不愿被监督、出于被监督单位对责任的回避等现象,调取大规模涉及个人隐私数据,如在调取新增购房数据、死亡人员数据等时,行政部门以涉及个人隐私及调取对象不明确为由,拒绝提供。

  2.技术壁垒。数据挖掘、数据抓取以及数据分析技术方面仍有许多瓶颈无法突破。[2]如:A县院下载获取的数据中就包含了身份证号码带“*”号、号码不全、数据乱码等“无效数据”,这将直接影响建模过程中数据碰撞比对分析的结果。

  3.建模壁垒。通过数字检察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离不开构建数字监督模型,如果不会建模型运算,那么拥有海量数据亦无用武之地。例如,A县检察院开展民事执行涉信用惩戒专项监督中,依托浙检数据应用平台,导入各类数据57000余条,建立法律文书撤销后不当惩戒、失信及限高人员新增房屋、车辆等12类模型,获取数据线索2547条,但部分模型建立碰撞后,却发现数据异常。后经询问技术人员发现算子公式不能支持单列多个被执行人,需要将被执行人分成多列,再用并集算子合并后进行碰撞比对后才能正常运算。

  (二)监督问题层次较浅

  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数量较多,检察建议采纳率高,但监督的问题多为程序违法或工作瑕疵,涉及实体违法、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不多,监督不够深入、碎片化等问题仍然存在。[3]

  1.对实体违法监督力度不够。2019年以来,A县院民事检察执行监督主要为程序性一些瑕疵问题,如:办理的案件多为信用惩戒不当、送达违法、执行文书网络公布不规范等程序性违法,而违法违法查扣冻、违法拍卖变卖,超标的额执行等等严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监督案件不多。

  2.对人监督力度不够。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在发现和纠正深层次问题上不够有力,无法发现执行中深层次违法行为,导致民事执行监督流于形式化、浅表化,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获得感不强,被监督对象的认可度不高。

  3.“三查融合”力度不够。“四大检察”、“十大业务”部门之间往往各自为战、融合不够;且不能深度调查核实取证,亦无法及时发现案件背后的有价值线索。

  (三)监督过程阻力较大

  一直以来,民事检察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在和法院沟通及制发检察建议时存在较大的阻力,主要原因如下:

  1.法检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认识不一。在实践中,法院的部分法官未真正从内心里接受和认可检察建议指出的违法问题,甚至对民事检察执行监督持有抵触情绪,有时会不太配合,这种认识上的不统一给检察机关的监督带来了很大困难。[4]

  2.执行案卷资料较为简单。从法院借回查看的执行案卷材料已由之前的纸质卷宗逐步转变为电子卷宗,外借的电子卷宗往往主卷,材料比较简单,多为申请执行材料、查询材料、执行文书及送达回证等程序性材料。

  3.对执行流程不够熟悉。由于检察机关缺乏执行工作经验,对法院的很多执行方面的工作不甚了解,对执行的相关规定及实务流程比较陌生。

  三、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有效路径

  (一)以“数字检察”引领民事执行监督,不断增强整体智治

  一是转变办案理念。工作中树立“数字化思维”,“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转变,“碎片化监督”向“系统化监督”转变。二是破除数据壁垒。对内唤醒激活检察机关内部的“沉睡”数据,并完善业务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机制。对外落实与公安、法院、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交互机制,拓展监督线索来源。三是延伸治理效果。通过监督发现法院在执行中存在的一些内部制度衔接问题,如A县检察院发现再审改判后的案件,因审监庭未将文书及时移送至执行局,导致执行中仍以原判决被执行,被上失信及限高名单。对此,A县检察院与法院多次就相关问题召开联合会议,出台专项清理行动方案及协作机制,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

  (二)以“三查融合”推动民事执行监督,撬动深层次违法监督

  “四大检察”的融合发展,是推动检察人员提升“三查”的内生动力。一是建立线索移送机制,明确由案管部门或数字化办案小组负责登记、研判、流转、办理、协作、反馈全流程的闭环管理。二是完善线索研判机制。切实综合运用审查、调查、侦查“三查”手段,把每一条涉及民事执行监督的数字监督线索真正查深、查透。三是建立线索移送奖励机制。对移送有效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以及其他有效监督线索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在案件评查等过程中发现存在审查不到位,调查不仔细,侦查不认真以及发现线索不移送等情况的,责令相关人员说明情况,情节严重的,予以追责。

  (三)以“双赢多赢共赢”检视民事执行监督,促进法检有效协作

  一是要正确看待检察执行监督中监督与支持的辩证关系。在检察监督中树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属“社会大我”的思维,也就是要把单纯检察一家监督上升为“共赢式监督”。二是要加强互动确保执行监督工作顺利进行。法检两家之间,可以多召开一些案件探讨、机制建设等方面的业务交流等专题会议,在精进法检业务能力的同时,还要加深法检机关相互对对方工作的了解与理解,以便相互理解配合,构建一个良好的法律监督环境。

  (四)以“人才兴检”打造复合型民事人才,着力提升干警业务能力

  有数据是前提,用数据是关键。一要加大培训力度。要大力培养具备法律与数字化知识的复合型稀缺人才。[5]二是提升学习主动性。可以通过岗位练兵、轮岗交流等方式,探索年轻干警“四大检察”轮岗机制。三是建立人才交流机制。加强检法之间交流,可与同级法院建立人才互派交流机制,定期派员到法院执行部门交流锻炼,也可探索引进有法院执行工作经历或有侦查经验的人才,提升民事执行检察队伍的监督能力。

  [1] 曾于生、 金湘华:《以大数据促进民事检察精准监督》,载《检察日报》2018年11月12日第003版。

  [2] 王婵媛:《基于裁判文书网的大数据法律研究:反思与前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3-20。

  [3]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课题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实证分析——以H省近3年的检察办案数据为分析样本》,载《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7期(总第385期),第46页。

  [4] 何勇:《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探索与思考》,载《司法源地》,2020年11月下,第74页。

  [5] 肖正磊、刘小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实证调查——以2017年、2018年全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数据为分析基础》,载《人民检察》2019年第22期,第31页。

  责任编辑:晓莉